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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研究建立地方債續發行機制 加強地方債發行風險防範

2月21日,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發布《關於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鼓勵發行規模較大、次數較多的地區,研究建立地方債續發行機制。

以下為全文:

關於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

財庫[2017]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根據《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簡稱地方債)發行管理有關規定,現就做好2017年地方債發行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債券發行計劃,均衡債券發行節奏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省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新增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新增債券限額;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原則上按照各地上報財政部的置換債券建議發債數掌握。發行置換債券償還存量地方債的,應當在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內統籌考慮。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省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統稱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地方債發行的計劃管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資金需求、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統籌債券發行與庫款管理,科學安排債券發行,合理制定債券全年發行總體安排(格式見附件1)、季度發行初步安排(格式見附件2)。在此基礎上,不遲於每次發行前7個工作日,制定發行具體安排(格式見附件3)。

(三)對於公開發行債券(含新增債券和公開發行置換債券,下同),各地應當按照各季度發行規模大致均衡的原則確定發行進度安排,每季度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本地區全年公開發行債券規模的3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對於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由各地財政部門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局,在與存量債務債權人充分溝通協商的基礎上,自主確定發行進度安排。

(四)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大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的力度。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向信托、證券、保險等機構融資形成的債務,經各方協商一致,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積極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予以置換。

二、不斷提高地方債發行市場化水平,積極探索建立續發行機制

(一)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債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及其他相關主體應當嚴格按照市場化原則,進一步做好地方債發行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非市場化方式幹擾債券發行工作。地方財政部門提前償還以後年度到期債務,必須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公平合理置換。其中,公開發行置換債券提前置換以後年度到期債務的,在債券發行前應當由承擔償債責任的政府財政部門出具債權人同意提前置換的書面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核實後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備案。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建(或增補)地方債承銷團,按照地方債發行有關規定,在與承銷團成員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科學制定地方債招標發行規則等制度辦法,合理設定投標比例、承銷比例等技術參數。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設計債券期限結構,可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鼓勵發行規模較大、次數較多的地區,研究建立地方債續發行機制,合理設計地方債續發行期限品種、規模,每期債券可續發1-2次,以適當增大單期債券規模,同時避免出現單次兌付規模過大。

三、進一步規範地方債信用評級,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一)財政部將積極推動相關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地方債信用評級自律規範,強化對地方債信用評級機構的行業自律。財政部將研究建立地方債信用評級機構黑名單制度。違反行業自律規定、弄虛作假的地方債信用評級機構,將被列入黑名單,在規定時限內禁止參與地方債信用評級業務。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積極擴大信息披露範圍,不斷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更好滿足投資者需求。

1.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每次發行前5個工作日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等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披露當期債券基本信息、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不遲於全年首次發行前5個工作日,通過指定網站披露債券發行兌付相關制度辦法、本地區中長期經濟規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等信息,並按照附件4格式披露本地區經濟、財政和債務有關數據。

2.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每次發行日終,通過指定網站按照附件5格式披露當次發行結果。

3.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做好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工作,按規定披露財政預決算和收支執行情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跟蹤評級報告等信息,並通過指定網站按照附件6格式披露季度經濟、財政有關數據。

4.地方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重大事項披露工作,對地方政府發生的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披露。

5.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地方債還本付息前5個工作日,通過指定網站按照附件7格式披露還本付息相關信息。

四、進一步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二級市場流動性

(一)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推進地方債銀行間市場櫃臺業務,便利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地方債。

(二)在繼續做好通過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發行地方債工作的基礎上,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研究推進通過財政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發行地方債。

(三)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在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發行地方債,吸引外資法人金融機構更多地參與地方債承銷。

(四)鼓勵地方財政部門在地方國庫現金管理中更多接受地方債作為質押品。

五、加強債券資金管理,按時還本付息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地方債資金,置換債券資金只能用於償還政府債務本金,以及回補按規定通過庫款墊付的償債資金,除此之外嚴禁將置換債券資金用於國庫現金管理或任何其他支出用途。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置換進度,對於已入庫的公開發行置換債券資金,原則上要在1個月內完成置換。省級財政部門要盡快向市縣財政部門轉貸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支撥,防止資金長期滯留國庫。

(三)地方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地方債還本付息工作,制定完善地方債還本付息相關制度,準確編制還本付息計劃,提前落實並及時足額撥付還本付息資金,切實維護政府債券信譽。

六、密切跟蹤金融市場運行,防範發行風險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密切關註債券市場運行情況,加強地方債發行風險的防範和應對。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承銷團成員溝通,通過召開承銷團成員座談會等方式,充分了解各成員債券投資計劃、應債資金規模等情況,合理制定地方債發行安排,避免出現地方債未足額發行等風險事件。

(三)因債券市場波動、市場資金面趨緊、承銷團成員承銷意願出現較大變化等原因需要推遲或取消地方債發行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並不遲於發行前1個工作日通過指定網站披露推遲或取消發行信息。

七、做好發行系統維護、現場管理、登記托管等工作,不斷提高地方債發行服務水平

(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上交所、深交所等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業務技術支持部門(以下簡稱支持部門),應當認真做好發行系統維護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債發行服務制度,合理設計地方債發行服務工作流程,嚴格加強內部控制,不斷提升發行服務水平。各支持部門地方債發行服務制度應當不遲於2017年3月31日向財政部備案。

(二)支持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地方財政部門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現場管理工作規範》,規範做好發行現場人員出入登記、通訊設備存放、發行現場無線電屏蔽、電話錄音等工作,保障地方債發行工作有序開展。

(三)國債登記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認真履行登記托管機構職責,規範開展地方債托管、轉托管相關工作,並按照財政部要求,及時報送地方債發行、流通等數據。

八、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地方債發行工作順利完成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2017年3月31日,向財政部上報全年債券發行總體安排,並不遲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向財政部上報下一季度地方債發行初步安排,財政部匯總各地發行初步安排後及時反饋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發行安排的參考。2017年第一季度發行初步安排,應當不遲於2月28日向財政部報送。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發行前7個工作日向財政部備案發行具體安排,財政部按照“先備案先得”的原則協調各地發行時間等發行安排。各地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備案具體發行安排時,涉及公開發行置換債券提前置換以後年度到期政府債務的,應當附專員辦出具的債權人同意提前置換的備案證明。

(三)地方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地方債發行管理相關制度,規範操作流程。組建承銷團、開展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組織債券發行等制度文件原則上應當在對外公布前報財政部備案。

(四)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全年地方債發行工作完成後20個工作日,向財政部及當地專員辦上報年度發行情況。地方財政部門、支持部門、登記結算機構等如遇涉及地方債發行的重大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五)財政部將研究制定地方債續發行、銀行間市場櫃臺業務的具體操作辦法,指導各地開展相關業務。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83號)、《財政部關於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6〕2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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