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通訊社援引一位新《證券法》修改小組成員稱,新《證券法》擬規定:符合條件的金融公司可以從事部分證券業務。此類金融公司主要指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可以從事的證券業務範圍包括證券經紀業務、投行股票代銷業務等。(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該小組成員向大智慧通訊社表示,新《證券法》對於資管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公司可以從事哪些證券業務不會有詳細論述,具體的業務範圍證監會後續會有相關的配套細則。除此之外,其表示,證券公司經營範圍也有望擴大,券商也可以拓展更多創新業務。該人士認為,證券公司擴大經營範圍將是一個趨勢。
大智慧通訊社查詢資料發現,以海通證券為例,今年6月5日,海通證券公告稱收到《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於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擴大外匯業務經營範圍的批複》,同意海通證券增加外幣有價證券承銷業務。公司《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的外匯業務範圍原為:外幣有價證券經紀業務,現變更為:外幣有價證券經紀業務;外幣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訂《證券法》的決定。此次《證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制度。修改後的《證券法》取消了要約收購人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制度,取消了中國證監會對收購報告書的審核權。
上述小組成員表示,這只是對《證券法》進行了小範圍修改,真正的大範圍修改應該在今年年底左右,新《證券法》屆時有望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表示,未來改革方向包括再融資、定向增發等有望實行備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