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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創投新政”:禁止創投炒股 證監會牽頭拓寬退出通道

創業投資對經濟轉型至關重要,想方設法吸引更多資金參與創投是國務院目前在努力的工作。

9月20日,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下稱《意見》)。《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現,與之前的創業支持政策相比,此次“創投新政”有多項政策突破。在拓寬資金準入、稅收優惠、上市支持、以及退出通道等投資人最關心的領域,安排了更加具體的支持措施。

投資期限“反向掛鉤”

《意見》提出,研究建立所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的制度安排。根據國務院安排,證監會將按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制度研究。

創業企業風險較高,且越到前期風險越大。為了鼓勵資金支持盡量前移,將投資期限與上市後解禁期反向掛鉤,這一創新制度安排值得關註。根據《意見》,做出這一設計的考慮主要是為了鼓勵長期投資,要研究對專註於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在企業債券發行、引導基金扶持、政府項目對接、市場化退出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在資金來源方面,《意見》也加大了對長期資金、特別是保險資金的支持。一方面,要求在風險可控、安全流動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保險公司、大學基金等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母基金。另一方面,要求建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各類金融機構長期性、市場化合作機制,進一步降低商業保險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門檻,推動發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等新模式。此外,鼓勵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創業創新資源豐富的相關機構參與創業投資。

在稅收支持方面,將統籌研究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等科技型企業的稅收支持政策,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意見》提出,將研究開展天使投資人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

在商事環境方面,《意見》明令禁止各地自行出臺限制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市場準入和發展的有關政策。

相反,要建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備案和監管備案互聯互通機制。

在法律環境方面,國務院要求相關部委對創投、私募、外資機構完善立法。一是研究推動創投相關立法工作,推動完善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二是完善創業投資相關管理制度,推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盡快出臺;三是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制度。

證監會負責“退出通道”

作為一般市場主體,創業投資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獲利退出。退出通道是否通暢,直接決定了投資人的投資動力和投資規模。

創投退出方式主要有兩種,投資企業上市或被被並購。由於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逐漸成熟,企業可以選擇到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掛牌,也可以通過櫃臺交易出售股權。

此次“創投新政”專門就拓寬退出通道做出了規定,且指定由證監會牽頭負責。

《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主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及區域性股權市場功能,暢通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機制,改善市場流 動性。支持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臺市場開展直接融資業務。鼓勵創業投資以並購重組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規範發展專業化並購基金。

除上述股權交易市場之外,互聯網股權平臺一直缺少明確政策。《意見》對此也提出,鼓勵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資人聯盟等各類平臺組織,培育和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促進天使投資人與創業企業及創業投資企業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同時,規範發展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為各類個人直接投資創業企業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

嚴查“泡沫”創投

國務院支持創業投資,但不支持“助推泡沫”的偽創投。“創投新政”也有明確的四大原則,即堅持服務實體、堅持專業運作、堅持信用為本、堅持社會責任。

根據《意見》,真正的創業投資是指向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天使投資是指除被投資企業職員及其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以其自有資金直接開展的創業投資活動。

“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助力創業企業發展為本,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秉承價值投資理念,鼓勵長期投 資和價值投資,”《意見》提出,要防範和化解投資估值“泡沫化”可能引發的市場風險,積極應對新動能成長過程中對傳統產業和行業可能造成的沖擊,妥善處理好各種矛盾,加大對 實體經濟支持的力度,增強可持續性,構建“實體創投”投資環境。

《意見》明確,對不進行實業投資、從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資泡沫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創業投資企業,將建立清查清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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