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的民事賠償案件並不少見。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案件庫中,搜索“民事案件”,共有2370條記錄。
早在1990年12月14日,武漢市中院便審理了一宗水汙染民事訴訟,武漢兩家水廠將大量不達標汙水直接排入當地一湖泊,危害原告正常漁業生產,被索賠135萬元。
官司打了一年多之後,湖北省高院二審判決其中一個水廠償付漁場經濟損失17萬多元,而另一個水廠負責承擔其他如漁場打井、水汙染監測等費用。
在這個案件庫所列的審理時間中,這應該是最早的一宗環境民事訴訟。而在1991年5月31日,另一起有關大氣汙染的案件在遼寧省富順縣法院一審判決。當地一個碳黑車間排放廢氣,導致附近的一名農民的西瓜秧苗出現異常,後產量減少一半,經濟損失達11360元。
這個案件持續了4年,直到1995年底,撫順市中院終審判決,判決賠償原告7571元。
而最近大熱的土壤汙染,在1997年的河北省保定市出現了一宗訴訟。當地一家染化廠排放汙水,汙染了一個生產隊的耕土、機井,後調解無效,訴至法庭。保定市中院一審判決兩個被告單位賠償原告打四眼機井費用18萬元。
其他環境領域亦有涉及。諸如跨界傾毒問題,沈陽冶煉廠與雞西市化工局駐綏芬河辦事處,以協議方式將前者有毒工業固體廢渣非法轉移至雞西市,嚴重汙染環境。1995年,雞西市中院一審判決沈陽冶煉廠賠償經濟損失25079元余,並有其他賠款。而2000年廣西貴港市中院一審判決了一宗生態資源破壞案件。四個被告企業因抽水采礦,損害原告房屋,共同賠償26萬多元。一年後廣西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以上這些是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案件庫中,各個環境領域出現得最早的判賠案例。
2002年,環境訴訟領域出現了一起賠償額上千萬的案件。天津市海事法院一審判決,判處9家造紙及化工企業賠償漁民養殖經濟損失1365萬多元。2013年終審時,天津高院將賠款金額改為669萬多元。這是我國第一例海水汙染導致漁民蒙受嚴重損失的案件。
此後數年,各地多有出現“首例”環境民事訴訟。如2005年7月29日,包頭市中院一審判處一家內蒙古的造紙企業向原告包頭市供水總公司賠償汙染損失288萬多元。該案件為我國黃河流域首起水汙染賠償案。
賠償額比較罕見的是,2009年9月1日,山東省臨沂市一家化工企業排放大量含砷有毒廢水,致河流嚴重汙染。後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3714萬元的經濟損失。
而最近的一宗民事賠償案件是在2014年8月12日,福州市中院二審判決,認定被告福建省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煙氣排放不達標,賠償村民各類農作物損失、人身傷害等共計近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