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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譴責御峰並罰款100萬元

1 : GS(14)@2010-11-12 21:03:2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29


2010年 11月 8日



證監會與御峰理財解決合規事宜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御峰理財有限公司(御峰)(註1)就合規事宜達成解決方案。根據有關方案,證監會譴責御峰並罰款100萬元,指其違反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註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御峰允許一名無牌人士掌管該公司一組代表人員。該組代表在未受適當監督的情況下,於不同地點經營業務活動。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 御峰忽視須確保該公司設有足夠的監控措施及制度的監管職責;
‧ 御峰疏忽職守,容許一名無牌人士從事受規管活動;
‧ 御峰在不承認責任的基礎上達成上述解決方案;
‧ 御峰與證監會合作,從而就有關紀律處分事宜及就向客戶分銷投資基金的其他合規關注事項達成解決方案;及
‧ 御峰將會委聘獨立機構檢討與其受規管活動有關的內部監控制度。



備註:
御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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