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消息,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召開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推進會,部署和推進《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落實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同誌和中國證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姜洋同誌出席了會議,姜洋副主席做了《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有效提振市場信心》的講話。
以下為講話全文:
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有效提振市場信心
——姜洋副主席在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推進會上的講話
尊敬的江必新副院長、杜萬華專委,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近日正式下發執行。這是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市場調解組織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對於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標誌著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基礎制度建設又向前邁進了重要一步。利用今天的機會,我代表證監會,要特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各級法院的同誌們一直以來對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和監管執法的大力支持、指導和幫助表示衷心的感謝。
中國資本市場是億萬投資者共同參與的交易市場,資本市場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服務實體經濟功能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廣大中小投資者的理性參與、價值投資。離開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參與,就不可能形成我國市場特有的流動性優勢,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功能也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廣大中小投資者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為我國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因此,進一步發揮好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功能作用,必須保護好、維護好廣大中小投資者參與市場的積極性,必須通過全面、系統、權威的法律制度規範,將投資者參與市場交易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這是增強我國資本市場吸引力和競爭力的根本出路所在,舍此別無他途!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除了通過事前、事中有效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把法律賦予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收益分配權真正落到實處,更為重要的是要通過有力和有效的事後救濟措施,在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經濟利益遭受損失時,給予投資者專門的幫助和支持,使投資者獲得及時、充分的權利救濟和經濟補償。做到這一點,不僅可以有效平息糾紛,定紛止爭,安定社會關系,更為重要的是能夠讓違法者付出經濟成本和代價,真正實現矯正市場主體行為,形成公平、公正市場秩序的目的,進而提振投資者信心,從根本上穩定市場預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有效處理和化解投資者糾紛,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的公平之源、信心之源,也是資本市場的效率之源、發展之源。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去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做好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他指出要“盡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紮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加強市場監管,保護投資者權益”。今年兩會期間,李克強總理專門強調各有關部門要履行職責、守土有責,保護好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就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等提出了具體的政策舉措。去年底,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明確要求探索新形勢下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穩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適時出臺《通知》,通過探索多元化的機制解決好投資者面臨的矛盾和糾紛,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僅事關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而且對於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促進實現社會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證券期貨新產品和新業務涉及的交易關系愈加複雜,中小投資者的風險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現象時有發生,矛盾糾紛數量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2015年,證監會12386熱線接受投資者訴求近10萬件,證監會全年處理舉報1.7萬件,糾紛處理的壓力很大。
妥善化解處理資本市場涉及投資者的矛盾和糾紛,不僅面臨數量巨大的壓力,而且必須充分關註其不同於一般民商事糾紛的特殊性。一是涉眾性強。一個交易或披露行為引發的糾紛往往會涉及很多不特定的投資者,上市公司的一項虛假信息披露往往損害到數萬股東的權益,而且涉及地域分散,往往具有全國性影響。二是利益巨大。證券期貨違法行為不法侵害的經濟利益巨大。海聯訊、萬福生科等虛假陳述侵權案件都涉及上億賠償金額,融資融券、分級基金等杠桿交易一旦發生糾紛,受侵害的利益還可能成倍放大。投資者對於利益救濟的期待很高,對化解糾紛的要求很高。三是專業性強。一方面,證券期貨業務、產品的結構化安排愈加複雜,理解交易模式和業務規則需要有專門的市場業務知識;另一方面,以共同對手方為基礎,通過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實現的證券期貨交易,換手快、效率高,有關適格原告確定、因果關系認定等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權衡的因素極為複雜。四是需要及時穩定市場預期。資本市場是基於預期判斷進行交易的市場,對於各種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事實和事件信息,包括涉及投資者的糾紛案件信息,都需要依法盡快予以明確和公開。因此,一旦產生矛盾和糾紛,市場高度關註和期待能夠盡快有明確的認定和處理結論,以便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和判斷。矛盾糾紛處理的效率在資本市場具有特殊重要性。
從境外成熟市場實踐看,解決資本市場的特殊矛盾和糾紛,各國普遍建立有一整套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主要做法包括:在普通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礎上,美國、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分別建立了集團訴訟、示範訴訟和團體訴訟等專門訴訟制度;依托行業協會或設立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建立專門化的投資者糾紛調解組織,如德國銀行業協會的調解專員、英國金融申訴專員公司、臺灣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等都承擔著調解投資者糾紛的職責。特別重要的是,成熟市場在解決投資者矛盾糾紛時,尤其註重發揮監管機構的專業、權威作用,通過專門的法律制度安排賦予監管機構介入處理投資者民事權益糾紛的權力,體現出鮮明的行政主導特色,如美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責令回購、責令停止交易、行政和解、公平賠償基金等制度安排。
解決好我國資本市場矛盾糾紛,需要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從我國的國情特點出發,建立一整套與我國資本市場矛盾糾紛特點相適應的制度辦法,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探索建立權威專業、高效便民、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出臺的《通知》,就是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形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制度成果,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和機制創新,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了法院認可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制度,增強了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的權威性。二是規定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符合條件的調解協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是明確了保障落實調解協議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條件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四是建立了專門的示範判決機制。符合條件的糾紛可進行集中調解,人民法院將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為調解同類糾紛提供參考。五是明確了在線調解等多種靈活便民調解方式的有效性,等等。
《通知》的出臺,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落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的重要舉措,也是發揮司法資源最大效能、助力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方式,是對全國億萬投資者的高度關心和愛護,更是對證監會工作的大力支持。證監會系統要以此次《通知》發布為契機,大膽探索,積極作為,主動承擔起調解和處理資本市場矛盾糾紛工作職責。
一是練好內功,多措並舉增強糾紛調解工作實力。調解工作水平關系到投資者的滿意度,也關系到法院系統的信任及與司法銜接的效果。各調解組織要切實做到制度完善、組織到位、隊伍專業。要嚴格規範調解制度和程序,夯實調解工作基礎。要加強糾紛受理、調解協商、訴調對接、協議執行各環節、全過程的管理,提高調解質量和效率。要拓寬調解員聘任渠道,增加專職調解員,培養金牌調解員,不斷提升調解隊伍素質,用實力、專業、公正贏得當事人的信任。
二是勇於創新,不斷探索糾紛調解工作新機制。資本市場調解工作起步較晚,投資者需求迫切,發展空間很大。試點調解組織要抓住機會,發揮示範引領作用,認真落實好《通知》各項工作要求,堅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積極推進工作機制和工作方式的創新。在調解方式上,除了傳統的面對面方式外,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條件落實視頻調解、在線調解等工作要求。在調解的程序上,要盡可能以靈活、便民、高效為原則,積極探索小額速裁等機制,減少工作環節、簡便工作程序、縮短辦理時限。在調解協議的效力認同上,可以對特定條件的糾紛案件作出有利於中小投資者的專門安排,一旦達成調解協議,經營機構負有即期付諸執行的義務,以盡快實現投資者的利益期待。總之,糾紛調解是一種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替代性制度安排,一定要在機制創新上動腦子、下功夫,切實增強糾紛調解工作的吸引力。
三是協調聯動,形成糾紛調解工作新局面。這次出臺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給予了很多支持證監系統調解組織的專門政策措施,含金量很高,這次列入試點名單的調解組織一定要珍視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們的理解支持,用足用好、善用會用調解與訴訟協調聯動、有效對接的政策和機制,努力把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目前監管轄區沒有試點調解組織的證監局要積極創造條件,主動與試點地區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聯系,構建有效的溝通渠道和工作機制,通過工作努力讓更多的調解組織符合試點要求,納入到訴調對接工作機制中。各市場經營主體要尊重投資者的選擇,積極配合參加調解並及時履行調解協議,將解決投資者糾紛作為改進內部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廣大中小投資者要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主動積極向調解組織反映訴求,選擇采用調解的方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總之要通過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促進形成“監管部門組織管理、調解機構具體實施、市場主體積極配合、投資者理性參與”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建立健全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工作。證監會系統要以《通知》下發為契機,紮實認真做好糾紛調解各項具體工作,努力把投資者保護工作提高到新水平。我們相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有各級人民法院和社會各方的支持,資本市場糾紛調解工作一定會不斷取得新的進步和成績,一定會有越來越多的中小投資者通過糾紛調解取得實實在在的救濟和補償,資本市場的投資者保護工作一定會贏得更多的投資者認可和更加廣泛的社會認同和支持。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