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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再次警示城商行風險:133家表外業務超10萬億

"不忘初心, 堅守定位. ”這是近日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2016年城商行年會上講話的主題. 

銀監會數據統計顯示, 截至2016年6月末, 全國133家城商行資產規模達25.2萬億元, 較五年前增長近1.9倍, 年均增速近40%. 各項貸款余額9.5萬億元, 各項存款余額15.6萬億元, 較五年前均增長近1.4倍, 年均增速近30%. 

城商行規模的高增長也伴隨著相應的風險上升. 今年以來, 銀監會就多次警示城商行相關風險, 其中包括信用風險上升, 非信貸和表外業務等新風險的積聚等. 

在上述城商行年會上, 尚福林也表示, 一些城商行在發展模式轉型、服務實體經濟、改進公司治理、加強風險防控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 在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方面還有一定努力空間, 對一些新業務的風險認識還存在不足, 案件防控的壓力還比較大. 

銀監會統計顯示, 目前, 城商行共有6家高風險機構, 較2011年的27家已經有明顯的下降. 不過, 6家高風險機構存在資產風險大、資本實力弱、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不規範等問題, 需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推動解決. 

風險積聚 表外業務超10萬億

警示城商行風險, 首先是信用風險. 今年上半年, 城商行不良上升速度有所加快. 

銀監會數據統計, 2016年6月末, 城商行不良貸款余額1420億元, 較去年末上升207億元, 不良率1.49%, 較去年末上升0.9個百分點. 而2015年全年, 城商行不良上升258億元, 不良率也僅上升0.24個百分點. 

"信用風險是城商行面臨的主要風險. ”銀監會副主席曹宇在上述城商行年會上稱, 從賬面數據看, 城商行不良貸款比例還不算高, 但從動態趨勢看, 資產質量下降的壓力相當大. 

其中, 關註類和逾期90天以上貸款余額增長快, 貸款分類偏離度較大. 銀行不良虛假出表、不良互持等手段, 也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真實的信用風險. 

此前, 銀監會城市銀行部主任淩敢在<中國銀行業>雜誌上撰文稱, 城商行關註和逾期貸款持續高位運行. 2015年末, 城商行關註類貸款余額2943.8億元, 同比增長42.2%, 占各項貸款3.4%, 逾期90天以上貸款余額1816億元, 同比增長64%. 

如何化解城商行信用風險, 銀監會提出了兩方面的措施. 一是支持多種方式化解不良, 今年不良資產證券化開閘並加速發行, 近日首單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落地, 都是不良處置新的探索. 

二是支持加快補充資本. 銀監會支持城商行引進合格股東進行增資擴股, 支持發行新型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 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在境內外上市融資. 

除了傳統的信用風險, 隨著城商行近幾年的快速發展, 創新風險也在累積, 例如非信貸資產和表外業務在快速擴張. 

根據銀監會的數據, 2015年末, 貸款在城商行資產中占比已經降至38.2%, 並呈連續下降趨勢. 表外業務合計10.3萬億元, 高出各項貸款1.6萬億元, 同比增速36.6%, 持續保持高速增長. 其中, 表外業務以承兌匯票、金融衍生品及委托貸款為主, 全年承兌匯票增長15.6%, 委托貸款增長33.6%, 金融衍生品增長191%. 

淩敢表示, 城商行諸多業務以創新之名行融資和規避監管之實, 存在規模急劇擴張但風險管控能力不足、風險抵補不夠、信息披露不規範、員工管理不到位以及操作風險較大等問題. 

"部分資金繞道進入股市、民間借貸等領域, 在經濟增速下行趨勢下, 風險急劇放大. ”淩敢稱. 

尚福林也在年會上表示, "城商行要盡快扭轉投資超過貸款、表外業務發展過快的局面, 這些業務的快速發展, 實際上意味著隱藏的信貸風險, 可能會影響金融安全. ”

銀監會要求城商行要嚴守依法合規底線, 嚴堵監管套利渠道, 嚴防資金體內"空轉”, 嚴禁遊走於灰色地帶. 

股權異動第一時間上報監管

今年多家城商行實現上市, 城商行的股權成為各路資金的"香餑餑”. 實際上, 一直以來城商行股權就極具吸引力, 而資金的"追隨”也會引出一些問題. 

曹宇表示, 一些新近進行改制重組的城商行, 改革紅利大, 對投資者有較強的吸引力. 一些城商行上市後, 成為社會資本運作標的. 最近存在部分投資城商行股權不規範的行為. 

對此, 曹宇重申了城商行股東的資質條件. 

一是審查主要股東資質. 入股資金應為自有資金, 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監管部門批準, 單一股東及其關聯企業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民營銀行發起人不超過30%). 

二是堅持"兩參或一控”. 一個股東入股同類銀行機構不超過2家, 取得控股權只能保留一家. 對取得控股權的判斷, 法規有專門規定. 

三是履行書面承諾. 銀行股東要承諾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 5年內不轉讓所持銀行股份, 持續補充資本, 不向銀行施加不當指標壓力. 

對上市銀行, 特別提到要實行更為嚴格的監管制度和披露要求. 比如, 持股達到已發行股份5%的, 要嚴格履行"舉牌”程序;持股比例達到已發行股份20%的, 要補充披露投資者及關聯方關系結構、交易價格、資金來源、後續計劃等;當收購股份達到已發行股份的30%時, 應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銀監會要求城商行, 對出現股權異動的, 要第一時間報告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 監管部門和城商行也要主動向社會、向股東宣傳相關監管政策, 提高工作的主動性, 防止股東不合規行為影響城商行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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