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財經日報》記者26日剛剛從環境保護部獲悉,我國將開展第二次全國汙染源普查,以全面摸清各類汙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以及主要汙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為切實加強環境監督管理,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經過精心準備,國務院於2016年10月26日印發了《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汙染源普查的通知》(下稱《通知》),決定於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汙染源普查。
《全國汙染源普查條例》規定,每10年開展一次全國汙染源普查工作的要求,經征求發展改革委等15個部門和單位意見並達成一致,國務院擬於2017年組織開展第二次全國汙染源普查。
“全國汙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這位負責人介紹,第一次全國汙染源普查取得顯著成果,並在近10年的環境保護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但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工業經濟和社會人口結構,以及汙染源的類型、分布、規模和性質等都發生巨大變化。同時,農村面源、非道路移動源以及揮發性有機物等汙染物對環境質量的影響逐漸顯現,亟須對其排放情況開展系統性調查。隨著全社會對生態環境質量的日益關註,公眾對準確獲取環境信息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
這位負責人表示,依法開展第二次全國汙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各類汙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以及主要汙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對於準確判斷我國當前環境形勢,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不斷提高環境治理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生態環境短板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通知》要求,開展第二次全國汙染源普查,掌握各類汙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理分布情況,了解汙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汙染源檔案、汙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並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汙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均屬普查對象。具體包括:工業汙染源,農業汙染源,生活汙染源,集中式汙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汙染物的設施。
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信息、汙染物種類和來源、汙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汙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
本報記者從環保部了解到,第二次全國汙染源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環保部介紹,汙染源普查除具有經濟普查、人口普查和農業普查等全國性普查的一般性特點外,還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涉及面廣,只要有生產生活活動,都會有汙染物的產生,而這些活動又涉及不同的部門、行業,涉及不同的利益主體,而有關各類活動主體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
另一個特點是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本次普查不僅要查清全國工業汙染源、農業汙染源、生活汙染源、集中式汙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汙染物的設施等各類汙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汙染物種類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汙染治理等情況,還要進一步分析掌握現階段我國環境汙染狀況、汙染對環境影響範圍和程度、汙染變化趨勢,以及汙染的治理能力和現狀。
就如何保障汙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表示,為保障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將建立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制定數據質量管理技術規定和相關工作細則等制度,從普查方案設計、普查人員選調和培訓、汙染源清查、普查表填報、普查數據審核匯總、處理和上報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控。
通過設計科學的調查方法,提升衛星遙感、無人機等調查手段和互聯網、移動終端等信息化技術的應用,同時將普查數據與其他相關領域的關聯數據信息進行比對驗證,在提高普查效率、減少被調查對象負擔和調查成本的同時,保障普查數據的質量。
環保部表示,將全面貫徹實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類主體數據造假責任,從頂層設計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環境。在普查過程中,通過與宏觀社會經濟數據、衛星遙感調查數據、環境監測數據和環境統計歷史數據及其他專項調查數據相比對,使各類主體“不能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