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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行權在滬湘粵試點 帶動小股東“發聲”積極性

A股市場醞釀多年的持股行權,在今年2月份正式啟動試點。作為持股行權的實施主體,投資者服務中心在過去的4個月中,針對166家上市公司在中小股東投票機制和利潤分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發送股東建議函,提出建議363條。持股行權試點初見成效。

6月24日,證監會召開持股行權試點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前期持股行權試點工作經驗,研究部署下一步試點工作。持股行權試點實施主體為投資者服務中心,持股行權試點地區上海、湖南和廣東的證監局,證監會會機關投保局、法律部、稽查局等部門以及滬深交易所、投保基金公司相關負責人出席會議,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席會議。

據證監會介紹,投資者服務中心對166家上市公司提出建議,其中110家公司回函表示采納建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同時,投資者服務中心分別參與了三個轄區三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或現場行權,積極行使質詢權、建議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市場反映正面積極。

投資者服務中心是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的一家證券金融類機構,主要職責是為中小投資者自主維權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術等服務,受中小投資者委托,提供調解、和解服務。為了成為試點省市上市公司的股東,投資者服務中心按照試點計劃,在上海、廣東、湖南三個區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一手(100股)A股股票。

那麽到底何為持股行權?根據持股行權的試點方案,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法購買持有試點區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一手A股股票,持有後,原則上不再進行買賣。投資者服務中心以普通股股東身份依法行使權利,通過示範效益提升中小投資者的股權意識,引導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

試點階段,投資者服務中心主要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利潤分配決策機制、公開承諾及履行、自願性簡明化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使知情權、建議權等無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的股東權利。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會逐步豐富行權事項和行權手段。

“投資者服務中心以普通股東身份參加股東大會,用專業的方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僅對上市公司觸動很大,而且對普通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鑒。”證監會周五表示,很多中小投資者通過郵件、評論、留言等方式對投資者服務中心持股行權的做法給予肯定,並表示以後也要積極“參會”,表達訴求。

下一步,證監會要求把握好四個方面繼續推進持股行權試點。

首先,是要堅持股東定位。投資者服務中心持股行權應立足於公司普通股東地位,淡化行政色彩,嚴格根據法律賦予的股東權利,用好法律賦予的手段,反映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訴求。

實際上,作為證監會下轄單位,投資者服務中心的身份略顯尷尬。不過,證監會早已公開明確,投資者服務中心不代表證券監管機構的立場。

“投資者服務中心開展持股行權試點,將堅持普通股東的地位,確保所有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規範,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規則,”證監會發言人鄧舸此前曾表示,投資者服務中心不行使監管或自律職責,不代表證券監管機構的立場。

第二,要突出問題導向。證監會要求,持股行權工作涉及面廣,試點階段要確定一些重點領域,抓住市場關註的熱點問題,特別是上市公司分紅、承諾履行、重大交易公允性等事關投資者利益的重點、熱點問題,做足功課,找準方向,尋求工作突破,實現最佳市場效果,爭取投資者的認同和支持。

第三,要創新工作方式。持股行權是新事物,沒有現成的經驗和路徑可以借鑒,需要積極實踐,大膽創新。基本的工作邏輯是圍繞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和救濟權等權利內容,綜合運用查詢、建議、表決、訴訟等權利行使方式。重點在查閱公司文件、提出質詢建議、征集投票授權、開展股東訴訟等方面實踐探索,形成切實可行的行權工作方式。

第四,要強化示範導向。證監會要求,要加強持股行權宣傳推廣工作,一方面要抓住具有典型意義的重大個案,形成示範效應;另一方面要及時總結歸納行權工作經驗,分類形成行權工作指引,為投資者積極行使股東權利提供指導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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