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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搶生第一案拖延四個月仍未宣判 法院稱等待上級批複

倍受各界關註的非獨搶生第一案今年4月28日在湖北省監利縣開庭後,法院宣布“擇日宣判”。快四個月過去了,這一案件仍未宣判。

8月18日上午,監利縣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回應《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詢問時表示,“現在案件還沒有結果。已經請示上級法院,批複還沒有下來。”據一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內部人士透露,最快今年九月份此類案件可能會有結果。

類似案件全國並不少見

今年1月25日,監利縣法院受理了二孩母親馬麗雲狀告監利縣衛計局的案件。馬麗雲家住監利縣網市鎮碾橋村,於2015年5月生下第二個孩子。2016年1月1日,修正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生效實施,其中第18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全面二孩政策自此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

新法實施十天後,2016年1月11日,馬麗雲夫婦收到監利縣衛計局的一張《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決定書中告知馬麗雲夫婦違反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生育二孩是違法行為,對其征收社會撫養費98700元。

馬麗雲認為,監利縣衛計局的做法,違背了剛剛生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是提起了訴訟。作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後的第一起非獨搶生起訴衛計部門的案件,此案從立案後一直受到各界關註。

馬麗雲的代理律師燕文薪認為,修正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規定了中國公民可生育2個子女,監利縣衛計局在新法生效之後對馬麗雲夫婦生育二孩做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屬於違法征收行為。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調查,類似馬麗雲的案件在全國並不少見。主要是因為有一批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生了二孩的家庭,在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不服衛計部門做出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

而到底對於搶生群體如何處理,目前從全國範圍內看並不十分清晰。全面二孩政策剛剛公布時,湖南曾經提出對於搶生群體“不做實質性處理”。此說法被衛計委叫停。此後,衛計委相關負責人在不同場合都表達過,對於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經依法處理的,應當維持處理。尚未處理或處理不到位的,由各省按照實際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目前絕大部分省市已經按照修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完成了地方人口與計生條例修訂。根據其修訂內容,基本上都明確了對搶生人群采取繼續追繳社會撫養費的規定。一位沿海省份的衛計部門人士私下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其實追繳的社會撫養費總量並沒有多少,他們自己也不願意做這件費力不討好的事,但是由於不願意做出頭鳥,也只得隨大流繼續追罰。

爭議何在?

山東省某市剛剛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通知書的趙先生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自己的第二個孩子在2015年12月25日出生,離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不到一周,因此就被征收二十多萬元的社會撫養費,他覺得很不公平。

“國家既然現在是鼓勵生育兩個孩子,就不應該因為我的孩子早出生幾天就這樣罰我。”趙先生說。

據多位法律界人士分析,非獨搶生第一案之所以遲遲沒有宣判,因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爭議。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濤此前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訪時分析,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沒有做出處理決定的行為,按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是有權利做出處理決定的。但是,由於行政機關沒有及時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之前處理,導致在修改之後生效的法律適用期間卻適用已經被修正的舊法進行處罰,處罰依據上存在瑕疵,為以後爭端的產生留下了隱患。

曾經代理十幾個單獨兩孩搶生案件的浙江律師吳有水認為,當新舊法律沖突時,應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原則,新法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就不應該在新法實施後繼續對搶生的二孩父母征收社會撫養費。他分析,從法理上,原告應當勝訴,但如果這樣判了,司法部門可能會遭到來自計生部門的不滿。因此,現在很多法官也在觀望中。由於此前各地都成立了由各部門領導組成的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即使是在新法實施後,司法部門在相關案件的審理上仍然受到計生部門的影響。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律學者分析,非獨搶生第一案遲遲不宣判,也是意料之中的事。由於這個案件在全國具有風向標的意義,如何判決對全國其他同類案件影響巨大,因此就基層法院來說,可以說是左右為難。

據了解,吳有水代理的單獨兩孩搶生案件現在都處於停滯階段。而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內部消息稱,此類案件可能最快九月份可能會有結果。《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會持續關註案件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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