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國土部:國家適度統籌不是對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松綁

國新辦於1月24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對跨省域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能否解禁的問題,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曹衛星回應稱,探索資源匱乏省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是實事求是解決資源匱乏省份保障發展需求,落實補充耕地實際困難的應對之策,不是對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松綁,也不是放松管理要求。

發布會現場

曹衛星表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意見》明確提出探索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是對法律規定的細化落實,是在當前後備資源不足、占地需求與後備資源空間不匹配情況下,解決部分省份、部分國家重點項目占補平衡難題的改革舉措。

曹衛星介紹,根據國土部對各省(區、市)耕地後備資源和占補平衡的實現程度評估情況看,“十三五”期間全國整體可以做到占補平衡,絕大多數省份可以在省域內做到占補平衡。但個別後備資源嚴重匱乏省份,完全在省域內落實占補平衡確實存在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為確保全國耕地數量不減少,同時,保障重大建設用地需求,根據耕地後備資源狀況,需要實施補充耕地國家適度統籌。

在實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過程中,國土部將按照《意見》確立的原則、要求,嚴格程序、規範運作。一是嚴格限定統籌範圍。以資源稟賦為依據,實事求是,科學評估論證,嚴格控制納入國家統籌的省份和重大建設項目類型。二是嚴控統籌規模。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堅持省域內平衡為主,控制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規模。三是發揮利益杠桿調節作用。分地區、分類型制定國家統籌補充耕地費用標準。通過收繳國家統籌補充耕地費用,在承擔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集中投入資金,統籌用於補充耕地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四是嚴格監督規範管理。明確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要求,規範報批程序,嚴格監管,落實考核獎懲措施。下一步,國土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確保這項措施落實,實現改革預期目標。

曹衛星強調稱,“探索資源匱乏省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是實事求是解決資源匱乏省份保障發展需求,落實補充耕地實際困難的應對之策,不是對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松綁,也不是放松管理要求。我們認為,通過界定範圍、嚴控規模、嚴格監督,完全可以確保補充耕地落到實處,牢牢守住全國耕地保護紅線,來實現保護耕地與保障發展的協調統一。”

以下為部分問答實錄:

記者提問:耕地占補平衡政策實際上是一個保護耕地的補救政策,但是在城鎮化和工業化建設占用耕地越來越多的情況下,一些地方也出現了一些補充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在這種背景下,我們還有沒有必要堅持這一政策?另外,此次《意見》的出臺對於改進耕地占補平衡政策,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有哪些針對性的措施?謝謝。

曹衛星:我覺得你提的這個問題很重要。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是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占用耕地的補救措施,據我們統計,1999-2005年期間,全國建設占用耕地5928萬畝,同時我們補充了耕地6929萬畝,有效地彌補了各類建設占用耕地造成的損失。與此同時,占補平衡政策對節約集約用地有一種倒逼的效果,全國年均建設占用耕地的規模從1985-1996年的750萬畝左右下降到1999-2015年間的350萬畝左右,倒逼效果是非常顯著的,所以說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繼續堅持占補平衡政策,不僅可以及時補救建設占用耕地的糧食生產能力的影響,同時還可以增強耕地保護意識,倒逼節約高效用地,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當然,我們也很清醒地意識到,經過多年的開發利用,咱們國家的後備耕地資源也在逐步減少,特別是有一些耕地資源比較匱乏的省份,落實占補平衡政策遇到了一些現實的問題,與中央要求的占補平衡要數量、質量都到位還有差距。因此,我們要下力氣改進和優化占補平衡管理,為此這次的《意見》就按照“控占用、調方式、算大賬、差別化”的思路,提出了改進和規範占補平衡管理新的政策措施。“控占用”,就是要減少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規模,從源頭上來減輕占補平衡的壓力。“調方式”,就是要轉變補充耕地的方式,盡量減少未利用地的開發,著力通過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來落實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算大賬”,就是要從單純強調項目掛鉤算細賬,轉向兼顧區域平衡上算大賬,更好地落實地方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差別化”,就是要充分考慮區域差異和項目差異,實事求是地解決占補平衡的困難,構建“縣域平衡為主,省域調劑為輔,國家統籌為補充”這樣一種占補平衡的新格局。

《意見》還特別強調,必須堅持“占優補優”的原則,通過嚴格的監管、考核,來實現補充耕地與占用耕地的數量質量相當,更好地實現保護耕地與保障發展的協調統一。謝謝

記者提問:想繼續上一個問題,《意見》當中明確指出要國家適度統籌占補平衡的問題,這是不是說明確了跨省的占補平衡可以解禁了,下一步會有怎樣的措施會推進這樣的工作?尤其是東部沿海一些城市對這個需求是比較大的,會有怎樣一些細節上的措施?謝謝。

曹衛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意見》明確提出探索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是對法律規定的細化落實,是在當前後備資源不足、占地需求與後備資源空間不匹配情況下,解決部分省份、部分國家重點項目占補平衡難題的改革舉措。

根據我們對各省(區、市)耕地後備資源和占補平衡的實現程度評估情況看,“十三五”期間全國整體可以做到占補平衡,絕大多數省份可以在省域內做到占補平衡。但個別後備資源嚴重匱乏省份,完全在省域內落實占補平衡確實存在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為確保全國耕地數量不減少,同時,保障重大建設用地需求,根據耕地後備資源狀況,需要實施補充耕地國家適度統籌。

在實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過程中,我們將按照《意見》確立的原則、要求,嚴格程序、規範運作。一是嚴格限定統籌範圍。以資源稟賦為依據,實事求是,科學評估論證,嚴格控制納入國家統籌的省份和重大建設項目類型。二是嚴控統籌規模。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堅持省域內平衡為主,控制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規模。三是發揮利益杠桿調節作用。分地區、分類型制定國家統籌補充耕地費用標準。通過收繳國家統籌補充耕地費用,在承擔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集中投入資金,統籌用於補充耕地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四是嚴格監督規範管理。明確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要求,規範報批程序,嚴格監管,落實考核獎懲措施。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確保這項措施落實,實現改革預期目標。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探索資源匱乏省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是實事求是解決資源匱乏省份保障發展需求,落實補充耕地實際困難的應對之策,不是對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松綁,也不是放松管理要求。我們認為,通過界定範圍、嚴控規模、嚴格監督,完全可以確保補充耕地落到實處,牢牢守住全國耕地保護紅線,來實現保護耕地與保障發展的協調統一。謝謝。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3700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