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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一離婚判例對女性不公 被罵“法律倒退”

印度一名男子近日因妻子拒絕與他家人合住而向最高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竟然以妻子“殘忍”為由批準了離婚。這實際上規定了印度已婚女子必須與男方家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此案的判決結果也被眾人視為法律的倒退。

印度最高法院大法官戴夫(Anil R Dave)認為,妻子拒絕合住的想法是受西方思想的“侵蝕”,違反了印度的傳統價值觀。法院的判決書寫道:“一般情況下,妻子都應該與男方的親屬共同生活在一起。”

此前該妻子指責丈夫有外遇的說法也被法官駁回。由於對現狀不滿,妻子曾試圖自殺,這一行為被印度法官定義為企圖惡意操縱丈夫及其家人,並強調如果女方自殺成功,男方將面臨巨大壓力。“倘若妻子自殺成功,丈夫的心智、職業生涯甚至他的一生都將受到影響。僅僅這一行為就足夠使我們做出支持其離婚的裁決。”判決書強調。

該男子來自印度南部卡納塔克邦,早在20年前他就以此原因起訴離婚,但訴訟一直停滯不前,直至近日才有了最終結果。

女性離婚後無保障

印度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男性必須與其父母同住,所以若婚後男方選擇在外居住,夫妻仍可以獨立生活。但上述的案例讓人們看到了印度法律的倒退,也被視為婦女權利與印度傳統價值觀之間的較量。

呼籲保障印度女性權利的相關人士表示,此案的裁決將使得在婚姻中不幸福或遭受家暴的女性陷入更為艱難的境地。“法庭上所傳遞出的信息是非常倒退的。”來自婦女基本權利組織(Women’s Rights Initiative)的Tenzing Chusang表示,“如果男人能夠輕易離婚,對女性是非常不利的。”

在印度,離婚對於女性來說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恥辱,目前也沒有用於保障離婚後女性經濟和生活來源的明確法律。“在印度沒有什麽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女性一旦離婚,需要經過多年訴訟才能拿到極少數的補償費,所以女性只能在婚姻中忍氣吞聲。”Chusang說。

通常,印度女性婚後都會搬入男方家,按照男方家的習慣和風俗生活。理想情況下,女方會成為男方家的“新女兒”。而在現實中,不少女性扮演的是類似於“奴隸”的角色。她們無法外出工作,對於家庭的財務沒有任何發言權。在鄉村地區,女性被禁止穿西式服裝,更不用說天黑後外出與朋友見面。

照顧父母優先

印度女性對於上述種種限制紛紛表達反抗,但印度的法官認為,對於男性來說,照顧父母優先於照顧妻子。判決中寫道:“在印度的傳統文化里,兒子不應該因為妻子的原因與父母分開,特別在他是家族中唯一勞動力的情況下。”

在女性歧視、性暴力以及販賣女性泛濫的印度,此案的結局對於印度女性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2012年全球性別專家進行的調查顯示,印度是G20國家中女性生存情況最差的國家,比沙特阿拉伯的情況還要惡劣。而在沙特阿拉伯,女性沒有合法駕駛的權利,直到2015年才被允許參與投票。

聯合國印度人權工作組發布的《2012年狀況報告》指出,印度每小時有2名婦女被強奸,每6個小時就有一名已婚婦女被毆打致死,或被焚燒或被迫自殺。根據印度政府2016年的更新統計,在印度每22分鐘就有一名婦女被強奸,每天都有將近100起強奸案發生。

由於印度社會鼓吹男性更有能力在晚年贍養父母,此案的判決結果也將加重印度已經失衡的男女比例問題。根據2011年的人口普查顯示,印度每1000名男孩僅對應918名女孩,選擇性墮胎被認為是罪魁禍首。Chusang表示:“法庭強調贍養父母是兒子的義務,這也暗示了女兒並不是家庭的一份子。”

種姓制度下的印度,女性的地位與賤民相當。印地語詩人杜勒西達斯所作的《羅摩功行錄》對印度女性的地位曾經做出了這樣地描述:丈夫是妻子的天神,服侍丈夫是婦女最崇高的天職,沒有丈夫的婦女等於沒有生命的軀殼和無水的江湖。

印度並非不努力

在法律和法治方面,印度並非沒有做出努力來讓整個社會更加公平地對待女性。1955年,印度政府先後通過了《印度共和國特別婚姻法》和《印度教教徒結婚與離婚法》。1956年通過了《印度教婚姻法》,禁止一夫多妻,重婚者以犯罪論處且其婚姻無效,準許離婚,婦女享有繼承財產權。在後來的憲法第42條修正案增加了公民基本義務的相關內容,比如摒棄有損婦女尊嚴的習慣等。

1978年,印度議會再次修改《薩爾德法》(禁止童婚法),制定了《禁止童婚補充條例》,規定不論宗教信仰如何,一律將男女婚齡分別提高到21歲和18歲。針對印度女性出嫁時面臨極重的嫁妝壓力,1961年印度還制定了《全印度禁止嫁妝法》,規定給予、接受、索取甚至約定給予或借用嫁妝的行為都構成犯罪。1984年印度議會再次通過新的《禁止嫁妝法》,對索取嫁妝者處以6個月至2年監禁並處以1萬盧比的罰款。

然而,由於執法不嚴和傳統文化根深蒂固的影響,現實中歧視女性的行為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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