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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繼續完善增值稅制度,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進程

26日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在答複關於“完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全面落地政策”提案時稱,將適時啟動增值稅立法工作,繼續完善增值稅制度;積極創造條件,加快修訂稅收征管法,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將加快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進程。

關於“完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全面落地政策”提案的答複(摘要)

一、關於進一步簡並稅率及征收率問題

自2012年1月1日,我國率先在上海啟動了營改增試點。此後試點行業和地區範圍不斷擴大。隨著2016年5月1日營改增試點的全面推開,所有營業稅納稅人都改為繳納增值稅,相應增值稅的抵扣範圍也擴大到所有貨物、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營改增試點,有力支持了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轉型升級,提升了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出口競爭力,成為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舉措。據測算,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年減稅規模超過5000億元。其中,改征增值稅行業適用11%或6%的低稅率,且其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行業稅負總體降低;原增值稅行業(主要適用17%的標準稅率)由於可抵扣進項稅增加,稅負也整體降低,相當於降低了增值稅標準稅率。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是增值稅改革取得的階段性成果,比較完整地實現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型。但現行增值稅制度還存在稅率檔次多、稅率與征收率並存、抵扣項目不完整、大量臨時過渡措施等問題,與規範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根據全國人大稅收法定的要求,我們將適時啟動增值稅立法工作,並在這一過程中,繼續完善增值稅制度。按照稅收中性原則和簡化稅制的要求,對稅率做進一步簡並。具體如何簡並、稅率水平如何設置等需要根據增值稅改革、經濟形勢、宏觀調控需要等統籌研究。

二、關於逐步放寬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問題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一定標準的納稅人,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目前,根據納稅人類型不同,年應稅銷售額有三個標準,具體為,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為年銷售額500萬元,

從事批發零售業務的納稅人(主要為商業企業)為年銷售額80萬元,其他納稅人(主要為工業企業)為年銷售額50萬元。

三類企業一般納稅人標準差距過大,不利於稅收公平。同時,年銷售額在一般納稅人標準以下的納稅人大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其自身外購貨物服務取得的增值稅不能抵扣,對下遊企業也只能按較低的征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既難享有增值稅不重複課稅的優勢,也影響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按照稅收中性原則和簡化稅制的要求,應統一各類企業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標準,並盡量放寬標準讓盡可能多的企業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具體如何調整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需要根據增值稅改革、財政承受能力、小微企業發展情況等統籌研究。

三、關於盡快取消地方超稅負返還優惠政策的問題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期,考慮到試點采取逐步推進方式、重複征稅問題未完全消除,同時試點企業適應新稅制需要一定時間,大部分省財政部門都對試點企業出臺了過渡性的財政扶持政策,對因試點增加稅負的企業給予適當補貼。這種方式對於試點的平穩推進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如,地區間補貼標準不同引起攀比、部分企業過度依賴補貼不主動適應新稅制、財政部門核實補貼金額執行成本高等。鑒於上述情況,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大部分省都取消了此前出臺的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

四、關於切實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加快個人所得稅綜合配套改革的問題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五中全會提出的“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要求,自2014年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抓緊研究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就國家收入分配戰略、稅制模式、費用扣除、稅率級距、稅收征管及配套條件等改革重點、難點問題進行重點研究和反複論證。並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形成了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建議。實施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需要構建新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與綜合征稅相配套的稅收征管體制。我們將積極創造條件,加快修訂稅收征管法,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推動現金交易的規範管理等社會綜合配套條件的逐步完善,為個人所得稅改革提供有力支撐。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我們將加快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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