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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殼新規”9日發布實施:新辦法做三大修改 背後博弈聚焦三大爭議

歷經近3個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下稱《重組辦法》)終於發布實施。

9月9日,證監會宣布,《重組辦法》正式發布實施。證監會發言人鄧舸重申,修改旨在給“炒殼”降溫,促進市場估值體系理性修複,支持通過並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引導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

有券商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從最終公布的修改內容來看與征求意見稿相比並沒有太實質的變化,不過可以看到征求意見過程中,行業爭議也比較激烈。

《重組辦法》自6月17日起公開征求意見,市場廣泛關註,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117份,其中有效意見80份,主要集中在“凈利潤”認定指標、重組上市認定的兜底條款、相關方鎖定期等三個方面。

三大修改

與此前的辦法相比,修改後的《重組辦法》主要有三大變動。

一是認定標準。此次修改,參照了成熟市場經驗,對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認定標準進行完善,對購買資產規模的判斷指標也進行完善,明確累計首次原則的期限為60個月。

“需要說明的是,60個月的期限不適用於創業板上司公司重組,也不是適用於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投等特定行業的情況,”鄧舸補充稱,這兩類情況仍須按原口徑累計。

二是取消配套融資,提高對重組方的實力要求,延長相關股東的股份鎖定期,遏制短期投機和概念炒作。三是強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責任,加大問責力度。

事實上,在6月17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主要的修改也是集中在上述三個方面。其中,當時證監會曾對“禁止賣殼”的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三年內存在違法違規或一年內被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不得“賣殼”。

從最終發布的《重組辦法》來看,這一規定也得到保留並補充了例外條款。

辦法明確,“(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有意見提出,需對重組上市前相關主體涉及被調查或處罰、擅自實施重組上市的監管措施等條款完善表述。經研究,對該等意見予以采納。”鄧舸表示,對於上述規定,按照新規,上市公司及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偵查的,上市公司不能進行重組上市,但有例外情形,即違法行為終止已滿3年、本次重組能夠消除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行為人追責的除外。

他進一步表示,如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例如存在因證券期貨違法被處以刑罰或行政處罰的行為等情形)的,上市公司12個月內不得進行重組上市。

三大爭議

根據征求意見的慣例,《重組辦法》修改征求意見也是一個月時間,自6月17日至7月17日。但是在征求意見結束近兩個月之後,辦法才終於發布。

作為最嚴“借殼新規”,自征求意見稿公布之後,擬進行或正在進行並購重組的上市公司就紛紛根據新規,調整重組方案,影響立竿見影。由於改動較大、影響較深,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爭議也比較明顯。

據發言人介紹,證監會收到的117份意見當中,爭議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凈利潤”認定指標、重組上市認定的兜底條款、以及相關方鎖定期。

關於“凈利潤”認定指標,有意見提出,對於虧損、微利的上市公司過於嚴格,建議取消。不過,證監會考慮到取消“凈利潤”指標,將不能有效抑制虧損、微利上市公司“保殼”、“養殼”現象,會加劇僵屍企業“僵而不死”,削弱退市制度“剛性”,《重組辦法》中保留了現有認定指標。

關於兜底條款,有意見提出,此類條款缺少細化、量化標準,建議刪除。證監會考慮到此類條款有助於應對監管實踐的複雜性,類似條款在其他證券監管規章中也有使用,並且,可以通過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等相關安排,確保執行中的程序公正,因此,《重組辦法》保留了認定重組上市的兜底條款並做了進一步完善。

關於重組上市相關方的股份鎖定期,有意見認為,要求新進大股東鎖定36個月,時限偏短;也有意見提出,對新進小股東鎖定24個月,期限過長。經研究,證監會決定,鑒於延長相關股東鎖定期是本次加強重組上市監管、遏制短期炒作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見前已從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多次論證,故不再改動。

另有意見提出,征求意見稿對上市公司原控股股東、原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在交易過程中向其他特定對象轉讓股份的鎖定期未作明確,易導致監管漏洞。經研究,為防止上述主體通過向其他特定對象轉讓股份規避限售義務,《重組辦法》進一步明確:“在交易過程中從該等主體直接或間接受讓該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對象”,也應當公開承諾36個月內不轉讓。

由於《重組辦法》對重組上市的監管要求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為保證新舊制度有效銜接,證監會對過渡期做了詳細安排。

“關於《重組辦法》的過渡期安排,6月17日發布的新聞稿中已經明確。據初步統計,從征求意見以來,有8家公司的重組上市方案已提交其股東大會審議並獲得批準,這些方案的審核將適用現有規定。”鄧舸稱,《重組辦法》發布生效後,重組上市方案尚未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上市公司董事會和中介機構應當充分核查本次方案是否符合新規的各項條件,出具明確意見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另外,為配合《重組辦法》順利實施,證監會同時公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相關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也在配套修訂,也將陸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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