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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用工靈活性面臨勞工約束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28708.html

最近幾個月,媒體報道了一些政界與學界人士對《勞動合同法》的批評。這些報道給人以這樣的印象:《勞動合同法》對勞工過度保護,損害了企業的用工靈活性。

《勞動合同法》確實對包括用工靈活性在內的企業用工權進行了限制。但在筆者看來,真正限制企業用工靈活性的,不是《勞動合同法》的條文,而是勞動力市場上供(勞工)求(企業)雙方的博弈。

以下,筆者分兩種情況,分析勞動力市場上作為供給方的勞工對企業用工靈活性的約束。

“候鳥式”農民工的約束

先看勞動密集型企業。

勞動密集型企業使用的主要是非技術工人。非技工的工作沒有多少技術含量,員工經過短期培訓(短的幾天,長的也不過1~2個月)就可以勝任。技術含量低意味著勞動密集型企業勞工來源廣。只要勞動力市場上供不小於求,招聘非技工就相對容易。因此,勞動密集型企業偏好靈活用工。

從勞工的角度看,影響就業靈活性的有兩方面因素:技術含量與流動周期。

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工作一學就會,勞工另找工作(包括改行)容易,因而就技術含量而論,企業用工靈活、勞工可以接受。

但也就是因為技術含量不高、農民工進城後一學就會,且他們的工資底線遠低於城鎮職工,因而農民工迅速取代城鎮職工,成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勞工主力。

用工主要用農民工,這給企業用工靈活性帶來了約束。農民工的工資底線之所以比城鎮職工低得多,主要是因為農民工的家屬(子女和老人)通常留在生活開支只有城鎮1/3的鄉村。但“工作在城鎮、家屬在鄉村”,同時又意味著農民工必須“候鳥式”定期回鄉探親。回鄉探親的時間通常在春節前後,一年一次。回鄉探親的花銷對農民工來說是一筆不小開支。正因為“候鳥式”流動的存在,所以外來農民工希望找到的是能從當年春節後一直持續到下一年春節前的工作。換句話說,就是農民工認可的企業用工靈活性,必然受到農民工“候鳥式”年度流動的約束。

2008年以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訂單多為長期的,能保證全年生產,因而工作(不論是否簽訂合同)以年為期成為企業用工的潛規則。

2008年以後,國內外經濟形勢惡化,中國勞動密集型企業的訂單中短單越來越多,一年之內接單量起伏波動很大且沒有規律。為了降低成本,企業用工從以年為單位縮短到以季度或月為單位,有訂單就招工、沒訂單就隨時解雇勞工。

前述媒體報道中,企業一方面埋怨解雇勞工不易、解雇成本(賠償金)太高,另一方面又埋怨無法約束勞工隨意離職。這種初看起來矛盾的現象,正是上述短單經濟的反映。有訂單特別是急待完成短單時,企業不希望勞工走;沒有訂單時,企業不希望勞工留。至於沒有活幹時外來農民工何以為生,企業管不著。

企業如此靈活用工,苦的是外來農民工。如果被解雇後留在就業地不走,等待工作期間他們沒有收入,食宿開支卻一點不能少;如果回內地家鄉,有活再外出,則需承擔額外的來回交通費。無論哪種選擇,如果工資不漲,農民工都吃虧。

面對企業“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式的靈活用工,一部分工作熟練、勞動生產率高的農民工,幹脆自願成為職業性的臨時工。企業需要短期用工時,這些農民工招之即來、能夠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議定的工作。但企業必須為此支付比正常用工高得多的計件工資。臨時工用有活幹時的高工資,彌補沒活幹時的食宿花銷。

短單與職業性臨時工的結合,使“勞動關系的靈活性”趨於極致。至此,《勞動合同法》是否有礙企業用工靈活性,已經不重要,因為勞資雙方都不打算簽訂勞動合同。

技工改行難的約束

再來看作為勞動密集型企業升級換代目標的技工密集型企業。

與非技工相比,技工要額外支付兩方面的成本。一方面,技工培訓期長,培訓支出及因培訓期無法工作或無法充分掌握所學技能而損失的收入多。另一方面,技工所學技術通常是專用於某一行業、某一工種的。技術層次越高、技術的專用性往往也越強。技工如改行,他經多年學習和工作所掌握的技能會全部或大部分報廢。如果勞工面臨的就業形勢是工作極不穩定、頻繁改行,那麽,學技術、當技工未必比當非技工上算。

技工從事本行工作多久,累計收入才與普通員工相當?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看技工的培訓期有多長,其次要看技工的收入比非技工高多少。

就筆者所知,一般來說,要成為中級技工,需要在技校學習3年(包括1年實習);成為高級技工或技師的學習期更長,需要學習4~6年。從事本職工作後,還需經過3~10年的“從幹中學”,才能達到相應的技術水平。

至於技工與非技工的收入差距,最近,筆者看到兩篇媒體報道的調研結果。一篇是中智人力資本調研與數據服務中心對勞工2015年平均收入進行的全國性調研;另一篇是廣東省人社廳公布的2016年一季度廣東用工監測情況,其中收入是指在崗普工和技工的月工資中位數。有意思的是,兩份調研結果中,技工工資都比非技工(普工)高25%。

筆者據此算了一筆賬。假設⑴只要求技工達到中級水平;⑵上技校的學費由政府全額補貼;⑶上技校的頭兩年因不能打工而少掙的錢相當於普通勞工兩年的收入;⑷實習期和“從幹中學”時,技工的年收入同樣比普通農民工高25%。在上述有助於提高技工累計收入的假設下,粗略計算的結果是:從實習開始,技工至少要再工作8年,才能把上技校的頭兩年少掙的錢賺回來。如果考慮先上技校後掙錢的影響(即貼現因素),再放棄“不切實際”的最後一條假設,想把上技校少掙的錢賺回來,技校畢業後技工需要從事本行工作10年以上。換句話說,如果農民工掌握一門技術後,從事對口工作的時間超過8~10年,那農民工學技術是上算的;反之,如果從事對口工作的時間少於8~10年,那學技術還不如不學。

遺憾的是,用工企業招聘技工時,並沒有打算給技工從事本行工作8~10年的機會。近兩三年,媒體上經常可以看到原勞動密集型企業“機器換人”的報道。其中一些報道對用人與用機器的成本作了比較。從這些報道看,企業收回購買與使用機器人成本的回本期,長的4~5年,短的1~2年,都比前述技工學技術8~10年的回本期要短得多。4~5年後,上述企業本身“機器換人”的成本已經收回,無論改行還是停業,企業不會有多少損失;技工可就進退兩難了。

與非技工相比,技工需要更大程度的職業穩定性,而這種穩定性恰恰與中國企業所崇尚的用工靈活性相沖突。於是就出現了這樣的矛盾現象:企業為“技工荒”而頭疼,社會各界也都在呼籲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工職業素質,唯獨作為當事人的勞工無動於衷。技校招生數量在增加,技校畢業生“畢業即改行”的數量也在增加。“機器換人”需要相應的技工,但嘗試向機器人技工轉型的主要是傳統的技工,特別是從最早做自動化的企業出來的技工。有原有的技術為基礎,這些技工改行從事與機器人有關的技術工作,往往舉一反三、事半功倍。非技工改行成本要比傳統技工高得多,於是在簡單熟悉機器人之後,他們轉向機器人銷售崗位去了。

有學者認為,現有《勞動合同法》過於“超前”。筆者認為,就技工密集型企業而論,“超前”說並不成立。如上所述,技工的特點,一是培訓期與累計收入回報期長,二是技術專門化程度高。沒有較高的就業穩定性,就沒有勞工願意先苦後甜學技術。制造業要升級換代,要培養德國式的小行業“隱形冠軍”,就需要大量高素質的技工。由此導致的對企業用工靈活性的約束,恐怕是很難避免的。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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