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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半年考(二)】資本充足率逼近紅線?靠同業“尋租”與“區域套利”躲開監管

在7月15日《第一財經日報》“銀行半年考”系列(一)報道中,A銀行遇到了存款數據需要“調劑”的問題,而B銀行的不良率過高,需要將不良資產“假出表”。

雖然監管在近兩年來先後下發“127號文”(《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56號文”(《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82號文”(《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等,約束了一些銀行原本處於灰色地帶的各種騰挪動作,但個別銀行也見招拆招,想出了“升級”的對策來躲避“升級”的監管。A、B兩家銀行調存款和調不良率的做法,正是某種“升級戰”。

除了這兩項敏感指標外,面對半年考,某城商行要解決的問題是該行資本充足率逼近監管紅線,他們曾經的“消額度”騰挪術是借由一個自己安排的外部主體,由此主體受讓信貸資產收益權,並利用外部通道不透明、監管難以追蹤等特性,不再對轉讓出去的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金。然而眼下,監管一紙“82號文”堵住了這一騰挪空間。

上述城商行的王某說,他們開始尋求資本充足情況尚佳的同業進行合作,相當於讓同業拿出風險計提空間進行某種“尋租”;甚至,如果合作銀行在不同的監管區域,他們還可以進行“區域套利”,雙方都在一定程度上規避約束。

資本金不足是銀行業內不少機構存在的問題,一些銀行增資擴股、謀求上市正是為了“補血”。但如果資本補充暫時無望,則在做報表的應急關口,粉飾的辦法就是動分母:“消額度”騰挪術,亦即“假出表”掉一點風險資產。

被監管堵上的老路

王某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監管收緊之前,資產“假出表”有兩個相對簡單的辦法。

第一個辦法,是典型的“影子銀行”套路,即銀行安排某外部主體暫時接盤,銀行進行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通過一定形式的擔保和兜底,基礎資金和風險其實暗中仍由銀行背負。“這實際是一種監管套利,我們可以節約資本金,還可以藏不良。”王某說。

但監管在今年4月的一紙“82號文”堵上了這個空子。根據“82號文”第二部分第一條:“出讓方銀行應當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在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後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根據第二部分第二條:“出讓方銀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對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可見,監管火眼金睛之下,借此招數節約資本金怕是行不通了。

招商證券大金融研究團隊分析稱,銀行信貸收益權轉讓可以做,但必須在監管眼皮底下做,同時不允許監管套利。

曾經管用的第二個辦法,是借用同業買入返售操作,同時再引入一個“過橋銀行”,把信貸資產倒騰轉變成同業資產。此前有存貸比考核時,這種做法還一度可以繞過75%的監管限定。

這樣為了粉飾報表而設計的同業業務,如果追究起底層資產的基礎性質的話,其實就是一筆信貸,但會計上卻可以被銀行計入同業投資,在監管收嚴前,同業業務占用了較少的風險資本,3個月內20%、3個月以上25%,而非表內信貸的100%。

但這個空子也被監管的一系列政策給堵上了。前有一行三會和外管局聯合發布的、被業內尊稱為“同業新規”的“127號文”,明文規定“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這等於切斷了交易結構中的重要環節,使當通道的“接盤俠”機構風險難以控制),以及“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後有去年年中,銀監會加急下發關於《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情況調查評估的通知,再度要求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檢查非信貸資產和表外業務資本計提的準確性。

同業“尋租”與“地域套利”

政策升級後,銀行的對策也在升級。

王某所在的這家城商行(下稱“銀行甲”)今年做半年報時用了一個“初級辦法”,即尋求一家同業合作,基礎交易結構是:

第一步,銀行甲將實際需要發放給企業的貸款資金轉而先存入合作的同業機構銀行乙,乙開具同業存單給甲,對於同業存款,即便在監管收嚴後,甲的風險資本計提仍然僅為20%;

第二步,銀行乙獲得資金後,轉手再投給受安排而入局的通道方丙(比如券商資管),並受讓丙的資產收益權;

第三步,通道丙再將資金投給表面上的資產管理人丁,丁可以是某信托機構,而丁的實質也是一個由銀行組局進入的通道,資產真正的管理人和風險兜底人是銀行甲;

第四步,信托丁獲得資金後,發放貸款給本來該在銀行甲進行貸款的企業戊,甲由此也沒有對戊的表內貸款了,即資金兜兜轉轉,一筆銀行甲的貸款變成了借道資管通道的信托貸款;

第五步,實際需要兜底風險的是銀行甲,但名義上承擔了資管風險的是銀行乙,由此甲可給乙簽訂某種“抽屜協議”兜底函,銀行乙實際不承擔風險。

不過,王某也承認,這種“初級辦法”有兩個後患:其一是,這種設計仍未繞過“127號文”對隱性信用擔保的限制,只能靠交易鏈條長、擔保隱蔽來“晃點”監管,使其不易追蹤;其二是,合作方銀行甲受讓資產收益權即意味著名義上要承擔風險,因此在監管趨嚴的情況下,銀行甲可能要承擔100%風險計提。

對於第二點,乙某說,行業里也出現過計提空間“尋租”的情況,即在合作方銀行資產規模擴張緩慢、資本金較為充足的情況下,有風險計提空間替人出表風險資產,以此來獲取作為通道的“中收”利潤。

故事到這里還沒完,上述只是一個已被銀行甲拋棄的“初級辦法”。

銀行甲今年的“高級版”已經對上述方案打了一個“補丁”,即有意找了一家外省的合作方銀行乙。王某自稱這種做法是對監管的“地域套利”——因為不同省市的銀監局之間很少為了銀行調報表這樣的“小事”互通協調監管。

正是因此,銀行乙可向其所在地監管出示銀行甲開具的風險擔保函,證明其在此單資管業務中實則不承擔風險,因此免於風險計提;而銀行乙所在地監管即便有可能發現銀行甲的風險資產出表貓膩,但對甲並無屬地監管權限,一般情況下,似乎也不會那麽費力地協同甲所在地監管來對此進行追蹤。

“存單質押”不算“信用擔保”

有意思的是,在本報記者多方采訪中,另一家銀行的總行相關業務管理部門人士在了解了王某所說的做法後,提供了一個同時可繞“127號文”和“82號文”的“升級辦法”——對調銀行甲乙在交易結構中的位置,使乙成為出資方,甲即在名義和實際上都成了風險兜底方,乙銀行獲得同業存單後進行質押並通過抽屜協議解除。

第一步,銀行乙給甲同業存款,並獲得同業存單。甲銀行可另行安排,在其他交易中先行安排資金給銀行乙。

第二、三、四步同上,銀行甲組局券商的定向資管計劃和信托入場並放款給企業。

第五步,也是最巧妙的一步,銀行乙將甲銀行開具的同業存單質押給信托丁,再反手簽訂“抽屜協議”解除存單質押。這樣做的好處是,使銀行甲的投資有足額的同業存單質押,在名義上不承擔風險,因此逃避了100%的風險計提;而銀行乙做的存單質押“抽屜協議”立刻解除,因此不承擔信用風險,只承擔利率風險,也只需為同業投資做20%的風險計提。

這樣的做法“升級”之處是,交易結構中所提供的擔保方式系物權法項下的質押擔保,因而不是“信用擔保”,規避了“127號文”中對“信用擔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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