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
何君堯法庭拍照一文, 曾經討論過法庭拍照的法例, 也舉了東區法院大樓為例, 當法院身處多用途的建築物內, 何謂「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in the building or in the precincts of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court is held)就非常含糊了。我在該文對法例釋義的講法很多人未必同意, 因為傳統習慣使傳媒不敢在這些處所胡亂拍照, 今天看到司法機構回應此事的講法, 基本上跟我的看法一樣, 總算有點安慰, 因為是司法機構的發言, 即是包含法官的法律看法。那麼該處可以拍照嗎? 司法機構不明言, 因為那是literally的灰色地帶。雖然不會導致檢控, 但也不會鼓勵。明言沒有問題可能會引起混亂, 有人可能會在升降機內也拍攝, 太容易引起衝突, 到時可能會諉過於司法機構。
以前只有記者才會拍攝這些證人、被告的照片, 為了新聞報導的用途, 現在任何人都隨時可以用手機來拍攝, 你根本不知道那些是甚麼人及拍攝的用途。這些瘋癲的人、瘋癲的事, 便構成香港瘋情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