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債登發布《2016年資產證券化發展報告》,報告中顯示,2016年,全國共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8420.51億元,同比增長37.32%;市場存量為11977.68億元,同比增長52.66%。其中,信貸ABS2發行3868.73億元,同比下降4.63%,占發行總量的45.94%;存量為6173.67億元,同比增長14.74%,占市場總量的51.54%。企業ABS發行4385.21億元,同比增長114.90%,占發行總量的52.08%;存量5506.04億元,同比增長138.72%,占市場總量的45.97%;資產支持票據(以下簡稱“ABN”)發行166.57億元,同比增長375.91%,占發行總量的1.98%;存量297.97億元,同比增長87.52%,占市場總量的2.49%。
從全年情況看,資產證券化市場延續快速增長態勢。值得註意的是,2016年以前,信貸ABS發行規模一直占據較大比重;2016年企業ABS發行規模大幅躍升,較2015年翻番,取代信貸ABS成為發行量最大的品種。
信貸ABS產品中,2016年公司信貸類資產支持證券(CLO)發行1422.24億元,同比減少53.82%,占比36.78%;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發行1381.76億元,同比增長逾3倍,占比35.73%;個人汽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Auto-ABS)發行580.96億元,同比增長84.38%,占比15.02%;租賃ABS發行129.48億元,同比增長111.39%,占比3.35%;消費性貸款ABS和信用卡貸款ABS分別發行91.60億元和106.59億元,占比分別為2.37%和2.76%;不良貸款ABS重啟,2016年共發行156.10億元,占比3.99%。
隨著基礎資產類型增加和產品標準化程度提高,2016年信貸ABS產品不再呈現CLO一支獨大的現象,各類產品發行規模趨於均衡化,標誌著信貸ABS市場開始走向成熟。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RMBS駛入發行快車道,上半年樓市升溫帶動公積金RMBS發行量猛增,下半年商業銀行RMBS接棒發行提速,全年發行規模已接近CLO,市場化、規模化特征明顯。
報告中提到,2016年,在內外不確定因素增多的大背景下,債券市場收益率波動加劇。4月份受債券違約事件影響上行,不過很快伴隨風險緩釋重返下行通道;10月下旬債券市場步入回調,12月受流動性趨緊、去杠桿加速、美聯儲加息、人民幣貶值等多重因素疊加沖擊,收益率加速“翹尾”。在此背景下,資產證券化市場收益率全年震蕩上行,以5年期AAA級固定利率ABS收益率曲線為例,全年收益率上行50個bp。
受信用債券違約風險上升的影響,2016年同期限ABS產品與國債的信用溢價在波動中小幅擴大。以5年期AAA級固定利率ABS收益率為例,其與5年期固定利率國債收益率信用溢價全年擴大40個bp。
關於2017年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建議,報告中顯示,主要分為五大方面:
(一)有序增加試點機構,加快不良資產證券化
為防控金融風險,順應經濟周期性發展規律,建議繼續有序擴大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範圍,強化規範運作,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
一是有序增加試點機構。建議逐步放寬對銀行屬性和規模方面的限制,鼓勵和引導其他銀行參與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嘗試。
二是擴大不良資產池規模,構造現金流穩定的待證券化資產。
為確保入池資產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發行主體應選擇具有良好基本面和發展前景、在特定經濟周期發生不良貸款的貸款企業。
同時,資產池的基礎資產筆數要多,行業與區域應具有一定分散性。在此基礎上,還應建立精準的不良資產歷史數據庫,提高預測能力,為產品定價、評級和信息披露奠定基礎;另外,提供貸款展期、追加貸款、供應鏈金融等服務來幫助負債企業實現現金流正常流通,最終改變不良貸款性質,實現以“時間”換“空間”的風險化解。
三是加強並跟蹤信息披露。鑒於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潛在風險較大,應特別加強對入池資產抵押物特征、法律訴訟進展及其他影響不良貸款清償情況的披露,並定期披露每筆不良貸款的清收處置情況和資產異動信息。另外,對於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估值和評級,建議詳細披露各家機構的方法、過程、結果、假設條件和壓力測試等情況,為投資者提供全面的估值定價依據。
四是培育多層次的合格投資人。目前,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合格投資者不足,非銀行機構投資者參與程度不高,導致風險仍滯留銀行體系。建議適當降低不良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的準入門檻,放寬對券商、保險、基金投資範圍的限制,引導更多的非銀行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市場,推動流通市場建設,激發市場人氣和活力。另外,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次級檔投資者缺乏,目前主要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建議借鑒國外成熟市場經驗,有序引導對沖基金、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參與次級證券投資。
五是提高服務機構的專業性、規範性和公信力。如建立權威的第三方估值體系,通過監管或自律等形式規範評級機構,建立對受托管理人和服務商的責任追溯機制等。
(二)服務供給側改革,創新證券化產品類型
2017年資產證券化應積極嘗試金融業、非金融業、離岸、在岸的產品類型創新,建議著力推進PPP和綠色產業的資產證券化,以更好地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探索開發一帶一路貸款ABS等美元資產證券化產品,對沖人民幣匯率波動風險。
PPP是新常態下穩投資的關鍵,建議從以下方面推動PPP項目的資產證券化:首先,健全和完善針對PPP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信用評級、增信擔保、風險對沖等配套機制,加快標準化進程;其次,結合PPP規模大、期限長的特點,出臺配套措施鼓勵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參與;再次,對於PPP項目特許經營權難以轉讓給SPV,以及服務權和收益權難以分離的問題,可研究探討英國WBS(全業務證券化業務)的真實控制模式,為破產隔離提供一種新的交易結構思路。
在國家大力倡導綠色金融的背景下,2017年應進一步推動綠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建議不斷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優化綠色資產證券化市場生態;積累經驗,規範操作,推動綠色資產證券化可持續發展;豐富基礎資產類型,引導發行更多以低碳經濟和生態領域產業為基礎資產的資產支持證券,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類、汙染防治類等基礎資產。
在人民幣匯率波動加大的背景下,與美元掛鉤的ABS產品可作為未來資產證券化創新探索的重要方向。建議以一帶一路貸款ABS為切入點,前期考慮以政策性銀行發行的一帶一路美元貸款為基礎資產,在上海自貿區發行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後可將基礎資產逐步擴大至其他外幣貸款或企業發行的外幣債券。該方案既可為發行人盤活基礎資產、拓寬資金來源,又可使投資人通過自貿區平臺實現全球資產配置,同時也能把境外資產引入國內市場,有助監管層把握定價權。
(三)完善機制設計,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
相較一級市場的持續大幅擴容,二級市場流動性明顯不足。
2017年建議完善一系列機制設計,盤活二級市場,增強一二級市場聯動,推動資產證券化真正走向成熟。
一是探索推出針對交易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機制。相比協議質押式回購,標準券質押式回購對於投資者而言更為便利,交易風險更小,是提升資產證券化產品吸引力的有效途徑。
二是繼續推廣做市商機制。建議出臺做市商具體法規和工作指引,提高交易效率和流動性,促進資產證券化收益率曲線的完善,進而建立合理的價格發現機制。
三是鼓勵投資者主體多元化。建議通過激勵機制吸引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包括養老金和社保基金在內的各類基金,以及交易型金融機構(如國外投資銀行、對沖基金)進入市場,打破銀行互持,提高市場流動性。
(四)全面加強風險識別與管控
隨著資產證券化步入爆發式增長,原始權益人資質逐漸下沈,不同水平的管理人湧入市場,基礎資產類型愈發廣泛。2016年企業ABS違約出現,風險管控成為當務之急。2017年應進一步提高資產證券化的風控水平。具體措施有:
一是加強全流程風險識別管理。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分類風險管控,以防範和進一步掌控風險;審慎把控基礎資產源頭風險,加強對基礎資產、交易主體和原始權益人的篩選和控制,對現金流進行系統化分析;健全內外部增信機制並推動應用;提高信息披露的規範化、標準化和機器可讀程度,滿足第三方估值機構的查詢分析需求,推動信息對稱;加強對項目的跟蹤管理和後督控制,切實落實保障條款,保護投資者利益;加強對評級機構、受托機構等中介的培育和扶持,加強對中介盡職履責的有效監督;引導投資者提高風險意識,培育成熟的市場和輿論環境。
二是堅持簡單透明的發展方向。我國資產證券化仍處於起步階段,為保證健康發展和風險可控,產品結構設計不應過於複雜,應能夠穿透底層資產和參與者,以識別產品風險和最終風險收益承擔者。同時,資產證券化不能盲目和過度,基礎資產的構成應有嚴格清晰的邊界,防止因資產“泛證券化”而背離實體經濟、引發市場風險。
三是提高風險管理工具的技術水平和創新力度。比如,在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階段嘗試基於量化參數的壓力測試,來預測資產池的損失分布,模擬各類風險爆發下的極端情景,檢驗現金流對產品本息的覆蓋情況;合理運用CDS等工具緩釋風險,進一步研究和豐富風險對沖工具;不斷完善市場風險指標和風險預測模型,加強信用風險識別和動態度量等。
(五)提高信貸ABS發行積極性
2016年信貸ABS發行增速放緩,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業銀行發行動力不足。建議從制度層面靈活監管,堅定鼓勵,營造積極便利的市場環境。
一是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信貸資產證券化目前承擔稅費較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發起機構、投資人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參與積極性。建議研究信貸資產證券化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發起機構和投資人的稅收負擔,盡快明確SPV稅收減免制度,解決重複征稅問題,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提供更多便利。
二是靈活調整次級檔風險權重。建議進一步完善風險資本計提標準,適度降低部分銀行持有證券化產品次級部分的風險權重,進而提升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積極性。鑒於居民住房的價值穩定性較高、流動性較強,相應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更易控制,可以考慮對高質量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給予適當的風險自留豁免,待制度完善和時機成熟後再逐步擴大至其他類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