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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八新股發行註冊證 紫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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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制即所謂的公開管理原則,實質上是一種發行公司的財務公開制度,以美國聯邦證券法為代表。它要求發行證券的公司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以招股說明書為核心。

證券發行註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證券發行註冊的目的是向投資者提供據以判斷證券實質要件的形式資料, 以便作出投資決定, 證券註冊並不能成為投資者免受損失的保護傘。如果公開方式適當, 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價格或其他條件非公平, 或發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盡合理等理由而拒絕註冊。

日前,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透露,《證券法》修訂已經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按照證監會的修法思路,新的《證券法》將完善公開發行制度,簡化行政許可程序,強化事後監管執法,為從核准制向註冊制的轉變提供製度安排。

除了從《證券法》的高度確定註冊制的方向之外,真正完成股票發審的轉變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監管者轉變角色、市場主體回歸理性,以及中介機構誠信履責等。在這個過程中也可能需要一個類似香港市場有限審核的過渡階段。

今年6月,證監會就《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5個月過後,這份意見稿的正式版仍然沒有公佈,IPO也因此遲遲難以重啟。

這份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摒棄了過去一些行政干預措施,允許發行人自主選擇發行時機,允許發行人與承銷商自主確定定價方式,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這些安排更接近於成熟市場,同時還強調了加強市場監管執法的措施。儘管如此,市場不乏批評聲音。有市場人士稱改革意見稿沒有正視證監會自身審核方式存在的弊端,沒有根本上改變行政審批,因而沒有「觸及靈魂」。

綜上所述,可見目前雖然在《決議》中提及了由審核制向註冊制過度,但是具體什麼時候開始註冊制並沒有時間表,甚至到目前來說,《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的正式版還沒有公佈,所以IPO開閘依然沒有時間表,並不是說《決議》提及了註冊制,新股發行就會在短期內開閘並且採用註冊制。很可能是以後的IPO開閘依然採取審核制,將已審企業進行發行,不再接受新的IPO企業,待條件成熟後才會推出註冊制,原因:
1、《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沒有推出,推出後新股發行才可能有時間表
2、 該建議肯定會加強新股發行的信息披露,採取更多的保護投資者的舉措
3、由審核制向註冊制過度,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案。雖然《證券法》修訂已經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但是條件需要慢慢成熟,法律的修改不是一早一夕就能完成,從草案到立法修改,需要很多程序。
4、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期由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這期間有有68件立法需要修改,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已通過,而其他還有很多。《證券法》的修改只要在任期以內完成就都可以。估計一到兩年的等待是必須的。

由於IPO從審核制到註冊制的改變需要一定的時間,短期內對股市影響如下:
1、高估值的創業板和中小板很可能短期受壓,但是並非所有一棒子打死,中期來看,肯定出現分化,質地不好,在行業沒有競爭優勢,光靠概唸起來的股票,長期看要開始擠泡沫,殺估值。而條件好的,有競爭優勢,同時有高成長前景的個股,短期打壓下,會繼續受到資金關注,長期走牛。
2、很多st股票,殼資源將不再受到青睞。仙股會越來越多,退市政策很可能會漸漸進入實質性階段(這也是註冊制需要的成熟條件之一)
3、資金從高估值的泡沫中擠出,將有利於部分藍籌股的資金回流,國企改革有助於藍籌改善公司治理,大盤企穩是關鍵,創業板中小板受挫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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