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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海聯華超市董事長王宗南獲刑18年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1219

資料圖:光明集團原董事長王宗南 (東方IC/圖)

新華社消息,8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誼集團”)總經理、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華超市”)董事長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挪用公款違法所得120萬余元、受賄款269萬余元及受賄收益833萬余元予以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王宗南出生於1955年,中歐國際工商學院EMBA,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1995年,任友誼集團總經理,上海內外聯綜合商社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兼聯華超市董事長、總經理;2003年4月,任上海百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兼友誼集團董事長、聯華超市董事長、上海友誼複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擔任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2014年7月28日,王宗南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立案偵查;兩天後,上海市政協舉行十二屆十二次常委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撤銷王宗南十二屆市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目前法院調查顯示,王宗南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是發生在其擔任友誼集團領導人期間,即2006年擔任光明食品董事長之前。

曾向複星索賄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擔任友誼集團總經理、聯華超市董事長期間,於2001年至2006年間,夥同原聯華超市總經理良威、董事張增勇、財務總監徐苓苓、人事總監道書榮(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先後十余次共同挪用聯華超市及其下屬單位公款共計1.95億余元用於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潤有限公司註冊、驗資、受讓股權、參與房地產投資等經營活動,並謀取個人利益。其中,王宗南獲取非法收益計120萬余元。

此外,被告人王宗南還在友誼集團與上海複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複星集團”)合作成立上海友誼複星(控股)有限公司後,利用職務便利,為複星集團謀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複星集團董事長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購買複星集團下屬房產公司開發的別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間,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總價208萬余元的低價購得本市松江區淶亭南路兩套別墅。經估價,2003年上述兩套別墅的市場價與王宗南父母購房實際價格差額合計269萬余元。此後,上述兩套房產分別於2010年、2013年轉售他人,銷售得款共計1480萬元。

對於低價購買別墅一事,據澎湃新聞消息,王宗南在回答辯方提問時解釋,2003年初父母想買房,於是自己給相熟的開發商打了個電話,詢問是否方便看房。王宗南表示,房屋的購買錢款、房產證的名字均是自己父母的,此外,對於房屋的售價當時也不清楚,直到一年多以後,他才知道房屋的總價。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億余元,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269萬余元,其行為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挪用公款情節嚴重,依法應兩罪並罰,據此,依照刑法和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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