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後銀行債權轉股權(下稱“債轉股”)重來,不過這次有所不同。上世紀90年代末債轉股采用政府主導、財政兜底,而這次則是市場、法治主導,財政不兜底但適度支持。
10月10日,市場關註焦點《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以《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附件的形式正式出臺。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總經濟師徐洪才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在降低企業杠桿率眾多舉措中,債轉股只是其中一個手段,而單獨以附件形式公布,也體現了它的重要性。
財政不再兜底
徐洪才告訴本報記者,本世紀以來,中國企業杠桿率逐步提高,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機四萬億刺激政策後,企業杠桿率快速提高,國企杠桿率接近80%。高杠桿率潛藏著風險。
為了降低企業杠桿率,此次《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給出了七招,包括企業兼並重組、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盤活企業存量資產、優化企業債務結構、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產、積極發展股權融資。
不過債轉股最受關註,此次《意見》更是給出了完整方案。
上一輪大規模債轉股是1999年進行的,主要是通過成立四大資產管理企業(AMC),剝離國有商業銀行13939億元的不良資產。
在10月10日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表示,這次債轉股與1999年債轉股有兩大不同點。
首先是方式不同,上世紀90年代末的債轉股主要是政策性的債轉股,也就是轉股企業、轉股的債權以及實施機構,主要是以政府為主確定的,包括債轉股涉及的資金籌集也是由政府多渠道籌集。
而這次債轉股是市場化、法治化的債轉股,很重要一點就是債轉股企業轉股的債權、轉股的價格、實施機構不是由政府確定的,而是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確定的,包括債轉股的資金籌措也是由市場化方式籌措為主,各相關市場主體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享收益。
“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連維良強調,“當然政府也不是無所作為,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導,規範和監管,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誌勇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上一輪債轉股的成本更多的是由政府承擔,當時財政部各出資本金100億元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分別對應工、農、中、建四大行的不良資產,最終收購了銀行不良資產13939億元。
而這一次債轉股的《意見》則強調,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範道德風險,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防止應由市場主體承擔的責任不合理地轉嫁給政府或其他相關主體。明確政府責任範圍,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
連維良解釋,債轉股由各相關市場主體自主決策,風險自擔,收益自享,如果形成損失,該誰負責誰負責,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這一點非常重要,就是說,政府不提供“免費的午餐”。
財政會支持
債轉股過程中財政不兜底,並非意味著財政不支持。
《意見》給出了兩條支持舉措。
第一,支持債轉股企業所處行業加快重組與整合,加大對債轉股企業剝離社會負擔和輔業資產的支持力度,穩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工作,為債轉股企業發展創造更為有利的產業與市場環境。
第二,符合條件的債轉股企業可按規定享受企業重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根據需要,采取適當財政支持方式激勵引導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楊誌勇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比如債轉股過程中,可能會涉及資產重組升值,這就需要企業納稅,而這時候財政如果給出重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不需要支付這筆稅費或者晚些支付稅費,這就是財政支持政策。涉及到富余人員安置等工作也需要財政拿出真金白銀來支持。
早在2015年初,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出臺了《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和《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擴大了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範圍,並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給予了遞延納稅政策。
比如,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被收購股權或資產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這大大擴展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