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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上海總部: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不得投資境外非人民幣產品

據央行上海總部網站消息,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業務的常態化開展,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8〕81號,以下簡稱《通知》)。經總行同意,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配套發布了《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信息報送流程》(以下簡稱《信息報送流程》)。

《通知》在2014年推出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政策的基礎上,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和托管銀行開展境外證券投資的信息報送進行了明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和托管銀行應按照《信息報送流程》分別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或通過RCPMIS系統報送相關信息,具體包括賬戶信息、投資建倉計劃、持倉信息以及相應的跨境資金流動信息等節點信息。同時,《通知》還完善了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明確不得投資境外非人民幣產品,不得境外購匯,人民銀行可根據跨境資金流動等宏觀形勢進行審慎管理等。

推動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活動(RQDII),並加強審慎管理,是積極防範風險前提下,服務實體經濟多元資產配置需求的有力舉措,有利於推動人民幣走出去,促進離岸人民幣市場健康發展,推動資本項目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

首先,有利於培育境外人民幣市場,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RQDII制度將帶動人民幣資金流入境外市場,推動人民幣金融產品研發,吸引更多國際投資者,形成良性循環。其次,可一定程度上滿足境內投資者資產多元化配置需求,推動境內金融機構提升跨境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RQDII制度將促進金融機構熟悉境外金融市場,延伸跨境金融服務鏈,建立適應國際市場投資的風險管理機制和內部運行架構。最後,有利於積極防範涉外金融風險,持續深化金融改革。加強對RQDII業務規範以及事中事後監管,有利於防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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