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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證監局組織私募自查 機構稱要“上報全部家底”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5861.html

隨著各種風險事件的爆發,監管部門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也日趨嚴格。

5月19日,第一財經記者獲得了廣東證監局向私募機構發布的《關於組織轄區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開展自查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內部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漏洞,查找各項業務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及風險隱患。

業內人士表示,這次廣東證監局要求的自查非常嚴格,這個通知的要求對私募機構來說,幾乎等於就是要“上報全部家底”;並非所有廣東私募機構都收到上述通知,對於暫時沒有收到通知的,可能在稍後時間才開展自查工作;有業內稱,監管部門從去年開始強力整治,現在地方監管局發出通知,對相關機構有直接的約束,這次自查的重點,集中在“是否兼營P2P、眾籌等非私募基金業務”。

6月15日前提交自查報告

《通知》稱,自查重點包括:機構登記與產品備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是否從事P2P、眾籌等與私募基金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機構內部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是否完善;資金募集、投資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是否合法合規;信息更新及報送是否準確及時等。

關於具體要求,《通知》稱,“各有關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制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成立自查工作組,專門負責落實自查工作;”“6月15日前,將自查工作報告、私募基金產品信息表、自查工作底稿電子版發送至我局聯系人電子郵箱。”

上述自查底稿當中,要求私募填寫每個自查要點的自查情況、發現問題、整改計劃;私募基金產品信息表當中,要求填寫規模、代銷機構、投資者情況、托管情況、分級情況等。

《通知》稱,“各有關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高度重視,認真落實自查要求,我局將擇機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對於不認真開展自查、拒不自查、未能按期完成自查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以及發現自查中弄虛作假、故意隱瞞或掩蓋違法違規事實的,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對於自查認真,主動發現問題並及時、全面糾正,或者被抽查且檢查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我局將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我們早上看了一下,基本相當於把家底都抖出來了。”廣州一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不過,這次只是抽查,並非全部,對於沒有收到通知的私募,這次暫時不用提交自查資料,估計要等下一次。

上述《通知》稱,“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印發<私募投資基金現場檢查工作指引(試行)>》的有關要求”,組織轄區內有關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開展自查工作;上述兩個文件都由證監會簽發。

重點整治“是否兼營P2P、眾籌”

針對廣東證監局上述文件,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稱,這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強監管的又一個新的舉措。私募基金以前存在的亂象,社會反響強烈,因此,監管部門從去年開始強力整治。整治最突出的措施,是強化基金業協會的職能,授權基金業協會作為半官方機構開展工作。今年年初開始采用的登記備案制,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真實客觀,納入規範化管理。這次廣東證監局要求的自查,是直接從行政監管機構采取的具體檢查督促措施,雖然內容與基金業協會要求相類似。但是這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措施,對相關機構有直接的約束。

玄甲金融投研總監衷亞成表示,廣東證監局此次自查活動的目的,主要是排查轄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風控制度、合規管理漏洞以及各項業務活動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本次自查的重點也即第一條就是,“是否兼營P2P、眾籌等非私募基金業務”,也就是說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凈化私募機構的主營業務範圍,防止部分私募機構利用各種所謂創新模式來突破合格投資者的限制,更加防止一些國內P2P和眾籌等新興金融機構為了解決現有業務的困境,從而尋求在私募領域展開業務實現一些緩解。約束私募機構老實本分地做好本職業務。對於不合規的要迅速匯報問題,進行整改,對於問題比較嚴重的會加大針對這些機構的審查力度和頻率。

4月29日,證監會召開“五一“小長假前的最後一次例行發布會,這次發布會上,證監會私募部主任陳自強及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專門就私募基金監管政策及近期監管工作安排做出詳細說明。

首當其沖的一個問題是變相公開募集,突破合規投資者標準。譬如,有些私募機構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推介,在宣傳過程中誇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也有機構利用資金認繳制或者通過收益權拆分銷售等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投資者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第二個問題是不少的私募機構管理失範,違規運作,內部管理和風控制度不健全,基金運作隨意性大。比如,部分私募機構將自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甚至挪用或侵占基金財產,向公司自營盤或特定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還有部分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存在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行為。

據陳自強介紹,目前存在的一種問題是“明股實債”類產品兌付壓力大,“跑路”事件時有發生。這些基金在備案時填報為從事股權投資,但在負債端向投資者承諾高額固定收益。一旦項目端出現風險或資金周轉困難,即面臨兌付風險。表現為管理人在資金鏈斷裂後“跑路”,投資者損失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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