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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電氣獲A股首張“驅逐令” 興業證券被罰沒5700萬

證監會在周五宣布對欣泰電氣啟動強行退市,且“強退”之後不得重新上市。同時宣布擬對興業證券做出行政處罰,給於警告並罰沒約5700萬元。

重新上市無門

欣泰電氣退市並不意外,但超出預期的是證監會對欣泰電氣退市的落實力度。證監會周五宣布,啟動欣泰電氣退市程序,且暫停上市後不得恢複上市,退市後不得重新上市。這對欣泰電氣而言,無疑是一張離開A股市場的“驅逐令”。

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周五通報了對欣泰電氣的“一攬子”處理計劃,除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外,還對溫德乙、劉明勝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深交所將自公司股票複牌30個交易日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事實上,退市制度已經建立多年,但是具體到執行上總是遇到退市難題。

證監會早在2014年10月就發布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針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欣泰電氣收到證監會正式《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書》,確認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情形,公司股票將被深交所暫停上市。

同時,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風險公司不同,根據上市規則,“欺詐發行”這一違法行為具有不可糾正、不可消除影響的特征,因此不能恢複上市,必須退市。而且,根據深交所2015年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本所創業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

興業證券“連坐”

周五下午興業證券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處罰告知書。從告知書內容來看,證監會已經將其主動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的“改過”行為,納入處罰考慮因素當中。

不過,證監會對“欺詐發行”態度嚴格,堅決執行零容忍。對於興業證券的保薦行為,證監會認為其“未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未勤勉盡責地對欣泰電氣IPO申請文件進行審慎核查,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自查工作報告》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對其承銷行為,證監會認為“在欣泰電氣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公司作為主承銷商,未審慎核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未發現《招股意向書》和《招股說明書》中涉及欣泰電氣應收賬款、流動資產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等項目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雖然興業證券主動配合調查、積極研究制定先行賠償方案,補償投資者因欣泰電氣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依然要對公司及保薦代表人做出處罰。

一方面,對興業證券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200萬元,並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另一方面,對欣泰電氣保薦代表人蘭翔、伍文翔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同時,擬對蘭翔、伍文翔二人分別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興業證券公告收到處罰告知書的同時,還公告了《關於擬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情況的公告》。據興業證券介紹,如果欣泰電氣被證監會認定欺詐發行而受到處罰,興業證券將主動進行先行賠付,興業證券出資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

根據賠付方案,自欣泰電氣虛假陳述實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扣除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存在虧損的屬於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賠付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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