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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有吸毒、暴力記錄的出租司機將被撤銷資格證

9月9日,從交通部網站獲悉,交通部日前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據了解,兩個部令修正案於今年7月初征求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作為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重要配套規章,將為促進巡遊車轉型升級、規範網約車經營、推進新老業態融合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其中,修訂後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交通肇事犯罪、吸毒記錄等情形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同時新規還加大了一些違法違規處罰力度,罰款金額大幅上調。

《規定》明確,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四項條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規定》還要求,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包括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等。

根據《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有飲酒後駕駛記錄,有暴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記錄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並公告作廢。

此外,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複。有上述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還明確,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範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轉借、出租、塗改從業資格證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後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交通部今天還發布了關於修改《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並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決定指出,規章名稱《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修改為《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規章中明確表示,“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巡遊出租汽車發展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

交通部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作了如下修改:

1、“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巡遊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巡遊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巡遊出租汽車管理。

2、將“配發”修改為“核發”,“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修改為“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

3、將“計價器”修改為“計程計價設備”。

4、將“電訊、網絡”修改為“電信、互聯網”,“預約要求”修改為“服務需求”;將 “預約”修改為“服務需求”;“巡遊攬客”後增加“站點候客”。

5、“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承包費標準或者定額任務等。”

6、將“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7、將“七座及以下乘用車”修改為“符合條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

8、增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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