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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不包括境外央行類機構

27日據外管局網站消息,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7〕5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通知全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推動外匯市場對外開放,便利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管理外匯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現就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外匯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且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規定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結算代理人),可以對本機構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結算服務的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

本通知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規定的各類境外投資者。

二、結算代理人對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遵守實需交易原則。

境外投資者的外匯衍生品交易,限於對沖以境外匯入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外匯衍生品敞口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債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當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發生變化而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化時,境外投資者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相應持有的外匯衍生品敞口進行調整,確保符合實需交易原則。

三、結算代理人對境外投資者辦理的外匯衍生品類型,包括《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規定的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

根據外匯風險管理的實際合理需要,結算代理人可以為境外投資者的外匯衍生品業務靈活提供反向平倉、全額或差額結算等交易機制。反向平倉和差額結算的幣種及結算參考價執行《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規定。

四、境外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業務所涉及的外匯收支,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6〕12號)規定的專用外匯賬戶辦理。

五、結算代理人為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遵守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統計報表及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綜發〔2012〕12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7〕4號)等規定履行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義務。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關於銀行對客戶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請及時轉發轄內有關金融機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通知》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麽?

答:隨著國內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境外機構在境內債券市場的參與程度不斷上升。截至2016年末,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投資者總計持有債券8700億元人民幣,較2015年末增加834億元人民幣。在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逐步增強的市場環境下,境外投資者持有人民幣債券存在管理外匯風險的需求。當然,境外投資者可以在境外人民幣市場進行外匯風險管理,但隨著國內外匯市場深度逐步提高,有條件支持境外投資者參與國內外匯市場,在債券和外匯市場進行綜合管理。此次發布《通知》,既是便利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外匯風險,也是推動債券市場和外匯市場對外開放的改革舉措。

2、參與境內外匯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範圍是什麽?是否包括境外央行類機構?

答:《通知》所稱參與境內外匯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規定的各類境外投資者,這與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對外開放範圍保持一致。

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央行類機構,主要考慮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1號》規定,目前境外央行類機構已有多種渠道參與境內外匯市場,可以便利地管理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

3、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辦理的外匯衍生品業務有哪些類型?

答:為對沖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自主選擇辦理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等《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規定的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在國內外匯市場已有的衍生品類型內不作交易品種限制。

4、如何理解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實需原則?

答:實需原則是指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是基於對沖以境外匯入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或者說債券投資項下的外匯風險敞口是外匯衍生品的交易基礎。在實需原則下,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對於單只債券或債券組合投資的外匯風險敞口狀況,靈活選擇外匯衍生品工具,以及運用反向平倉、全額或差額結算等交易機制。

實需原則是國內外匯衍生品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這與市場參與者自身的審慎交易原則是內在一致的。這既維護了外匯市場秩序,也為市場參與者的交易靈活性提供了保障。

5、由結算代理人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外匯風險管理服務的政策考慮是什麽?

答: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現有政策安排,結算代理人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交易、結算等債券投資相關服務。因此,結算代理人對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可以提供債券投資和外匯交易“一站式”綜合服務,更好滿足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未來,外匯局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政策安排,不斷豐富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國內外匯市場的交易模式。

6、境外機構投資者是否可以參與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

答:我國外匯市場分為銀行間市場(也稱批發市場)和銀行櫃臺市場(也稱零售市場或銀行結售匯市場)兩個層次,前者以金融機構提供市場流動性為主。考慮到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外匯市場主要是對沖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現階段不是市場流動性的主要提供者,因此以客戶身份參與銀行櫃臺市場完全可以滿足需求。

境外機構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仍遵照《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40號》的規定執行。

7、對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所涉及的外匯收支有什麽規定?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項下衍生品業務所涉及的外匯收支,遵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6〕12號)的規定執行,通過本外幣專用賬戶直接在結算代理人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匯或購匯手續,資金匯出入幣種基本一致,外匯局不進行事前核準或審批。

8、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是否需要與交易對手簽署主協議?

答:簽署主協議是國內外金融市場的普遍慣例。境外機構投資者在結算代理人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交易雙方可以自主協商選擇並簽署主協議。

9、下一步外匯局對發展外匯市場有什麽考慮?

答:未來,外匯局將繼續深化外匯市場發展,豐富交易工具,擴寬參與主體,擴大對外開放,完善基礎設施,更好地滿足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內的境內外市場各類主體的外匯風險管理需求,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支持金融市場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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