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頒令繼續凍結中國森林(0930)行政總裁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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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2-12 17:41:29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12
法院頒令繼續凍結中國森林行政總裁資產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行政總裁李寒春(男)及李名下的Top Wisdom Overseas Holdings Limited(Top Wisdom)(註1)展開法律程序。
證監會於2011年2月2日向法院單方面申請並取得臨時強制令,以凍結李及Top Wisdom的相關資產,涉及金額達398,219,458元(註2)。
根據高等法院朱芬齡法官今天作出的命令,於2011年2月2日向證監會頒發的命令繼續生效,直至2011年3月4日或法院另行頒發命令為止。
臨時強制令所凍結的資產金額,相等於李及Top Wisdom於2011年1月出售中國森林股份的收益。
中國森林曾於2011年1月31日發出公告,表明該公司的核數師就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進行核數時,發現了可能不合規的情況。證監會其後作出調查並申請臨時強制令。
證監會向法院表示,Top Wisdom曾於2011年1月12日訂立配售協議,以每股3.35元配售合共119,000,000股中國森林股份。這些股份其後被配售予多家機構及基金。
臨時強制令旨在凍結李及Top Wisdom出售上述股份的收益。
中國森林股份已於該公司申請停牌之後暫停買賣,並會繼續停牌。
證監會將繼續進行調查。
完
備註:1. 中國森林於2009年12月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李是該公司的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李並全資擁有及控制Top Wisdom。
2.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向法院單方面申請臨時強制令(即沒有向李及Top Wisdom作出通知),因此李及Top Wisdom均沒有機會就證監會的申請作出回應。上述法律程序今天首次進行公開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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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兩名警員及十一名當舖僱員涉嫌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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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1-19 21:33:15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06.html
兩名高級警員及十一名當舖僱員,涉嫌在農曆新年時分別收受和提供「利是」作為節日禮物,被廉政公署起訴。各被告分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在首宗案件,被告謝劍雄,四十七歲,及盧家偉,五十四歲,同為高級警員,各被控十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裁判官郭啟安今日(星期三)批准兩人提堂時毋須答辯,並將案件押後至本月三十日答辯。
在另外四宗案件,被告潘國強,七十一歲;勞汝錦,六十六歲;馬勇強,六十九歲;區志江,四十九歲,分別為四間當舖的僱員,各被控兩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8(1)條。
另外七間當舖的七名僱員亦被廉署起訴。他們各被控兩項相類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8(1)條,並於昨日(星期二)在同一法庭分七宗案件提堂。
被告為潘耀駒,七十七歲;羅國彬,四十歲;張泉英,五十三歲;凌允鐘,五十八歲;謝景窩,五十八歲;何程樂,三十三歲;及李家標,六十二歲。
裁判官將上述十一宗涉及當舖僱員的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十一日進行預審。
兩名高級警員於案發時隸屬九龍城區區情報組(當舖組),負責每日聯繫區內的當舖。
二人涉嫌於本年二月十八日,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從該等當舖僱員收受「利是」。
該等當舖僱員則涉嫌在與警方進行事務往來時,於同日向該兩名高級警員提供「利是」,每次由二十元至五百元不等。
有關當舖僱員涉嫌提供而由兩名高級警員收受的「利是」,總計逾三千元。
兩名警員各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但被命令不得騷擾控方證人。其餘十一名當舖僱員各獲准以現金三千元保釋。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發言人提醒市民,節日將至,私營或公營機構的僱員在提供及收受禮物和「利是」時要特別留心,避免獨犯《防止賄賂條例》。
上述案件的控方由廉署人員許翔宇代表出庭。
瑞金(0246):本公司董事會及其審核委員會謹此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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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6-05 17:47:20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530050_C.pdf
..."based on information available at present, the Company believes those allegations [in the SCMP Articles] to be inaccurate and untrue". Note: the SCMP did not allege anything - it just reported that the SAIC filings it obtained did not appear to be consistent with Real Gold's published results for 2009.
而根據目前可獲得之資料,本公司認為該等指稱乃 不正確及不真實。本公司堅信其將取得所需證據,包括相關中國法律意見,證實(南華早報)該等報導中的指稱乃有悖事實。本公司 及其顧問正致力於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以盡快結束該事件。
提示: 南華早報無指稱任何事稱,他們指出他們取得的中國內地稅務報表與瑞金2009年的業績看來並不準確。
投資者操縱牛熊證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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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7-01 16:24:41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78
林樂然(男)承認曾在2009年5月18日至7月16日期間的開市前時段操縱四隻牛熊證,今天被東區裁判法院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註1)。
林同時被判罰款合共89,100元,並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60,007元。罰款金額相當於林透過操縱牛熊證而賺取的利潤。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9年5月18日至7月16日期間,林先後四次在開市前時段,以逐步提升價格的方式發出涉及非真實價格的競價盤及限價盤,從而推高了該四隻牛熊證的參考平衡價格(註2)。證監會指控林就該四隻牛熊證設定非真實的買賣價格。
該四隻牛熊證分別為港交瑞銀九六熊H("股份代號31735")、中壽法興九甲牛G("股份代號62861")、中壽德銀九八熊R("股份代號62619")及中壽德銀九乙牛G("股份代號65052")(註3)。
林所落的買賣盤引致該等牛熊證在有關日期的參考平衡價格上升了16%至25%。林推高這些權證的參考平衡價格後,在同一天沽出該等權證,總共獲利89,100元。
完
備註:
1. 林開市前時段在每個交易日上午9時30分開始,分為四個時段:
(i) 輸入買賣盤時段(上午9時30分至9時45分)
(ii) 對盤前時段(上午9時45分至9時50分)
(iii) 對盤時段(上午9時50分至9時58分)
(iv) 暫停時段(上午9時58分至10時正)
2. 參考平衡價格是指在開市前時段內,若當時進行對盤可以成交最多股數的價格。
3. 該等牛熊證的正股為:
(i) 港交瑞銀九六熊H("股份代號31735")──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ii) 中壽法興九甲牛G("股份代號62861")、中壽德銀九八熊R("股份代號62619")及中壽德銀九乙牛G("股份代號6505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東方報業(0018)及馬澄坤等 訴 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及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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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3-06 10:57:47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393&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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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3-06 11:04:27In this libel case, the court finds that the operators of an internet discussion forum were mere "subordinate distributors" and as such the defence of innocent dissemination is open to them, but they lose that defence if they fail to remove defamatory material after they become aware of it.
在這誹謗案件,法庭找到網絡討論區的營運者為「次等分發人」及,因而他們以無心散播的理由來抗辯,但當他們注意到這類誹謗的言論,並無去立刻刪除,所以他們就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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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3-06 11:04:48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10226/00176_021.html
誹謗東方 高登網賠10萬
東方報業集團及其管理層,遭討論區網站「香港高登討論區」(下稱「高登」)網民持續發貼文誹謗,遂在○八及○九年兩度興訟,民事控告經營高登的兩間公司誹謗,成為本港首宗涉及網上討論區貼文的誹謗案例。高院原訟庭昨裁定,三段涉案討論貼文全部屬於誹謗,高登要對其中一段負上責任,判高登向東方報業集團旗下兩間公司賠償十萬元,但另外兩段卻毋須賠償。東方的代表律師回應表示,正考慮是否為此提出上訴。
本案原告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以及集團管理層;被告則為高登的擁有及管理者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及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
原告入稟後情況並無改善
證供顯示,高登在○七年三月廿七日和○八年十月廿四日,有會員張貼誹謗性貼文,內容涉及《東方日報》及《太陽報》處理新聞的手法,以及東方報業集團創辦人。原告遂在○八年十月首次提出訴訟。但原告入稟後,情況並無改善,誹謗留言在○九年一月廿一日再出現,原告因此在同年三月三日再次入稟,向被告要求賠償。
案件於今年一月審訊四天,原訟庭押後到昨日以書面裁決。法官在閱讀三段貼文後,裁定全部都對原告構成誹謗;而審訊時證供又揭露,被告原來只有兩名職員管理高登討論區,而且還要在接到投訴後才會就貼文採取行動。
被告無跟進核實會員資料
判詞又透露,雖然討論區要登記成會員才可發布貼文,但事實上會員提交作登記的資料,被告卻無跟進。惟法官認為,要求網站不停監察貼文及核實所有會員資料,便要耗費大量資源,並在實行時會有困難。
法官因此裁定被告只是涉案言論的次等分發人(subordinate distributor),如它能證明它只是在無知之下發布有關言論,便可免除責任。法官據上列原則,斷定被告在三段涉案貼文中,要為其中一段負起法律責任。
八個月後才刪文反應過慢
法官指,就○七年三月的一段貼文,原告在○八年十二月通知被告刪除,但被告到○九年八月才刪文,法官認為被告反應過慢,並不合理,故要對貼文負責。法官並裁定,被告要對涉及該貼文的兩名原告,即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賠償十萬元。
至於○八及○九年兩段貼文,法官指被告在收到原告投訴後,已即日或在數日內刪除,屬已負起其合理責任刪文,故毋須負責。至於訟費問題,法官下令與訟雙方提交書面陳詞,日後再議。
案件編號: HCA 2140/2008 & 597/2009
投資基金負責人郭秀萍發出未經認可推廣材料及沒有披露權益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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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1-08 15:25:58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Servlet?docno=11PR2
投資基金負責人發出未經認可推廣材料及沒有披露權益被定罪郭秀萍(女)為推廣集體投資計劃而發出未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文件,以及沒有及時披露所持有的上市證券權益,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有關罪名成立。
郭向胡雅文署任主任裁判官(Ms Amanda Jane Woodcock)承認分發有關一項集體投資計劃的未經認可推廣文件的兩項控罪,以及另外兩項沒有按規定披露持股量的控罪。裁判官判處郭罰款合共12,000元,並命令她繳付證監會的調查費80,000元。
案情指郭在2007年10月13及20日舉行連串公開簡報會,以推廣一項名為Reliance China Hong Kong Opportunity Fund(該基金)的集體投資計劃。郭使用未經證監會認可的Powerpoint投影片進行簡報,最後共有120名投資者認購該基金。
該基金由郭控制,因此郭被視為擁有該基金的投資的權益,包括香港上市公司百營環球資源控股有限公司6,000萬股股份的間接權益,但郭沒有在三個營業日內作出披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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