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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證監會全票駁回港交所同股不同權咨詢草案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6/4637249.html

港證監會全票駁回港交所同股不同權咨詢草案

一財網 秦偉 2015-06-25 18:10:00

6月25日,香港證監會發出聲明,稱證監會董事局一致決定,不支持以不同投票權(即同股不同權)架構在港交所作主要上市的建議草案。

香港的同股不同權咨詢進程意外出現重大轉折。

6月25日,香港證監會發出聲明,稱證監會董事局一致決定,不支持以不同投票權(即同股不同權)架構在港交所作主要上市的建議草案。

港交所於上周五剛公布了同股不同權架構首階段咨詢結果,以及第二階段咨詢的建議草案。港交所曾計劃於今年第三季度或第四季度初向市場發出建議草案,開展第二階段咨詢,而現在時間表將難免推後。

“港交所將與證監會繼續溝通,上市委員會也會參考證監會的意見,再決定下一步的最佳方案。”6月25日下午,港交所表示。

根據首階段咨詢總結,基於任何《上市規則》修訂均須經香港證監會董事局通過。港交所坦言,香港證監會的意見對其推出作第二階段正式咨詢的最終建議方案將有重大影響。

“對不同投票權架構的討論的一個焦點,是與美國就中國內地業務的上市地的競爭。香港的營商及競爭環境受多項因素影響,並可在相對較短時間內出現重大轉變。證監會在執行其監管職能時,會考慮長遠及短期目標,致力維持公平透明等核心原則,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香港證監會在聲明中指出,其已經研究過比公布的咨詢總結更為詳盡的版本。

證監會董事局對建議草案中提出的三項限制持不同意見。港交所建議,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須擁有非常高的預計市值,但證監會認為,公司規模龐大並不能保證它會公平地對待其股東。

“市值大的發行人如有任何企業失當行為,將可能影響更多投資者,並對我們的市場造成更大的影響。”證監會董事局認為,這類發行人有更大機會成為指數成份股,屆時,即便基金經理並不贊同這些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架構,其管理的指數基金及其他利用公眾資金進行投資的“被動式”機構投資者,也不得不被迫買入並持有這類股票。

港交所的首階段咨詢結果曾顯示,國際大型基金貝萊德、富達、安本亞洲均表示反對同股不同權。

其次,港交所建議增加一系列“加強適當性”要求,即合資格申請人具備某些與其行業及公司創辦人貢獻有關的特征,如上市申請人有否一些不能很容易複制的獨特特征,是否有可能維持競爭優勢,以及公司創辦人的貢獻。香港證監會表示,強烈關註有關建議。

“有關建議需要監管機構評核上市申請人是否符合'加強適當性'要求,以確定公司是否具備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資格。”香港證監會指出,由於在適用這些要求時只能依賴主觀判斷,因此有其內在的不明確性。“一個依賴監管機構主觀判斷來確定哪些上市申請人可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制度,不但會導致監管上的不確定性,還可能導致決策的過程不一致和不公平。證監會不贊成在此基礎上繼續進行。”

港交所提出的另一項建議是,只有新的上市申請人才會獲準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並配以適當的反規避措施。香港證監會認為,假如不同投票權架構變得普遍,香港的證券市場及聲譽將會受損。

“證監會所考慮的包括建議草案能否有理有據地限制不同投票權架構獲采用的情況,以及是否設有有效措拖以防止不合資格的申請人規避這些限制。”香港證監會指出,根據建議草案,只有新申請人才能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這意味著目前已上市的公司及日後並非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發行人均不得采用這種架構。要使這一限制發揮作用,必須設立有效的措施,防止不合資格的發行人利用分拆、資產轉移或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等安排去規避此項限制。而證監會對於港交所建議的反規避條文是否有效,表示重大關註。

此外,香港證監會指出,單單對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的數目加以控制是不足夠的。證監會表示,對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收購現有上市資產所帶來的潛在影響有所關註。“若不受限制的話,上市後交易可導致現有上市業務及資產的重大部分被轉移至不同投票權架構之下。”香港證監會認為,有關發展在整體上對市場及投資大眾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

香港證監會還認為,建議草案中沒有解釋,其中有多少建議的保障措施及條件能夠獲得持續監察,以及監管機構或公眾股東可對違反規定的公司采取何種措施。

編輯: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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