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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證券違規應加大個人懲處

劉士余主政證監會半年多以來,治理證券市場亂象之決心與舉措,廣受好評。欣泰電氣因欺詐上市和信披違規被強制退市,即體現監管層對於上市公司不誠信行為的零容忍。然而,亂象依舊在上演,一周三次被上交所喊話要求整改的慧球科技,引發廣泛關註。

近期,鑒於慧球科技多次未按規定履行信披義務,以及公司董事會聘任的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均不具備任職資格等問題,上交所先後下發監管函、公開表達不滿甚至要求股票停牌,但上市公司方面不但置之不理,還無視法規公然泄露重大信息。上交所於8月19日喊話,如果慧球科技長期不能落實整改要求,將研究對公司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即予以“ST”處理的必要性。

慧球科技公然對抗監管,既是上市公司自身治理失控的表現,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監管層長期以來重業績指標、輕治理規範,對證券市場亂象懲治的威懾力不夠。以屢禁不止的信披違規為例,近年來每年均有數十家甚至上百家上市公司因此被查處,但處罰結果大多是對上市公司罰款與警告。而退市制度更是飽受詬病,號稱“史上最嚴”退市制度實施近兩年,效果遠不如預期,甚至連身兼欺詐上市和財務造假的萬福生科都能逃出生天,並在複牌交易半年內被爆炒6倍,影響十分惡劣。

於是,從萬福生科到海聯訊再到欣泰電氣,欺詐上市此起彼伏。這其中,處罰過輕無疑是重要原因,如對海聯訊僅限於罰款和對主要責任人警告與市場禁入。直到勒令欣泰電氣退市,以及對保薦機構興業證券罰沒超5700萬元,且令其出資5.5億設立先行賠付基金,來應對投資者大規模索賠,才平息外界對於監管層處罰證券違規偏輕的質疑之聲。

不過,監管層僅僅對欣泰電氣及其保薦機構重罰,板子打在法人身上,而對於直接責任人僅處以罰款和市場禁入,其威懾力仍引發質疑。

的確,市場禁入的威懾力一直存疑,甚至有無牙“老虎”之稱,實施多年以來,盡管某些違規人員受到了處罰,但其效果卻十分有限。如近年基金“老鼠倉”頻現,相關基金經理也被證監會處以市場禁入,但其可“假借”家人、親戚或朋友的賬戶進行證券投資,而這卻是市場禁入所無法禁止的。

此時,加大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提高刑事處罰力度,在業界的呼聲越來越高。換言之,證監會需正視法制建設的重要性,讓法律責任落實到市場主體,處罰措施威懾到責任人個體。同時,加大對於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力度,讓自然人對其所造成的違法違規事件負責,也符合依法治市的內涵。否則,僅僅對上市公司等法人主體進行重罰,不僅助長了直接責任人的僥幸心理,對於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等無責任利益人,難免造成侵害。

當然,資本市場法制建設並非證監會一己之力可為。近年來,證監會在監管處罰、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態度非常積極,力度也不小。但相比較而言,司法機關的配合卻還不夠,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也未獲實質性推進,成為了對違規行為處罰威懾力不夠的重要因素。

因此,司法部門、立法機構也需積極配合。如《刑法》對於證券犯罪方面的規定已多年不曾修訂,而證券行業違法近幾年可謂日新月異,其社會危害亦今時不同往日;此外,對業內一直呼籲的A股集體訴訟制度,也許加快完善,訴訟對象不限於上市公司或保薦機構等法人主體,主要責任人亦需列入。

總之,無論是維護健康發展的證券市場秩序,還是保護投資利益,都需要監管層重視懲治亂象力度。如今,對證券違規中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不足,導致威懾力大打折扣,監管層及司法立法皆有未竟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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