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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高壓下,這8家企業是如何弄虛作假的?

篡改數據采集儀程序,致使汙染物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未按技術規範進行日常運維操作,偽造運行維護記錄;人為故意逃避自動監控設備監管,超標排放汙水……

環境保護部14日向媒體通報,在各地環保高壓態勢下,仍有部分企業在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上弄虛作假。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對記者表示,已要求“各地持續保持對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將查處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列入執法檢查重點”。

田為勇表示,將依法對發現的案件進行審理、做出處理處罰決定並監督落實,或依法移交公安機關,提請公安機關盡快處理;查處結案的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案件,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將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生產、銷售、運維的廠商列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讓弄虛作假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田為勇還具體通報了這8起案例,分別是:浙江省杭州旭東升科技有限公司篡改數據采集儀程序,致使汙染物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案;浙江省杭州安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技術規範進行日常運維操作,偽造運行維護記錄案;浙江龍達紡織品有限公司汙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案;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人為故意逃避自動監控設備監管,超標排放汙水案;福建省長業水務有限公司員工人為幹擾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案;河北省秦皇島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人為故意損毀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案;山東省巨野縣三達水務有限公司私接暗管,人為幹擾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案;山東省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擅自修改自動監控設備參數案。

環保部要求各地持續保持對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攝影/章軻

附:2016年上半年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弄虛作假案例

杭州旭東升科技有限公司篡改數據采集儀程序,致使汙染物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案

2016年3月1日,杭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對杭州雲會印染整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COD水質在線監測儀歷史數據中400mg/L以上的監測數據與同時段數據采集儀顯示上傳數據不一致。經調查,杭州旭東升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杭州雲會印染整理有限公司汙染物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擅自將數據采集儀軟件設定為:超過400mg/L濃度的監測數據自動用以前不超過400mg/L的監測數據代替,致使COD水質在線監測儀測量值與汙染物自動監控系統上傳至環保部門的監測值不一致。杭州市環保局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浙江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五十七條的規定,對杭州雲會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56550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杭州旭東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張某、岑某2人通過遠程登錄企業數據采集儀對儀器中軟件進行修改,同時刪除操作日誌,試圖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杭州安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技術規範進行日常運維操作,偽造運行維護記錄案

2016年3月3日,杭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COD水質在線監測儀無法正常啟動運行,且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間無歷史數據。經查明,杭州安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維護單位。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OD水質在線監測儀自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間處於死機狀態,無法運行。杭州安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運維人員2016年1月29日至2月26日期間未按相關要求到企業進行日常運維操作,致使水汙染物自動監控系統不正常運行使用;並在2016年2月26日當天偽造了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19日的運行維護記錄與質控樣比對監測記錄。杭州市環保局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浙江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五十七條的規定,對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2134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杭州安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賈某、周某、徐某3人違反技術規範操作、未按頻次到現場運行維護以及偽造虛假的運維記錄、質控樣比對記錄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浙江龍達紡織品有限公司汙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案

2016年3月,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環保局發現浙江龍達紡織品有限公司外排廢水在線監控數據異常,通過一個月的數據分析,2016年4月5日14時40分,上虞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汙水處理設施現場檢查,發現排放池中間建有擋墻,自動監控設備采樣口外套貯水桶,該貯水桶內有管道直接通往排放池附近5米處的自來水管,執法人員立即現場拍照取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經調查,該公司汙水站班長魏登雲,為躲避自動監控系統監管,擅自對自動監控系統取樣口進行改造,加裝取樣桶,並直接用一根黃色軟管註入自來水,致使自動監控設備采集到的樣品經過稀釋,監測數據嚴重失實。該企業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上虞區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上虞區公安局針對該單位涉嫌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中第六條第三項、《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人為故意逃避自動監控設備監管,超標排放汙水案

2016年3月,諸暨市環保局發現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排放口排水情況異常。3月22日上午,執法人員突擊現場檢查發現,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利用廢水自動監控設備采樣監測規律,通過控制水泵調節二級水解池到好氧池的進水量,在自動監控設備采樣監測時減少排水量且排放水質較好,待采樣結束後加大排水量且排放水質較差,屬人為故意逃避監管,且存在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情況。諸暨市環保局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罰款人民幣24.5萬元。諸暨市公安局依據《環境保護法》《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長業水務有限公司員工人為幹擾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案

2016年3月1日,福建省龍巖市環境信息監控中心接到第三方運維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舉報稱,其在龍巖市長業水務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時,發現氨氮自動監控設備內帶有液體的礦泉水瓶,且自動監控設備的取樣管被拔插至礦泉水瓶中。經調查,龍巖市長業水務有限公司員工謝某及張某對人為幹擾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5月27日,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龍巖市長業水務有限公司員工謝某、張某2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秦皇島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人為故意損毀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案

河北省昌黎縣環保局與秦皇島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對秦皇島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廠三套自動監控設備煙氣采樣頭均焊接有一個管路接頭,並與一根PVC管連接,該企業存在人為故意損毀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違法行為。昌黎縣環保局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並將該案件有關材料移交移送至昌黎縣公安局,昌黎縣公安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3名主要責任人依法實施行政拘留。

巨野縣三達水務有限公司私接暗管,人為幹擾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案

2016年5月,菏澤於樓斷面氨氮超標,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將該斷面與周邊重點汙染源關聯分析,發現該斷面主要排汙企業為巨野縣三達水務有限公司。5月16日,山東省監控中心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采樣管路被擅自引入封閉的生物指示池內,采集指示池內的稀釋水樣進入在線分析儀器。該企業人員承認私接暗管,幹擾采樣,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巨野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巨野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擅自修改自動監控設備參數案

2016年5月24日,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通過重點汙染源動態管控系統,發現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氨氮自動監測設備斜率由1修改為0.5,超出正常範圍,觸發動態管控系統報警,斜率的修改導致企業排水氨氮自動監測數據降低。5月25日,山東省監控中心對該企業開展調查,查封自動監測設備、固定參數修改證據。經查,該企業人員承認擅自修改了自動監測設備參數,對弄虛作假行為供認不諱。日照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日照市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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