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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駁回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者的上訴許可申請

1 : GS(14)@2010-12-25 12:57:3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0
2010年 12月 20日
終審法院駁回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者的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鍾偉華(男)進一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理由是鍾的申請並無顯示給予上訴許可的合理理由。

鍾在2009年9月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及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繳付調查費(註1)。

裁判法院當時裁定,在2006年,鍾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於香港招攬一名客戶在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註2)開戶,但澳門灝天並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鍾因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的規定。




備註:1.  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2009年9月7日有關鍾被定罪的新聞稿
2.  澳門灝天在香港及澳門均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
2 : GS(14)@2010-12-25 12:57:49

2009年 9月 7日

周立章及鍾偉華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被判罰款

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兩名前任代理人周立章(男)及鍾偉華(男)分別在2009年8月31日及9月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分別罰款2,200元及1,500元,同時須各自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11,998元及11,583元。

證監會在進行調查後向周及鍾提出檢控。調查發現2006年8月至12月期間,周及鍾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獲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註1)委聘為代理人,於香港招攬客戶在無牌機構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註2)開戶買賣槓桿式外匯合約。這些活動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

證監會的調查亦發現,約在2006年12月,高顥洺(男)(註3)身為灝天環球投資有限公司(香港灝天)(註4)在香港的持牌代表,於香港招攬客戶在澳門灝天開設兩個帳戶買賣槓桿式外匯合約。裁判官裁定證監會未能證明其對高提出的指控無合理疑點,在2009年9月1日裁定高罪名不成立。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為保障自身利益,切勿在香港或香港境外透過無牌機構或無牌代表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投資者可在證監會網站(www.sfc.hk)查核個別機構或代表在香港是否領有牌照。



備註:

1. 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並無獲證監會發牌在香港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
2. 澳門灝天在香港及澳門均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
3. 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自2006年8月30日起隸屬香港灝天,並自2007年12月14日開始出任香港灝天的負責人員。
4. 香港灝天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香港灝天、澳門灝天及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均為灝天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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