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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引入三大流動性指標,錯配風險被約束

經過近半年的征求意見,5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下稱《流動性辦法》)。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其中,“凈穩定資金比例”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適用於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適用於全部商業銀行。

某國有大行資產負債管理部高級專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正式落地的《流動性辦法》與此前征求意見稿相比,在匹配率指標上有少許變化,較征求意見稿監管要求有所放松。

對於商業銀行“短借長貸”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正式落地的《流動性辦法》對錯配進行了嚴格約束。

在達標時間上,根據《流動性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動性匹配率按照監管指標執行。此前,征求意見稿達標期限為2019年底。

“不要小看這一天之差,”上述國有大行人士表示,這有質的區別,“一般而言,銀行計量考核按月考核,所以按1月末的節點考核,所以對商業銀行來講將放寬一個月。”

引入三個量化指標

所謂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正式落地的《流動性辦法》引入了三個量化指標,一是凈穩定資金比例,等於可用的穩定資金除以所需的穩定資金,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穩定資金來源越充足,應對中長期資產負債結構性問題的能力越強。“凈穩定資金比例”風險敏感度較高,但計算較為複雜,且與流動性覆蓋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與流動性覆蓋率相同的適用範圍,即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

二是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於優質流動性資產除以短期現金凈流出,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越充足,抵禦流動性風險的能力越強。該指標與流動性覆蓋率相比而言更加簡單、清晰,便於計算,較適合中小銀行的業務特征和監管需求,因此適用於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

三是流動性匹配率,等於加權資金來源除以加權資金運用,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該指標值越低,說明銀行以短期資金支持長期資產的問題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動性匹配率計算較簡單、敏感度較高、容易監測,可對潛在錯配風險較大的銀行進行有效識別,適用於全部商業銀行。

此次《流動性辦法》體現出差異化監管的思路,例如,《流動性辦法》規定,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但部分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已具備一定的精細化管理能力,且有意願采用相對複雜的定量指標。為支持中小銀行提高管理水平,若其滿足相關條件,可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不再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監管要求。

對於大行的影響,上述國有大行人士表示,流動性新規落地後對大行影響不大。首先,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指標不適用於大行;其次,凈穩定資金比例各家銀行一直在做測算,去年年底征求意見稿落地時,各家大行基本都表現良好;而流動性匹配率對比征求意見稿適度寬松。

“對於中小銀行而言,一直以來缺乏與之相對應的流動性監管要求,容易出現不同類型銀行監管規則的不一致,不利於提升中小銀行流動性管理能力,也容易滋生套利空間。”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所研究員李虹含認為,此次引入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指標後,對中小銀行在同業拆借、同業理財買賣等業務方面將有所限制,這將鼓勵中小銀行做好計劃財務工作,提高自身流動性與資產質量。

“不僅僅是中小銀行,商業銀行‘短借長貸’都會引發流動性風險,在約束錯配方面,正式落地的《流動性辦法》對所有銀行都有約束。”上述國有大行人士指出。

分階段實施時間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後的《流動性辦法》於2018年7月1日起生效。為避免對銀行經營及金融市場產生較大影響,根據新監管指標的不同特點,合理安排實施時間。

一是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采用分階段達標安排。商業銀行應分別於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達到80%和100%。二是流動性匹配率暫作監測指標。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動性匹配率按照監管指標執行,在2020年前暫作為監測指標。

三是對凈穩定資金比例不設置過渡期。考慮到該指標已具有較長的監測歷史,銀行較為熟悉,且人民銀行已將其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因而不對其設置過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四是賦予資產規模新增到2000億元的銀行一定的緩沖期。考慮到銀行資產規模總體持續增長、但個別時期有所波動的情況,對於資產規模首次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在首次達到的當月仍可適用原監管指標。自次月起,無論資產規模是否繼續保持在2000億元以上,均應適用針對2000億元以上銀行的監管指標,即2020年前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和流動性比例,2020年後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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