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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

16日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發布關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其中,意見提出要建立國有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建立國有草原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意見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產權明晰、權能豐富、規則完善、監管有效、權益落實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體系更加完善,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務監管作用充分發揮,所有者和使用者權益得到切實維護,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顯著提升,實現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相統一。

意見提出了各領域重點任務:

一是完善國有土地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擴大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範圍,加快修訂《劃撥用地目錄》;鼓勵可以使用劃撥用地的公共服務項目有償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對國有農場、林場(區)、牧場改革中涉及的國有農用地,參照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相關規定,采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劃撥、授權經營等方式處置;通過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農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擔保等。

二是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健全水資源費征收制度,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勵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大幅提高地下水特別是水資源緊缺和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嚴格控制和合理利用地下水。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鼓勵通過依法規範設立的水權交易平臺開展水權交易,區域水權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大的取水權交易應通過水權交易平臺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三是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完善礦業權有償出讓制度,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取消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進一步擴大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範圍,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對所有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完善礦業權有償占用制度,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調整為礦業權占用費;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落實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要求,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四是建立國有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國家沙漠公園的國有林地和林木資源資產不得出讓。對確需經營利用的森林資源資產,確定有償使用的範圍、期限、條件、程序和方式。推進國有林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全面清理規範已經發生的國有森林資源流轉行為,通過租賃、特許經營等方式積極發展森林旅遊。

五是建立國有草原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全民所有制單位改制涉及的國有劃撥草原使用權,按照國有農用地改革政策實行有償使用。穩定和完善國有草原承包經營制度,規範國有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對已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草原,繼續依照現有土地承包經營方式落實國有草原承包經營權。國有草原承包經營權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和個人流轉的,應按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加快推進國有草原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六是完善海域海島有償使用制度。嚴格實行圍填海總量控制制度,確保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明確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的範圍、條件、程序和權利體系,完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制度,探索賦予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依法轉讓、出租等權能。研究制定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規定。鼓勵地方結合實際推進旅遊娛樂、工業等經營性用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化方式出讓。建立完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建立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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