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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業需要專業化運作。推動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建設,爭取稅收政策優惠及減免成為公益信托突破重圍的關鍵 ◎ 財新記者 劉卓哲 文liuzhuozhe.blog.caixin.com 雖然沒有“冰桶挑戰”那樣吸引眼球,但多家信托公司推出的各類公益信托項目已經讓公益事業逐漸表現得更為專業化。 根據中國信托業協會(下稱協 會)牽頭撰寫的《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2013-2014) 》中數據顯示,截至2013 年年底,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以及類公益信托項目39個,資金總額129.17億元。2013年,信托公司公益捐贈總額1.21億元。 這一數字顯然無法與上萬億元的信托計劃相提並論,與各類慈善組織的募資也不在一個層級,但公益信托帶給社會的正能量不斷深化。 9月15日,萬向信托公司推出的“萬向信托 - 中國自然保護公益信托計劃” ,在推介了三個月之後,達到最低募集金額,如期成立。萬向信托研究中心負責 人李元龍博士介紹,該信托計劃永久存續,不設投資門檻;受托人將信托財產 用于無償捐助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規定篩選確定的、執行中國境內自然環境和生態保護公益項目的個人、組織或法人機構,以發展環保事業,保護生態環境。 四川信托研發部研發經理白雲對財 新記者表示,信托公司參與公益信托動力在於,作為一種特殊的資源整合平台,為潛在的捐贈客戶與公益慈善事業搭建橋樑 ;同時,信托制度作為一種財富管理手段,也可實現公益慈善資金的保值增值,使慈善機構基金會的資產管理更加專業、安全、有效。 叫好不叫座 公益信托在中國並非新鮮事。2004年,雲南信托推出“愛心成就未來 - 穩健收益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被認為是中國大陸首個將信托和公益事業結合起來的信托項目。 公益信托,也稱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為使全體社會公衆或一定範圍內的社會公衆受益而設立的信托。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並將其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管理,將信托財產用于信托文件規定的公益項目。一般而言,標準化公益信托指本金不收回,且委托人不獲投資收益。 中國目前推出的大部分公益信托計劃為“類公益信托” ,即本金需要收回。 目前,中國國內標準公益信托和類公益信托的占比分別為10% 和90%。中國首個標準意義上的公益信托是西安信托(現已更名為長安信托)發行的“ ‘5 · 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計劃” 。 2012年到2013年間,協會組織“信托公司公益信托業務模式研究”課題組。 課題組報告指出,信托機構對於開發“公益信托產品”的熱情並不高,一些公司推出具有公益性質的信托產品,但是無論發行規模、市場認知度、影響力均不夠大。 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發行為數不多的幾只在意義上具有公益性質的信托產品,僅限在地方審批、當地發行。 其中包括長安信托當年推出的“ ‘5 · 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計劃” ,用于陝西地震災區受損中小學校校舍重建、或援建新的希望小學等公益項目,期限為三年,成立規模1000萬元;百瑞信托推出的“鄭州慈善公益信托計劃” ,用于四川災區和其他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援助,信托期限十年,首期募集160 萬元,開放式運行,即隨時可加入信托計劃;重慶信托推出的“金色盾牌· 重慶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 ,將定向用于救助英烈家屬及因公傷殘民警、特困民警,從而大幅度提高優撫和救助標準,募集規模超過1億元,期限十年,審批單位為重慶市公安局。 此外,已經開展的公益性信托還包括,華寶信托推出的“華寶寶恒教育基金” 、平安信托推出的“新疆助學公益信托計劃” 、北京信托推出的“同心慈善1號新股申購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重慶信托推出的“愛心滿中華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中信信托推出的“中信開行愛心信托”等。 即將成立的“萬向信托 - 中國自然保護公益信托”將打破固定期限的公益信托存續期,改為永續。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一是萬向信托現有的個人客戶和機構合作方;二是萬向信托推出其他信托產品的購買者,其拿出投資收益的一部分投入該公益信托計劃。 參與課題組的人士表示,具體而言,由信托公司發揮專業優勢,利於實現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從而保護受益人和捐贈人的利益。信托公司作為專業的投資理財公司,與基金會相比,具有很大的優勢。信托公司可以通過對信托產品的設計,靈活地改變產品結構,吸引各階層的投資者,將投資者的投資利益與實現公益目的很好地結合起來。同時,信托公司可以委托基金會負責管理公益項目,充分運用基金會過往的公益經驗。 協會課題組報告指出,就目前而言,公益信托在中國比較好走的路徑,是基金會與信托機構合作發展公益信托。 華融信托研究員袁吉偉認為,當前中國的公益信托面臨幾方面不足 :一是相關法律制度供給不足 ;二是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缺失 ;三是監管主體缺位 ;四是信托公司運作公益信托缺乏經驗,並且信托公司在公益事業領域的影響力不夠,募集資金能力遠不如各類慈善組織。 法律缺失 雖然公益信托磕磕絆絆行走多年,但中國現行法律並沒有專門條文對公益信托進行定義,而是通過列舉公共利益種類的方式對公益信托進行了界定。 白雲指出,目前缺乏專門的公益信托管理制度。公益信托的發起設立、公益信托合同的簽訂、財產運作管理、委托人權利義務、受托人權利義務等內容缺乏明確規定。 根據中國《信托法》規定,公益信托主要是指,為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而設立的信托。 有律師指出,公益信托設立實行許可制是各國信托法律的一個慣例,即任何一項設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為,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而不能採取口頭形式。 中國《信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和確定其受托人,應當 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准。但是,對於“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 ,在相關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界定。 在當下中國公益信托的實踐中,第一,目標公益事業所屬的管理部門,例如教育事業對應的是教育部門,環保事業對應的是環保部門,救濟貧困對應的是民政部門;第二,參照國務院發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光祥指出,對於究竟以何程序申報,如何監管,信托公司如何配合等問題均只有原則性的模糊立法。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沒有明確到位,這使得公益信托管理中的很多事項無從批准,公益信托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有參與協會課題組的人士對財新記者表示,就目前而言,第一,缺乏統一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造成資源浪費、權責不分、管理混亂 ;第二,消極監管模式,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第三,行政程序繁冗,由於缺乏統一管理,一旦涉及多部門審批,效率差, “拖遝的程序降低慈善人士捐贈熱情,而放棄公益信托計劃” 。 一位參與公益信托項目的信托經理認為,如果建立一套統一的公益信托審批、備案制度,也就不至於“很多項目因為審批流程冗長而夭折” 。 稅收壓力 在2014版《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中,將公益信托作為信托公司評級打分的加分項目,以此鼓勵開展公益信托。 一位央企系統信托公司研究員表示,信托公司做公益信托,更多是為了踐行社會責任。 “公益信托需要一單一單審批,規模上不去,管理費一般也就是千分之幾,不怎麼賺錢。 ”前述研究員說。 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 [2008]93號)(下稱《通知》 )規定,受托人管理費和信托監察人報酬,每年度合計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財產總額的8?。 對於公益信托的投資渠道, 《通知》規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財產及其收益,只能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 一位參與管理公益信托計劃的信托經理指出,所謂“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指向並不明確,投資範圍模糊。 不過,如此不賺錢的生意還面臨著稅收問題。 《通知》中規定,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可以爭取公益事業、稅收等管理部門的支持。 “即便是這一規定,也沒有明確開展公益信托可以獲得哪些稅收優惠,還需要信托關係人在開展公益信托時,自己與公益事業和稅收等部門聯繫尋求支持,這在實際中的操作難度很大。 ”劉光祥指出。 李元龍表示,在“萬向信托 - 中國自然保護公益信托計劃”中,遇到很多現實性的困難,萬向信托一方面與捐贈者反複溝通,說服其放棄一部分稅收優惠條件;另一方面,與公益組織合作,獲得一些抵稅發票。 協會課題組報告稱,公益信托在稅收方面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包括: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 以內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 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 以內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除此以外,再無層級較高的相關規定。 有法律人士指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遊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均規定,只有捐贈對象為特定事業或特定機構的,方能享受稅收扣除優惠,對公益信托的開展造成了很大的限制。 白雲也表示,企業及個人參與公益信托,應當對公益信托運營收入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目前缺乏相關制度規定,從而影響公益信托的普及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