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醫生涉嫌行為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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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8-05 23:09:37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41.html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醫生,控告他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嫌多次作出虛假的診症及診症預約。
何鴻鈞,四十三歲,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他另被控九項交替罪名,即三項欺詐及六項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被告將於周五(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較早時接獲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轉介的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於上述涉嫌罪行發生時,派駐在中九龍診所。該診所為一間普通科診所,由「醫管局」負責管理。
其中一項行為失當控罪,指被告涉嫌難改「醫管局」電腦系統內的記錄,藉以顯示其多名家庭成員,各曾多次前往中九龍診所接受其診治,而事實上有關家庭成員並沒有前往該診所;及導致「醫管局」向有關家庭成員發出處方藥物。
另外三項交替欺詐控罪,指被告涉嫌虛假地表示有關家庭成員曾多次到中九龍診所求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醫管局」向他們發出處方藥物。
另一項行為失當控罪,指被告涉嫌在「醫管局」多名病人事前並不知情及沒有給予事先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這些病人的個人資料作出虛假的診症預約,並促使這些預約在約定時間前不久被取消,或促使這些預約因病人缺席而無效。
餘下六項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醫管局」操作的一部電腦,從而作出六名病人的記項。
上述涉嫌控罪於二○○七年六月至二○○八年十二月期間發生。
「醫管局」於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等候周五提堂。
證監會譴責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130萬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華富國際(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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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5-22 12:57:54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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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5月 19日
證監會譴責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130萬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華富嘉洛證券)及其負責人員趙進傑(趙)作出譴責,並分別罰款1,000,000元及300,000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華富嘉洛證券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間,處理於內地的代理人所轉介的279名內地客戶的證券帳戶時,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有不足之處。
以下是證監會調查發現的事項:
華富嘉洛證券的職員為若干內地客戶簽署開戶文件,但事實上他們從未見過有關客戶;
華富嘉洛證券未有偵察到,有11名內地客戶以一名未領有牌照的內地代理人的辦事處地址作為通訊地址;及
華富嘉洛證券准許內地客戶將款項存入華富嘉洛證券一名僱員在內地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內,以便將款項從內地轉帳至有關客戶在香港於華富嘉洛證券開立的帳戶。
因此,華富嘉洛證券不僅沒有遵從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訂明的"認識你的客戶"程序,而且沒有訂立《操守準則》所規定的適當措施保障客戶資產(註3)。
由於趙在關鍵時間是華富嘉洛證券內地業務運作的負責人,並且負責執行相關程序,趙須為證監會調查所發現的上述內部監控不足,承擔主要的責任。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華富嘉洛證券及趙表現合作,願意就上述違規事項承擔責任;
並無證據顯示華富嘉洛證券或其高級管理層在業務活動中有不誠實行為;
華富嘉洛證券同意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內部監控制度及開戶程序;
華富嘉洛證券亦承諾不再接受有關內地客戶的帳戶操作指示,只接受有關客戶的沽盤指示及╱或華富嘉洛證券只可將證券和帳戶餘額轉撥予有關客戶;及
華富嘉洛證券及趙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證監會已清楚表明,不論客戶居於何地,香港持牌人為客戶開戶時,必須全面遵從香港在這方面的規定。"
完
備註:
1. 華富嘉洛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 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趙是華富嘉洛證券的董事及隸屬華富嘉洛證券的負責人員。
3. 請同時參閱證監會在2010年4月1日發出的通函。
「中原電器」兩前僱員以虛假發票詐騙四百五十萬元被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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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7-10 15:06:50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32.html
中原電器行有限公司(「中原電器」)兩名前僱員,利用多間運輸公司的虛假發票,串謀詐騙該公司共逾四百五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同被判監禁。
王志堅,四十四歲,「中原電器」前物流經理,被判入獄四年,而朱耀華,五十五歲,「中原電器」前物流主管,則被判入獄兩年八個月。
法官邱智立判刑時稱,兩名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王及朱較早時被控六項串謀詐騙罪名,兩人在審訊期間轉為認罪。法庭下令王餘下一項意圖及企圖作出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罪名紀錄在案。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王於案發時為「中原電器」物流部的負責人,而朱則是他的助理。兩人負責安排運送電器予顧客。
二 ○○五年一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間,王向「中原電器」訛稱五間運輸公司曾為「中原電器」提供運輸服務。有關運輸公司分別為新記運輸、萬寶路客貨車電召中心、強記運輸、華記運輸及新財記運輸。
王及朱其後製作發票,虛假地顯示有關運輸服務已由上述運輸公司提供,並呈交有關發票予「中原電器」。
事實上,有關運輸服務由王僱用的多名司機和工人提供,而有關司機及工人收取的運輸費較虛假發票上所列的為低。
案情又透露,王於二○○八年中成立華達運輸有限公司(「華達」)。他向「中原電器」訛稱「華達」是由上述五間運輸公司經營。
二○○八年十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間,「中原電器」將多份運輸訂單判予「華達」。事實上,有關運輸服務由王僱用的多名司機及工人提供。
王及朱於上述期間亦抬高發票上所收取的運輸費,並將有關發票呈交予「中原電器」。
兩人透過上述所有誇大運輸費的發票,串謀詐騙「中原電器」共逾四百五十萬元。
「中原電器」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水佳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國良協助。
匯多利兩名前董事因未有及時披露資料被取消董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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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0-09 18:32:16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2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獲高等法院頒令,取消匯多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匯多利)前執行董事楊渠旺(男)及俞孔煌(男)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指兩人未有及時向市場披露重要資料(註1)。
夏利士法官(Honourable Mr Justice Harris)頒令取消楊的董事資格,規定其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公司,為期五年,但楊獲准繼續擔任某私人公司的董事以經營業務。另外,俞被取消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為期兩年。以上兩項取消資格令由2010年10月29日起生效(註2)。
楊及俞承認:
[ul][li]沒有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勤勉的態度及能力管理該公司,不符合他人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於匯多利擔任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抱有的合理期望;及 [li]多次未有確保匯多利遵從《上市規則》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沒有向股東提供他們合理地期望可獲得的所有資料。[/li][/ul]
法院曾在2010年3月向匯多利另外兩名行為失當的前執行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證監會亦正對該公司另外兩名前董事採取類似行動(註3)。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上市公司董事有責任確保適當地向市場發布與公司股份有關的信息。若董事隱瞞事實,沒有在適當時候披露不利消息,將會對公司、股東及整個市場造成重大損害。"
他說:"證監會將繼續對未能確保及時向股東披露重要資料的公司董事採取行動。"
證監會指楊及俞理應向市場披露多宗與匯多利陷入財困有關的重要事件,包括:
[ul][li]多家銀行及債權人在香港和內地向匯多利及其附屬公司展開法律程序,追討逾期欠款; [li]匯多利在內地的工廠多次罷工,嚴重影響生產運作; [li]匯多利委聘了財務顧問,對重組債務及公司架構提出建議; [li]匯多利為解決財務問題成立了管理委員會; [li]匯多利應各借款銀行組成的銀團的要求委任會計師事務所,而該會計師事務所已就匯多利持續惡化的財務狀況作出報告;及 [li]匯多利被迫以偏高的懲罰性息率籌集資金。[/li][/ul]
完
備註:
[ol][li]匯多利於2002年12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從事家居電器用品設計、製造及銷售,產品包括電風扇、對流式電暖爐等,主要銷往歐洲市場。在證監會的命令下,匯多利的股份自2007年5月14日起暫停買賣。 [l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認為某上市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作出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法庭可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li]證監會在2009年向匯多利六名前董事展開法律訴訟程序(見證監會
2009年9月16日的新聞稿)。法院於2010年3月17日向楊映芳(女)及黎永全(男)發出取消資格令,兩人在五年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公司(見證監會
2010年3月17日的新聞稿)。證監會已就匯多利另外兩名前董事提交呈請書,聆訊日期定於2011年3月1日。[/li][/ol]
徐沛鈞 訴 福臨門酒家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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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1-08 15:18:41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4624&currpage=T
高院法官指令容許董事查閱公司會議紀錄。
The recorder orders that a director be given access to the board minutes of the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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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1-08 15:19:13http://www.hkcd.com.hk/content/2011-01/04/content_2666402.htm
【香港商報訊】「富豪飯堂」福臨門掌舵兄弟「反目」鬧上法庭案件,「五哥」徐沛鈞先勝一仗!
高院法官昨頒令,位於灣仔的福臨門酒家有限公司及位於尖沙咀的福臨門(九龍)酒家有限公司,須於14日內向申請人「五哥」徐沛鈞及其名下的昶華有限公司提供成立至昨日的董事局會議紀錄,而其餘答辯人即「七哥」徐維均等不得作出干擾,他們各自支付訟費。
「五哥」及昶華有限公司、「七哥」及兒子徐德耀連同名下的徐維均投資有限公司,分別在港九福臨門公司的持股量平分秋色,剩下股分為4名同父异母姊妹、以及老臣子羅安的Fullbond Properties Ltd所有。「五哥」指出胞姊徐有興及Fullbond與「七哥」為一夥,阻撓他查閱會議紀錄;法官認為未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已連成一線,但他們聆訊時立場相同,均利用08年6月通過的《公司董事查閱帳簿之守則》來反對「五哥」的申請。
判詞指出,董事有權查閱公司文件,而為了公司利益,有需要時也可复印文件,公司原則上也可制訂查閱文件的程序規則;就此案而言,該套守則乃眾董事一致通過,要求董事查帳前列出原因及承諾資料保密,法官認為屬合法而有效。不過,法官指出,根據會議紀錄,董事局討論此守則時只用「帳簿」、「單據」等字眼,故認為守則只適用於會計文件,「五哥」現時要求查閱的會議紀錄不在此限。
「五哥」指出自09年12月起多次要求查閱會議紀錄受阻,去年1月26日更與「七哥」正面交鋒,當日他到灣仔福臨門辦公室,徐有興及徐德耀比他先到一步,聲言要他們在場下「五哥」始可查文件,又拒讓「五哥」复印;法官指出不能單靠誓章斷定誰是誰非,現階段未能裁定「五哥」受阻撓,但相信「五哥」確實未能成功查閱所有會議紀錄,故判他勝訴。
五哥七哥仍有2官司待審
福臨門「五哥」09年入稟指控「七哥」誹謗,兄弟不和首度搬出法庭,該案將於3月9日聆訊。此外,「五哥」以遭受不公平對待為由,入稟申請要「七哥」及徐有興出讓灣仔分店股分,「七哥」其后也入稟申請收購昶華有限公司於灣仔福臨門的股分,兩案有待排期。
散戶因虛假交易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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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3-27 15:22:40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33散戶俞幼祺(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操縱市場的控罪,被判處監禁四個星期,獲緩刑18個月。
法院裁定,在2009年8月27日至9月2日期間,俞通過與妻子的聯名戶口發出連串有關滙隆控股有限公司(滙隆控股)股份的買盤和賣盤,這些交易絕大部分並不涉及股份實益擁有權的實質改變,屬虛售交易。
為進行上述虛售交易,俞首先以略低於當時最佳賣盤價的價格輸入一個賣盤,然後迅速以最佳買盤價發出一個買盤,與剛發出的賣盤配對。這些交易令滙隆控股的按盤價上升了大約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醒投資者,任何人如進行虛售交易,除非該人能夠證明作出該項交易的目的,並非在於就有關市場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否則可能已犯操縱市場罪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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