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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路上駕駛

平靜的復活節沒有甚麼重大新聞, 所以沒有甚麼好評論。澳洲到了這些長假期的日子, 都會實施雙倍扣分的措施(double demerits), 為期數天, 旨在減低假期間的奪命交通意外。去年在澳洲全國的交通意外中死亡人數為1,300人, 37,000人嚴重受傷。對急症室處理手術的醫生而言, 這些長假期可能使他們更忙碌。香港高速公路較少, 長假期外遊的人也不是像這裏一家大小外出駕駛去渡假的, 所以雙倍扣分沒有特別意義。

明報今天登了這一則新聞: 私家車行人路爬頭衝燈 車主為民建聯郭必錚, 據報導講這件事近日引起網民熱議, 有人說會去投訴。明報邀請大狀作評論, 其中一段這樣講:

……司機將車輛駛上行人路已屬犯法,但干犯的罪名取決於當時行人路上是否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及事件有否釀成意外等因素。如涉事司機在無明顯需要下,將車駛上當時無人的行人路,有可能被控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最高刑罰為監禁3個月及罰款500元。

上載短片日期顯示事發時間為2016年8月24日早上7時30分, 真的省點氣吧, 這件事根本沒有討論價值。我看了發生日期, 已覺得難以提出檢控, 原因好簡單, 我第一個問題會考慮的是怎樣確定司機身份。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訂定了提供資料的責任, 以這件事而言, 不論檢控甚麼罪名, 先要找出誰是司機, 警方可以據第63條, 向登記車主發出一份pol 571表格, 要求提供司機身份, 但前設條件是要在事發6個月內提出。這件案已發生了7個多月, 警方已無權再向車主發出這表格。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所針對在行人路上駕駛的妨擾罪也不行, 除了司機身份找不出外, 簡易程序治罪(Summary Offences)也受到6個月的檢控時限所限(time barred), 而不能提出檢控。(明報一再錯誤報導最高罰款)

就算你想到有條像危險駕駛不受檢控時限所限制的控罪, 你以為有人會自己去投案說自己是當日違法的司機嗎? 咪發夢喇, 共產黨都不再出雷鋒這類人喇, 何況是香港的假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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