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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金港股連載(6): 上市公司訊息披露之分別

6. 上市公司訊息披露之分別
(1) 一般披露
  在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場方面,所有公司年結日均為12月31日,並一般要求公司需要每個季度出發財務報表,季報需在30天之內,半年報需在2個月之內,年報需在4個月之內,並需完全備有公司各項業務比較資料,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情況表,另外,如果當市場有任何謠傳的時候,公司也需嚴正地進行澄清。

 至於香港股票市場方面,香港上市公司年結日沒有限制,但大部分均為12月31日、剩餘的為3月31日和6月30日的。主機板的定期報告法定資訊披露為只分為半年和全年,季報則僅為自願披露。至於創業版,則需要發表季報,但只限於損益表部分。無論是主機板和創業板,年報披露水平均不及內地,不過年報、季報和半年報均會發給已在登記處登記的股東。但是各項訊息披露,尚算完全,包括周年股東大會及特別股東大會的詳情、業務性質的轉變、董事人選的改變、股份截至過戶日期、須予披露的交易、關聯交易、建議進行的供股、配股安排、擬進行的收購活動或私有化,以及就不尋常股價或交投量的波動作出解釋等。

(2) 持股披露
在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場方面,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發行股本5%以上者和高級管理層,每變動1%需於3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另根據最近上海交易所的新規,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未來6個月內通過上交所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單獨或者合併減持的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的,應當在首次減持前3個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並預先披露其減持計畫。

至於其他股東,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發行股本5%時,需於3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該投資者不得於該3日內買賣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股份。就該投資者而言,每當其持股量增加或減少5%,即須於3個工作日內作出披露。由披露責任發生當日起至作出披露後2個工作日內,該投資者不得買賣該上市發行人的股份。

  至於香港股票市場方面,針對涉及上市法團的權益披露亦訂有詳盡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關連人士定義非常詳細,基本上涵蓋其持有之公司和相關親屬和一致行動人士等。另外高級管理層不論持有多少股票也需披露其每次買賣情況。至於披露可分為長倉披露和淡倉披露,短倉量水準情況也需向市場公告。至於各公司相關人士披露期均為3個工作日。

其他股東的話,基本披露要求包括投資者持股5%或以上需於3個工作天內披露權益,首次披露則需於10個工作天內。該等股東短倉的披露亦需向市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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