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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年不到兩次修正計生條例 五種情況可生三孩

廣州即將實施的生育新政關註到眾多再婚群體的需求,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五種可以再生育的情況四種涉及再婚群體。27日下午,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聽取省政府關於修正案草案的報告。該修正案草案將於9月29日進行表決。

五種情況可再生

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了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成為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後全國第一個完成計劃生育條例修訂的省份。但其對於何種條件生育二孩沒有做詳細安排,除明確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這兩種情況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外,只是籠統地說,可以再生育的還包括“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該條例修訂後,廣東省的再婚群體代表多次到廣東省衛計委陳情,希望能考慮到再婚群體的特殊情況,為其再生育提供公平的政策環境。此次修正是廣東省不到一年內第二次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亮點之一是明確了可以再生育的五種具體情況。這包括:

1 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現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另一方生育一個或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 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現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產假延長50天

2015年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按照這一規定,廣東省職工產假最少為128天,包括98天順產假和30天計生獎勵假,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即158天。

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延長了合法生育的獎勵假期,以提升新出生嬰兒照顧水平,進一步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具體做法是,在結合廣東實際並參考外省規定後,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這樣算起來,廣東省職工產假總量最少將為178天,特殊情況可享受208天的產假。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明確取消對絕育疏通的行政審批,只要符合再生育條件,此前采取絕育措施的均可自行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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