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民營企業吃下定心丸。
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下稱《意見》)指出,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以制度化保障促進國有產權保護。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李曙光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產權保護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漫長的制度建設和體制完善,關鍵還是政策的執行和落地,需要各方積極落實,不要扯皮推諉。政府部門要提高產權保護的積極性,把保護每個公民合法產權作為政府的天職,提高社會公信力。
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產權
李曙光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產權保護是社會文明和法制水平的體現,反映了國家治理能力的水平。加快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對提升社會信心、維護公平正義、增強各類經濟體的創新動力、建設誠信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意見》指出,國有產權由於所有者和代理人關系不夠清晰,存在內部人控制、關聯交易等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利用公權力侵害私有產權、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財產等現象時有發生;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侵權易發多發。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加快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增強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所長銀溫泉表示,《意見》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下一步的行動指南。它發出了一個強烈的信號,表明會堅決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所得、勞動成果。這樣就能讓廣大人民群眾吃下一顆定心丸。
由於歷史原因,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對不同所有制產權保護不夠同等,對非公有產權保護弱於對公有特別是國有產權保護,某些地方政府對民營市場主體仍有偏見。一些民營企業憂心忡忡,甚至影響投資意願。民企也擔心在參與國有企業兼並重組中被扣上“侵占國有資產”的帽子。
對此,《意見》明確,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並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防範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鄧旭明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需要準確把握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犯罪的客體,區分公法與私法的界限,將民事侵權與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程度區分開,避免將民事救濟可以完成的事項上升到公權力調整的高度。
鄧旭明表示,以知識產權為例,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往往都是知識產權民事侵權後果擴大化的結果,二者的界限就在於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否達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程度,需要避免司法的隨意性和選擇性。
國有產權保護有制度保障
《意見》明確,進一步明晰國有產權所有者和代理人關系,推動實現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現代化。完善國有資產交易方式,嚴格規範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以制度化保障促進國有產權保護,防止內部人任意支配國有資產,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關於處理好國企股權多元化與國企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國企研究室主任項安波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國企改革頂層設計在國有產權交易方面的要求和規定已經非常明確,只要嚴格按照政策體系的要求,依法合規,公開公正透明,按照市場定價、規範操作的基本原則開展,就不應輕易扣上國有資產流失的帽子。今年7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旨在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是在國有混合所有制改革關鍵時期的一個重要政策,其對市場影響深遠。
國企改革專家周放生表示,國資流失的核心是沒有通過市場公平交易的方式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流失有兩種,一種是交易性流失,就是在交易過程中不評估、低評估,隱蔽資產,還有一種是國有企業的投資存在嚴重的盲目性,一味想做大做強,造成體制性流失。
對於《意見》提出的嚴格規範國有資產的退出等程序,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認為,這與清除僵屍企業有關,除了違法、貪汙腐敗等問題,國有資產不斷縮水也成為了國資流失的渠道之一,如果不健全僵屍企業退出機制,國有資產“自動流失”就不可避免。《意見》提出規範國有資產退出,將為我國繼續加大馬力清理僵屍企業奠定堅實基礎。
李錦還表示,目前國資部門對國企投資的監管很嚴,也已經有制度規定來保證監督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如果出現重大失誤要終身負責終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