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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對不完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現有股東 將有序開展清理規範

3月9日,銀監會發布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準確識別主要股東,並於《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辦法》施行前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但不符合關於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規定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只減不增的原則引導其逐步符合《辦法》要求。

據通知,商業銀行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上市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在知道或應知道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8〕48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穩步推進《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按照“依法合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保持穩定”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辦法》施行前,未經批準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應於《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股東資格申請。提出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股東資格條件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時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進行查處。

二、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等規定準確識別主要股東,並於《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三、在《辦法》施行前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但不符合《辦法》第十四條關於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規定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只減不增的原則引導其逐步符合《辦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被動增加的除外。

四、商業銀行對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主體的存量授信余額不符合《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等規定的,應根據存量授信業務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續作或新增授信業務。

五、商業銀行公司章程不符合《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應修改公司章程,並原則上於《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六、在《辦法》施行前,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該商業銀行股份的,原則上應於《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

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規範工作,可根據《辦法》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報送的信息進行核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限期未整改的股東或商業銀行及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2018年2月2日

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文件

為落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和《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兩個配套文件。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主要就《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後涉及的重點問題明確監管要求。對於不完全符合《辦法》規定的商業銀行現有股東,銀監會將按照“依法合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保持穩定”的原則,有序開展清理規範工作,主要包括強化資格管理、落實穿透識別要求、逐步引導落實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規定、加強關聯交易管理、修改公司章程、規範金融產品持股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內容。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主要是落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該通知規定了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和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包括報告材料目錄、關註重點和報告流程等,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規避監管現象。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兩個配套文件答記者問

為落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和《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兩個配套文件。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對於《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前,未經批準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銀監會計劃如何規範?

答:《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中明確,在《辦法》施行前,未經批準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應於《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股東資格申請。提出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股東資格條件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時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進行查處。

2.對於入股商業銀行數量不符合《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銀監會準備如何處理?

答:《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在《辦法》施行前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但不符合《辦法》第十四條關於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規定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只減不增的原則引導其逐步符合《辦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被動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動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東持股變化,導致該主要股東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數量被動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導致該主要股東持股數量增加。

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主要落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哪些要求?

答:《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此外,《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商業銀行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為落實上述要求,銀監會制定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

4.就落實《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還將采取哪些舉措?

答:下一步,銀監會將著重從以下幾方面推動《辦法》施行:一是加強宣傳培訓。《辦法》就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提出了一些新舉措和新要求。我們將通過培訓會、經驗交流等形式加強對《辦法》的培訓宣傳。二是指導商業銀行加強股東管理,強化源頭風險控制。堅決制止股東對銀行施加不當控制和謀取不當利益。相關機構監管部門和派出機構已經或計劃通過監管會談、專題會議、發布文件等方式,對商業銀行提出明確監管要求。三是嚴格股東資質,把好準入關口,支持依法合規、資質優良的投資者入股商業銀行。四是組織開展商業銀行股東履職和履約情況評估,加強對股東行為的持續監管。五是將中小商業銀行股東與股權作為公司治理重點內容,納入2018年現場檢查計劃。六是加強對商業銀行及股東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此外,銀監會已經啟動《商業銀行股權托管辦法》的制定工作,探索通過股權托管制度,提高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範性和股權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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