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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示範項目將單獨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

據國家能源局網站22日消息,能源局日前印發國家電力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指出,示範項目單獨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火電項目優先考慮建設條件,在有利於示範項目實施的情況下,結合電力市場空間優化區域布局,建設規模納入所在地區電力電量平衡統籌考慮,按照節能低碳調度原則優先保障,保障示範項目利用率和合理收益,更大程度發揮示範項目效用。

 

全文如下:

國家電力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和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精神,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推動實施能源“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戰略思想,充分發揮能源技術創新的引領作用,推進電力行業高效清潔、綠色低碳發展,加強電力(含火電、電網、系統儲能項目,下同)示範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示範項目定義與範圍。本辦法所稱示範項目是指應用原始創新、集成創新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以及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後,能夠填補國內技術空白的先進電力技術和裝備,對促進電力行業高效清潔、綠色低碳與可持續發展有顯著效果,對電源結構調整、系統能力優化、電力產業升級和節能減排有積極帶動作用,按規定履行核準或審批程序的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示範項目的方向和內容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及規劃、電力產業政策、能源科技規劃等有關要求。

第二條 示範內容確定。國家能源局根據電力行業發展戰略及規劃、電力產業政策、能源科技規劃有關要求,確定擬開展的電力示範項目內容,並向相關地方和企業征集示範意向。示範內容應確保對電力行業轉型升級具有重大意義,能通過創新引領顯著提升現有電力技術和裝備的水平。

第三條 示範項目申請。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根據國家能源局確定的示範項目內容,經商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後,向國家能源局提出擬參與的示範項目申請。其它企業通過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提交示範項目申請。企業(含主機廠和設計院)聯合申請的同一示範內容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或多頭申報。項目單位須提交示範項目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包括:示範項目概況、工程技術方案、示範內容研究報告、項目單位相關工作基礎及業績、項目實施方案以及知識產權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示範項目評估和優選。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按照《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科技[2012]130號)等有關規定,對示範項目分別進行工程技術方案論證和項目方案專題評估,除必要的條件論證外,還需從技術方案、規劃布局、產業政策、行業發展等方面嚴格論證項目的整體可行性及示範作用,禁止借示範之名變相投資新建電力項目。多家項目單位申請同一示範內容的,專家或咨詢機構經優選後提出意見,國家能源局依據專家或咨詢機構的評估和優選意見,將通過評估或優選勝出的項目作為示範項目,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

第五條 示範項目的審批。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的示範項目,由各級發改部門按照核準權限核準或審批。

示範項目核準或批複文件應明確示範內容及目標,並作為示範項目建成後評估考核的主要依據。同時應明確,示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調整示範方案。如需對示範方案作重大調整的,應按本辦法要求,重新申報國家能源局審定,並按規定重新進行核準或審批。

第六條 示範項目的實施。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應協助項目單位落實好項目用地、用水、環保、電網接入等外部建設條件,監督項目單位依法依規開工建設。項目未按示範方案實施或施工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取消其示範項目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七條 示範項目的政策。示範項目單獨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火電項目優先考慮建設條件,在有利於示範項目實施的情況下,結合電力市場空間優化區域布局,建設規模納入所在地區電力電量平衡統籌考慮,按照節能低碳調度原則優先保障,保障示範項目利用率和合理收益,更大程度發揮示範項目效用。

示範項目享有《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科技[2012]130號)所明確的支持政策。

第八條 示範項目後評估考核。示範項目建成後,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根據示範項目核準或批複內容、實施方案及運行效果,對示範項目進行後評估考核。

第九條 示範技術推廣應用。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結合示範項目的評估考核,對示範項目所采用的示範技術進行評價鑒定。經充分評估論證,對先進可靠、成熟適用、應用前景廣闊的示範技術,國家能源局將組織推廣應用,並支持項目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申請專利保護知識產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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