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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問世備案制成最大突破 興業信托搶發首只慈善信托

近十多年來,中國的公益慈善行業飛速發展,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民間公益組織如雨後春筍般不斷湧現。9月1日實施的《慈善法》,不僅對慈善信托進行了專門規定,信托設立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公益類信托有望獲得突破。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在《慈善法》首日落定之時,首只慈善信托花落興業,9月1日,興業信托發行“興業信托·幸福一期慈善信托計劃”。興業信托相關負責人預計,目前市場對慈善信托的需求量較大,主要受眾範圍包括“養老、扶老”、“教育、助學”、“扶貧、濟困”等多個領域,上述負責人表示,該只慈善信托已經通過民政廳備案。

公益信托不再是困獸

自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將公益信托以法規的形式公布於眾以來,國內68家信托公司已經有多家公司通過各類形式參與公益慈善事業。

平安信托曾於2002年受深證市政府委托,由市財政部撥款一億設立專項新疆助學公益信托。興業信托也分別於2012年、2013年成立了兩款專項信托計劃,用於家庭困難人士的生活安置、地震救災、幫困助學等公益活動,累計運用善款一百八十余萬元。

根據基金會中心網的公開數據,截至2016年3月,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會捐贈總額從2006年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大約1000億元。

上述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9月1日起實施的《慈善法》,對慈善活動及其主體進行了界定,對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方面提出了公信要求,突出強化了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明文規範了慈善募捐行為,明確了慈善活動享受稅收優惠等。

慈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願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慈善信托在《慈善法》中得以明確規定,既是對我國慈善運作方式的豐富,也是對信托制度根植社會生活的促進。

對於慈善事業而言,信托機制的引入將帶來多種積極因素,一是慈善信托的規則更加嚴密,有利於引導慈善活動進一步規範;二是對於慈善捐款形成的財產更好地保值增值。

據記者了解,慈善信托除了遵照《慈善法》和相關法規進行募集和管理,還需要按照《信托法》對於受托人的規範履行受托職責;慈善信托募集形成的善款一旦成為信托財產,就與捐贈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財產形成隔離,不會受到其他利益糾紛的影響。

“特別是信托公司作為慈善信托的主體,可以充分發揮專業資產管理和甄選公益組織和項目的作用,擴大和提高善款對弱勢群體幫助的範圍、持久度和有效性。”上述相關負責人對記者稱。

慈善事業專業化

隨著高凈值人群數量的增加,“將財富融入慈善”的概念有望逐步落地。興業信托相關負責人認為,《慈善法》明確了慈善信托的備案制度,明確了受托人、監察人的義務,這些充分說明我國的慈善事業將走上專業化管理道路。

其還稱,慈善信托能夠實現家族精神財富的傳承與擔當,並讓之永遠流傳,這對中產階級也具有相當的吸引力。信托公司若能充分發揮信托在“財產傳承”、“慈善事業”、“資產管理”方面的獨特優勢,應對社會越來越多的此類需求,不斷推出創新產品,必能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做出的貢獻。

然而,慈善信托在開展過程中,仍可能存在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於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借慈善信托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洗錢等活動;受托人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慈善信托財產等風險。

相比慈善組織,信托公司開展慈善信托,具備監管架構嚴密、發揮公益普惠功能、具備金融資產管理能力、采用“信托+專業組織架構”等特點。

信托設計了嚴密監督機制,有助於保護善款安全,同時,在設計上不設捐贈門檻、不限定捐贈群體,所有具備公益慈善意願的捐贈人都可委托信托公司為其受托人,管理運用善款。

上述負責人表示,信托公司應嚴格按照《慈善法》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及時向民政部門報告或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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