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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鵑

http://www.caijing.com.cn/templates/inc/webcontent.jsp?id=110385416&time=2010-02-26&cl=100&page=all 
【《財經》記者 饒智】作為北京嘉林花園70號別墅的女主人,38歲的杜鵑雖然仍居於此,但已不再有14個月前的自由——她至今仍處在監視居住中。

她的丈夫、曾三度加冕內地首富的國美電器(00493.HK)控制人黃光裕,卻沒有這份幸運,現被羈押在解放軍總參政治部看守所,等待著即將來臨的審判。

2月24日,黃光裕案由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受理。《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知情人士稱,黃光裕案將於3月中下旬一審開庭。

自2008年11月 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到2010年2月12日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正式提起公訴,黃光裕至今已失去自由15個月。

據黃光裕案起訴書,其同案被訴者還有其妻杜鵑、中關村(000931.sz)原董事長許鐘民。其中杜鵑於2008年12月21日被刑拘,一個月後被捕,2009年12月17日改為家中監視居住。

過去一年多里,黃光裕究竟涉嫌幾宗罪,刑期多久?消息不斷,卻一再反覆,如今200餘本卷宗卻濃縮於薄薄的七頁起訴書當中。

據起訴書,黃案被告單位為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人為國美電器董事局原主席黃光裕、妻子杜鵑,以及黃的同鄉許鐘民。黃光裕被控以涉嫌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單位行賄罪三宗,杜鵑被控內幕交易罪,許忠民被控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

隻言片語的起訴書,串聯起2006年黃光裕首次被查風波、中關村股票內幕交易,以及其與港澳公海賭王連卓釗(另名連超)的洗錢生意。

「中關村」導火索

黃光裕案相關卷宗指出,其2008年再度遭遇警方調查,緣自中關村重組過程中的內幕交易線索。

黃光裕別名黃俊烈,1965年5月9日生,系廣東省汕頭市人,初中文化。被捕前任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鵬潤地產)法定代表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關村)董事等職務。

2008年11月18日,黃光裕因涉嫌內幕交易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次年1月23日被刑拘,3月2日被正式逮捕。因涉嫌單位行賄罪,2009年12月17日被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據《財經》記者瞭解,早在2008年4月28日,證監會就對中關村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立案調查。調查中發現,在涉及上市公司重組、資產置換等活動中,黃光裕及其控制的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涉及金額巨大,相關證據被證監會移交公安部門。

1999年6月2日成立的中關村,曾是北京主打科技的上市公司。2000年因CDMA網絡投資陷入31.2億元貸款擔保。2006年4月4日,黃光裕 旗下的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受讓中關村29.58%的股份,每股作價0.78元,比2005年每股淨資產0.74元略有溢價。

從黃光裕入股中關村起,該股票股價從最初的2.50元左右,到2007年9月28日,股價大漲至14.76元,之後長時間停牌。在復牌前一天,中關村 公佈了地產注資計劃——以每股14.67元向鵬泰投資及一致行動人非公開發行12.27億股(總計180億元),用於收購鵬潤地產。2008年5月 8日復牌後,中關村股價最高達到17.80元,較之最初,漲幅六倍。

據起訴書透露,黃光裕在此過程中分兩階段進行內幕交易。

第一次是2007年 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作為中關村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擬將中關村與鵬泰投資進行資產置換事項中,決定並指令他人使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龍燕、王 振樹等六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餘股,成交額9310萬餘元。至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時,六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84萬 餘元。

第二次是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在擬以中關村收購鵬潤地產全部股權進行重組事項中,黃決定並指令杜鵑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曹楚娟、林家鋒等 79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餘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時,79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 額為人民幣3.06億餘元。

檢方稱,杜鵑接受黃光裕的指令後,協助管理上述79個股票賬戶的開戶、交易、資金等事項,並向杜薇、杜非、謝淼(均另案處理)等下達交易指令。79個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餘元。

《財經》記者獲知,謝淼、曹楚娟、林家鋒等人均為國美員工,杜薇、杜非系杜鵑堂妹。

中關村原董事長許鐘民系黃光裕潮汕同鄉。許鐘民接受黃光裕的指令調撥資金,並指使許偉銘(另案處理)在廣東開立30個賬戶,並在2007年8月 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316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4.14億餘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時,30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 9021萬餘元。

洗錢利益鏈

黃光裕另一項被指控的罪名為非法經營罪,即與洗錢有關。

起訴書稱,黃光裕於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採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 京恆益祥商業諮詢有限公司(下稱恆益祥)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併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餘元(折合 美元1.05億餘元)。

據《財經》記者調查,鄭曉微為連卓釗的外甥女,現年30餘歲,為連卓釗兄弟在國內地下錢莊總代理人。鄭的另一姐姐鄭曉婷,亦曾代持連氏兄弟多處深圳房產。

連卓釗系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司馬浦鎮人,黃光裕同鄉。其早年僅是香港黑幫小社團「利群」的一名打手,通過走私及向警方通信賺到第一桶金。連的產業佈局 分明,通過二弟連棹鋒實際控制海王集團(00070.HK);通過三弟連卓明控制新治實業(深圳)有限公司、香港浩業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等,連卓明同時還是 深圳潮汕商會副會長。

據上市公司公開信息,連棹鋒持有海王集團3.75億股,持股比例為15.58%。該公司前身是歌手陳冠希之父陳澤民名下的駿雷國際。早在2005年,陳澤民因財困賣殼給連氏兄弟,後者將公海賭船「海王星號」注入上市公司並更名為海王集團。

黃光裕即是連超賭船上的常客,雙方還合作「洗錢」。檢方指控涉及的恆益祥公司於2004年7月12日在通州成立,註冊資本50萬元,出資人為孫秋明、李器陶,孫秋明兼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設址於通州區潞城鎮新城工業區一區13號,與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的註冊地址相鄰。

恆益祥唯一一名監事為曾嬋貞,系黃光裕母親。該公司年檢報告顯示,2008年資產總額從上一年的974.11萬元激增至3.59億元,公司卻從無任何銷售收入,納稅額僅為600元。

成立於2004年3月的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黃傑明,註冊資金102萬元,地址是福田區深南中路田面花園4棟1單元7A室。因未年檢,該公司營業執照已於2008年4月15日被吊銷。

據《財經》記者獲悉,黃光裕所持巨額外匯資金以及在證券市場的頻繁操作,一度引起監管者的注意,亦是其案發的導火索之一。

權錢交易

在此次被提起公訴之前,黃光裕案已累計三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罪名屢有變化。

黃光裕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黃光裕、杜鵑涉嫌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許鐘民涉嫌內幕交易罪、洩漏內幕信息罪、非法經營罪向北京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北京市檢察院偵查終結後,以被告單位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黃光裕、許鐘民涉嫌單位行賄罪移送審查起訴。

2009年5月31日,檢察院審查結束,被告辯護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罪罰明了之時,同年7月和10月,黃光裕案卻兩次被檢察院退回公安部門補充偵查。

2009年12月24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通報稱,該院在審查中發現黃光裕等人還涉嫌其他新的犯罪事實,故而移送相關部門繼續審查。此後黃光裕被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1月6日審查結束,黃光裕新增單位行賄罪,而同案嫌犯許鐘民減少了非法經營罪。

起訴書稱,2006年至2008年,黃光裕指使許鐘民請託原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相懷珠,要其在對鵬潤地產、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有關案件辦理中提供違法違規的幫助,並先後兩次單獨或指使被告人許鐘民給予相懷珠款、物共計人民幣106萬餘元。

除了直接送錢外,黃光裕、許忠民還將中關村重組的內幕信息洩露給相懷珠及其妻子李善娟(均另案處理)等人。2007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使用其個人股票賬戶分七筆買入12萬餘股,成交額181萬餘元。

另一項被指控涉嫌單位行賄罪的事實,即是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通過原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的靳紅利(另案處理)向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一處處長孫海亭行賄100萬元,向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科科長梁叢林及其同事凌偉各行賄50萬元。

正是這一指控串聯起2006年黃光裕兄弟首次被查風波。

2006年國慶前,北京市公安局根據審計署審計材料,對黃俊欽的「新恆基系」和黃光裕的「鵬潤系」立案調查,查封其全部資產。國家稅務總局的調查方向之一,就是「兩系」房地產公司涉嫌偷稅漏稅一事。

《財經》記者獲悉,黃光裕的代理律師分別為楊照東、李默,杜鵑的代理律師為許昔龍,許鐘民的代理律師為趙國華、劉東根。

據檢方指控,黃光裕被控三宗罪中,非法經營罪「情節非常嚴重」;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黃光裕為主犯,杜鵑、許忠民系從犯;行賄罪「情節嚴重」。因無認定的立功表現,這位前內地首富或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兩家被告單位或被處以高額罰金。■

黃光裕三宗罪

內幕交易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 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非法經營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行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報導詳見3月1日出版的《財經》第2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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