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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下調萬能險準備金評估利率上限至3%

保監會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進一步完善萬能險等人身保險產品精算制度有關事項作出解讀。

新規再次提高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在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中將保險金額與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

同時,保監會還下調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將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上限下調0.5個百分點至3%;並對中短存續期業務占比提出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開始中短存續期業務占比不得超過50%,2020年和2021年進一步降至40%和30%。

保監會強調,保險公司加快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發展保險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東把保險公司變成融資平臺。

附原文如下:

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再次提高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推動全行業進一步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形成長期、穩定的現金流,有利於為資本市場、實 體經濟和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此次《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麽?

從保險業起源和發展歷程看,人身保險產品天然具有風險保障與長期儲蓄功能。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財富管理需求的 快速增長,部分兼具風險保障和理財功能的產品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由於這類產品滿足了社會需求,並具有收益穩定、透明度高、銷售誤導少等特點,得到了持續 快速發展。同時,個別公司基於發展策略的不同和經營管理水平的差異,逐步暴露出業務結構單一等風險隱患。在此背景下,中國保監會通過修訂完善人身保險有關 精算制度,促使其持續健康發展。

《通知》的發布,有利於進一步堅持“保險姓保”,提升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功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保障需求;有利於人身保險公司不斷調整 和優化業務結構,加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進一步發展風險保障類和長期儲蓄類業務,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有利於人身保險公司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加 強資本規劃和管理,促進全行業進一步轉型升級,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利於為資本市場、實體經濟以及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等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更 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二、文件制定過程中主要把握了哪些原則?

一是堅持“保險姓保”的本質特征。通過大幅提高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產品風險保障水平,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風險保障功能,增強保險產品供給的有效性。杜絕將人身保險產品簡單異化為短期理財產品的行為,確保人身保險產品體現其本質特征。

二是堅持總量控制的任務目標。對於中短存續期產品,繼續實施嚴格的投入資本與凈資產取大的總量控制政策,控制好風險總敞口。引導保險公司科學規劃中短存續期業務,切實轉變自身發展方式。

三是堅持循序漸進的調控節奏。充分考慮市場的可承受力,把握好監管政策分寸,避免“急剎車”或“一刀切”,通過加強市場引導、明確市場預期,推動全行業逐步調整到位,維護市場整體穩定。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再次提高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我們在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中將保險金額與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該風險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較高水平。此次,我們進一步將人身保險產品主要年齡段的死亡保險金額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該風險保障要求超過美國、歐洲、亞洲等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部門要求。

二是下調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根據市場利率下行情況,將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上限下調0.5個百分點至3%,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中國保監會審批,防範利差損風險,同時增強保險公司未來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同時,為保持產品之間的平衡,鼓勵發展風險保障類業務,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評估利率維持3.5%不變。

三是對中短存續期業務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繼續保持對中短存續期業務規模的管控,同時對中短存續期業務規模在公司業務結構中的占比 提出了明確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開始中短存續期業務占比不得超過50%,2020年和2021年進一步降至40%和30%,給市場以明確預期,引 導部分保險公司逐步調整業務結構,避免“急剎車”,形成現金流風險。

四是進一步完善中短存續期產品監管政策。將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納入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規範範圍,要求保單貸款比例不得高於現金價值或 賬戶價值的80%,對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進行單獨評估,防止保險公司通過投資連結保險、保單貸款、附加險等方式規避中短存續期產品監管政策。

五是完善產品設計有關監管要求。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堅持上述產品的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屬性。要求保險公司合理確定各項產品費用收取,對於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產品不接受審批和備案。

六是強化總精算師責任。明確總精算師的履職要求和報告義務,進一步強化總精算師的責任,對於履職不到位的總精算師給予取消資格等嚴厲處罰,切實發揮總精算師在公司產品精算管理中的關鍵作用。

四、文件出臺後對人身保險市場有哪些影響?

對政策實施後可能產生的影響,我們進行了整體研判和評估:

一是人身保險業提升保障水平將大大提速。按照政策要求,我會對風險保障水平的要求已超過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部門,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將進一步提升。

二是保險行業競爭力將進一步增強。萬能險等人身保險產品定價利率和負債成本將逐步回落,產品激進定價和高結算利率行為將受到顯著遏制,業務結構將逐步優化,保險公司盈利能力、風險防範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將進一步增強。

三是政策將平穩實施。在新老產品切換、中短存續期產品額度控制等政策執行時采取“軟著陸”政策,充分考慮了行業的承受能力和現金流等風險,給予一定過渡期,並制定了相應的應急預案,預計政策實施後市場整體將保持穩定。

五、中國保監會對中短存續期產品、萬能保險等產品下一步還有哪些監管措施?

中國保監會在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的同時,將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強化對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產品的監管力度,嚴守風險底線。

一是密切關註《通知》執行情況和行業中短存續期業務等發展情況,督促公司嚴格落實《通知》監管規定。對於執行不到位、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公司,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停止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並追究相關公司和責任人責任。

二是進一步推進保險公司調結構、轉方式,加快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發展,要求保險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東把保險公司變成融資平臺。

三是進一步強化對保險公司現金流的監測預警,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對於存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的公司,提早采取監管措施,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置,維護保險系統整體穩定。

四是進一步強化資本約束力度,切實提高行業全面風險管理水平,防範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繼續保持償付能力監管高壓態勢,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對償付能力預警的公司提早進行風險提示,及時防範和化解行業償付能力風險。

五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資產負債配置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定期自查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及時調整資產配置結構;綜合運用多種非現場監管手段,強化對資產負債匹配指標的監測;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錯配風險進行全面排查,對於風險較大的公司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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