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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結構債口頭指導 為何讓投信業者官司纏身?呂東英、李賢源 法庭關鍵告白

2010-8-16 TWM




五年前結構債風暴,至今仍是許多業者不願提起的痛,隨著今年初前金管會主委呂東英與委員李賢源,接受庭訊時的答辯內容曝光,兩人在法庭上針對政府處理結構債的告白,從中亦還原了許多不為人知的背後真相。

撰文‧徐介凡

五年前的一場結構債風暴,不但讓國內投信業者慘賠上百億元,甚至官司纏身,如今二審宣判在即,當事人無一例外地拒談事件內容,讓人不禁更加好奇,究竟什麼樣的真相,會成為大家心中難以磨滅的痛?

回 首民國九十四年,因為美國利率快速反彈,讓許多投信公司所發行的債券型基金,因持有連動利率的結構債,而在一個月內遭到擠兌三千七百億元,當時金管會委員 李賢源為了避免可能的金融危機,以不尋常的方式,下令所有投信業者「限時出清」手上所有結構債,虧損的部分則要投信大股東自行認賠了事。

結 果事後證明,或許真的避免了一場可能的風暴,但限時出清的動作,不僅許多保本的結構債因提前解約而慘虧,而且官員前所未見地要大股東替所有基金投資人認賠 的命令,也成為國際上的特例,讓當時許多外資投信負責人無法向國外總公司解釋「為什麼會這樣?」後續更衍生出一些大股東不甘白白認賠,因此想方設法從其他 管道把虧損「撈」回來的奇特景象。

﹁說服﹂投信接受指導?

如今看似陳年的歷史金融事件,許多人還在痛苦的官司之中,事情的真相究竟為何?法庭上的攻防或許可以讓真相越顯清晰,從中也可嗅出前金管會主委呂東英、委員李賢源兩人在政策執行上,輕重拿捏截然不同。

事 過境遷,當時處理結構債的﹁總司令﹂李賢源自評,「這是我替中華民國政府所做的重要功績,連︽金融時報︾等國外媒體都大篇幅報導。」可是看在呂東英眼中, 卻有截然不同的感受,他說如果業者應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政府解決金融危機,「不應有的刑事責任,政府部門有必要協助業者向司法機關說明問題的始末,釐清責 任。」以下是︽今周刊︾取得今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一審法庭上,呂東英、李賢源在接受審判長庭訊時的攻防,盡可能保留原始問答,不做更動,留予外界公評。

審 判長問呂東英:「投信股東吸收結構式債券損失,金管會作法有沒有法令依據?」呂東英表示:「當時我們不敢下行政命令,我們透過說服,請投信公會,投信公會 有祕書長。」審判長進一步問及:「透過投信公會祕書長勸導,這樣合乎依法行政原則?」呂東英則回答:「我們適當閃避更改法令的途徑,當時已經有爭議情形 下,若是改法令,別人會覺得怪怪的,我們透過說服的方式,讓投信公司自己接受我們指導,為何接受?因為(不遵守)後面基金不能發行。」針對審判長問到金管 會的作法,「現在看起來是否有效?」呂東英回答:「對,但是心裡看起來不忍……不然以後新的基金不能發,舊的不能增加規模。」而審判長進一步問:「這樣算 行政指導?」呂東英坦承:「很強烈的行政指導。」審判長追問到:「金管會對於九十四年結構式債券處理,有沒有限期處理的要求?」呂東英回答:「我們內部委 員會時知道李賢源他是要主導九十四年底之前,要把所有結構式債券四千多億處理掉,後來事實證明也是九十四年底前處理掉,……我們以現在眼光看,當初若三四 二○億元完畢後,掌握流動性處理,不要急著九十四年底前處理完畢,投信股東不會損失這麼多,當時李賢源認為這是一個毒瘤,一定要處理。」李賢源則回答: 「九十四年年底結構債全部要搬出。」九十四年底前處理掉最好?

審判長進一步問及:「是否在九十四年八月間才要求投信公司搬出結構債?」李賢 源則回說:「詳細情形我不記得,但是在處理過程中間發生越來越危險,才做這個要求,剛開始只是要投信公司搬,並沒有時限,這是為了國家好才叫他們趕快。」 金管會在處理結構債案件上,曾對投信業者訂定三大處理鐵律,包括符合法令、不可讓基金投資人受損,以及如有損失應由股東自行吸收等;審判長問及:「上開三 個鐵律,特別是第一、二鐵律法律依據為何?」李賢源答到:「我們也想說如果看投信業結構債其實沒有信用風險,只是因為買了結構債,當時美國利率升起來,跌 價會比台灣一般債券快,所以當時我們有想要是否國家出錢把這些債券全部搬出來,我們也找了郵政公司,要把債券全部搬出來,由投信付利息,但是郵政公司不答 應,於法不合,只願意從事附條件交易,所以政府這邊變成因為沒有錢,不可能出來保證,最後只好找股東來自己解決問題。」當審判長進一步追問:「上開兩個鐵 律法律依據為何?」李賢源回答:「本來就有經過金管會委員會決議,法律依據就是第一個,買的商品不對,第二,拿全部專業經理人來問他們也不懂,這個就是專 業的問題,所以法律依據就是本為管理錯誤。」至於審判長問到:「為何主管機關開會會沒有紀錄?」李賢源則說:「我就說按照我們的賠償處理原則處理,一開始 也沒有規定要如何做,開始有爭論時就是檢查局那次開會,因為有爭論所以我們才把這個原則講出來。」而當審判長針對金管會要求投信業者處理結構債案造成的損 失時問到:「是股東或是大股東負擔?」呂東英回答:「金管會一開始是股東負擔,但是小股東怎麼負擔的起?所以後來由大股東負擔,是事實造成的。」李賢源面 對審判長問及:「投信股東應該如何處理結構債的損失?」他亦回答:「我們也有判斷結構債跟利率有關,不會一下子損失很多,且持有到期的話本金就回來,不會 輸錢,又不會有信用風險,所以虧的部分只有利率。」審判長又問道:「當時金管會是否有規畫結構債的承接者應如何做後續處理?」李賢源則回答:「股東之間如 何分擔認列損失,我們主管機關不過問,這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事情。」而審判長問:「在小組會議中,相關投信有無陳報如何分擔損失的處理方式?」李賢源說: 「我的小組從來沒有討論過投信如何分擔損失,理論上利潤都知道怎麼分,負的怎麼不知道怎麼分,對我們來說那個問題很細微。」審判長進一步問到:「在你們小 組會議過程中,有無對提出比例分擔曾經對外表示過該原則?」李賢源則說:「我從未教過人家如何分擔,我認為這是常識,印象中沒人來問過。」非常時期的唯一 辦法?

不願具名的國內券商高層坦言,八十七年亞洲金融風暴期間,包括東隆五金、廣三集團、茂矽等地雷公司債事件爆發時,便曾有過為了避免系統風險,而由投信股東自掏腰包、忍痛認列損失的經驗。

回 顧主導整起結構債案件的李賢源,案例在前卻仍有三大處理不夠周延的問題,首先便是要求持有結構債的金融機構,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把所有部位全數搬出」, 因為當時許多保本結構債,繼續持有到期並不會對本金造成虧損,若採取更彈性的作法,清楚告知業者會全額負擔虧損,且給予最早設定的三年內全部出清目標作為 時間緩衝,便可兼顧穩定投資人信心與政策面的要求。

李賢源對此則認為:「當時是基於即將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危機,也就是投資人將出現擠兌的情 況,才會有此決定。」由於結構債投資者多為專業機構法人、上市櫃公司財務長等,專業條件並不輸負責販售的金融機構,眼見美國與台灣利率走揚、持有債券價格 開始下跌,立即就會出脫手中的部位,只要有一個這麼做了,其他人就會開始跟進,「所以,我們研判這個地雷的引信一定要先移除。」第二個問題則是在李賢源主 導的債券小組許可下,讓業者可透過引進國外較高利率的債券包裝,將原本結構債的價格風險轉變為信用風險,甚至若以當時未出清的結構債持有至今進行觀察,反 而還會賺錢。

最後一個問題則是針對法律面上,業者埋怨當時李賢源強勢要求業者出清,卻又沒有給予業者完整的法令面規範與約束,像是匯集法務、檢查等單位共同思考,讓業者在處理的同時,能夠更加清楚界限與規定。

李 賢源憤怒的強調:「在那個時候,有誰能夠預料到利率會反轉、甚至跌到零利率?」他強調在當時美國利率上升之際,因為研判台灣央行也會跟進升息,到時候結構 債的虧損會變得更大,反而引發更多投資人擠兌的問題,因此才會要求業者盡速把部位搬出,這是非常時刻的必要手段,不應以事後觀點分析。

如果 時間能夠重來一次,李賢源表示他仍會選擇相同的作法,「這是唯一的解法。」他亦明確指出「絕對可以讓人民來打分數,看看到底是誰對誰錯。」捲入結構債風波 的投信公司公司 罪名 起訴理由 一審判決寶來投信 背信罪 寶來投信股票高價轉賣寶來證券,獲利上億餘元 因白文正去世而無後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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