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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失去的五年”:中国水电加速跑

http://www.21cbh.com/HTML/2010-12-14/2MMDAwMDIxMDY2M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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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陳曉離開未獲黃家補償

http://www.yicai.com/news/2011/03/705380.html

經過了近一年的風波,國美電器(00694.HK)董事局原主席陳曉最終還是選擇了離開。在看似國美大股東全面勝利的背後,不少分析人士猜測,陳曉離開,或許已經跟大股東達成了「桌面下的協議」。

如果真如上述所言,陳曉究竟拿到多少補償款應該是各方關注的焦點。不過,昨天一位接近黃光裕家族的核心消息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明確表示:「黃家沒有給錢!」

這位人士表示,由於並非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太瞭解公司的情況,但可以肯定的是,黃家沒有給錢。

記者隨後向國美發言人瞭解情況。對方表示,如果上市公司需要支付補償款,還需要董事局表決並通過,然後發布公告。據他瞭解,現在沒有這個情況。「這是陳曉及董事局的決定。」

按照這個說法,陳曉此番離開,除了他手上原本持有的國美股票之外,通過近一年的抗爭並未為自己帶來任何「增值」。

記者昨天未聯繫到陳曉,也未獲得上述說法的相關置評。

有傳聞稱,陳曉與黃光裕家族爭端的起源,是當時已經在獄中的黃光裕與陳曉欲就其手上的國美股權轉讓達成協議,以3港元/股的價格收購。但是,按照大股東方面的說法,陳曉原本已經同意,但突然反悔,最終導致大股東以「激進」的方式,直接致函上市公司。

但上述說法並未得到證實,記者查閱之前的資料發現,大股東曾在2010年8月給媒體發文——《陳曉一個人的戰略》。

大股東代理人曾經對媒體表示:「其實當時黃光裕家族提出高溢價收購陳曉手中的近2億股股權,陳曉並沒有異議,但是除出讓金之外的特殊補償方面,黃光裕家族提出的條件陳曉不接受。」

雖然無從考證當時雙方究竟在補償款上存在哪些爭執,但從最終的結果來看,雙方「戰鬥「的背後,補償問題也不了了之。

記者查閱香港聯交所資料發現,截至2010年7月27日,陳曉共持有208061228股國美股票,佔比1.38%,雖然昨日國美電器港股開盤大 漲,但按照2.79港元的收盤價計算,陳曉手中的股票價值約5.8億港元。但2.79港元的股價距離當初黃家提出的3港元/股,仍然有一定差距。

陳曉離開應該是雙方妥協的最終結果。2010年12月,國美特別股東大會上,國美董事局從11人增加到13人,鄒曉春以及黃燕虹進入國美董事局。看 似大股東與陳曉達成和解,但此時雙方應該已經就陳曉離職等問題達成協議。其中,貝恩資本等資本方的意志也起到了重要的斡旋作用。

除了陳曉,國美其他高管已經對如今的管理層變動早有準備,從中也可以對目前國美管理層的站隊心態略窺一二。

聯交所資料顯示,進入2011年,國美副總裁魏秋立已經6次拋售國美股份,拋售股份數約為774.4萬股,其持股比例從2011年1月10日的0.11%下降為2011年1月13日的0.09%。行政總裁孫一丁也兩次總共拋售了325萬股,持股比例仍未低於0.06%。

相比之下,自從國美「9·28」股東大會之後,JP摩根開始逐步買入國美股票,其持股比例已經從2010年9月16日的4.95%,上升到2011年2月14日的6.05%,股權佔比僅次於貝恩資本的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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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虧損,民營快遞補償?

http://www.infzm.com/content/62335

郵政普遍服務本應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其中之虧損也應由政府財政彌補,而不是轉嫁到民營企業頭上。但事實是,國家財政部和國家郵政局已經就此展開調研。

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徵收細則將於2011年9月出台的消息正廣為流傳。一個多月前,國家財政部和國家郵政局就已啟動了基金徵收的調研工作,財政部提出了每單5毛錢的徵收標準。

一旦徵收細則確立,這意味著國內民營快遞企業將為國有郵政系統的虧損付出一筆不菲的補償。此前,這些虧損是由財政部提供補償。

所謂「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我們只需花1塊2毛錢,就可以從北京寄一封平信到西藏邊遠地區的一個牧民家裡。提供這種服務的一般是國有的郵政系統。這種服務一般不賺錢,所以按照國際慣例,政府會直接給予財政補貼,或者通過徵收基金彌補虧損。

當然了,基金來源不是向個人徵收,是向中國所有快遞企業徵收(是否包括郵政系統的國有企業尚不確定),即使他們抱怨這是「雙重稅收」。

這筆錢的徵收依據是,2009年10月實施的新郵政法寫入了「設立普遍服務基金」的條款。

按照中國快遞諮詢網的數據,2010年中國快遞共29億票,行業收入700億元左右,平均利潤率為3%-8%。一年行業的整體利潤只有40億到50億元。如按每票0.5元來徵收,每年將有近15億元的普遍服務基金。一年徵收的普遍服務基金就相當於行業整體利潤的1/3。

一些新晉物流巨頭明確表示反對。京東商城CEO劉強東說:「殺雞取卵也要是一隻成熟的母雞才行,而民營快遞只是一隻剛孵化的雛雞,還沒卵呢!」

國家郵政局方面對南方週末記者的回應是,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徵收於8、9月出台的消息系誤傳,而且郵政局沒有提「5毛錢一單」的說法,最終的徵收標準也「不太可能」是5毛錢。而財政部則拒絕接受採訪。

2010年中國郵政集團躋身世界500強,盈利13.06億美元。 (呂建設/CFP/圖)

調研啟動的背後

一位要求匿名的消息人士透露,每年7月份,都是郵政跟財政部就補貼問題討價還價的時候。因為需要總結上半年的補貼問題,並商討下半年的補貼額度。

每年郵政都儘可能把虧損蛋糕做大往上報,希望爭取更多補貼,這造成郵政部門報的數,財政部門不認可。最後形成了對郵政補貼的拖欠問題。財政部每次都是分批給錢,郵政的申報材料經常會被打回去。

所以,兩個部門都希望盡快啟動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的徵收工作。由於這兩年快遞業發展迅速,徵收的市場環境比較好。所以選擇在這個時候啟動調研工作。

7月7日至10日,由國家郵政局徐建洲副局長任組長,財政部綜合司副司長文秋良、國家郵政局普遍服務司司長陳曉薇等11人組成的聯合調研組,赴廣東開展了為期4天的郵政普遍服務基金調研。調研組先後組織郵政管理部門、快遞協會以及郵政、快遞企業,召開了兩場座談會。

廣東省郵政管理局一位人士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之所以選擇廣東做調研,一是廣東是快遞第一大省;二是粵北山區郵政普遍服務落後,具有典型性。廣東算是普遍服務網絡建設比較完善的地區,但信報箱等終端投遞設施依然配套不足。

據中國快遞協會綜合部副主任宋志云對南方週末記者介紹,這是2009年新郵政法出台後首次就普遍服務基金做調研,但具體怎麼出、出多少、由誰出都沒有確定。

一位參與了座談會並要求匿名的企業代表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目前快遞業競爭十分慘烈,他的公司在珠三角和長三角這樣的經濟發達地區,業務量也在下降。目前公司保本經營,每票的利潤也就是兩毛錢左右。

該匿名企業代表透露,「5毛錢一票」是由國家財政部提出。與會的四家快遞企業是港中能達、申通、順豐和速爾。其中,申通與順豐的意見是應當收,但得在承受範圍內。而港中能達和速爾則希望不要收。

另外,座談會上提到過對所有快遞企業徵收,但沒有具體提到是否包括郵政企業。座談會更多是聽取企業意見,沒有討論徵收細則、基金使用和監管等問題。

參與了座談會的廣東申通公司總經理高湯根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目前申通每天近三百萬票的業務量,如果5毛錢一票,企業沒法繼續經營。高湯根建議,5分錢一票的話,可以接受。

真假虧損

中國郵政一直宣稱普遍服務虧損巨大,但卻沒有對外公佈普遍服務的虧損情況。過去,在政企不分、普遍服務業務和競爭性業務不分的情況下,財政部門也無法準確核定補貼的對象和數量。

這幾年郵政開始推行模擬核算成本和賬目分開。不少人質疑,普遍服務並不虧損,至少不是巨虧。

一方面,國家制定郵資時已經考慮了郵件運營的成本因素,一般講是可以實現保本經營。郵電分家後,郵政曾三次上調郵費,分別是1999年、2004年和2006年。

另外,發達地區的普遍服務是可以賺錢的,完全可以彌補邊遠地區普遍服務的虧損。普遍服務業務在拉薩可能是虧損的,但在東部地區很容易盈利。

更重要的是,財政一直在補貼。1998年,郵電分營,國家出台了「8531」專項補貼計劃,自1999年起每年分別補貼郵政80億、50億、30億、10億,計劃在2003年結束,但補貼至今仍在繼續。

不僅中央財政有補貼,目前新建、改造和維護村郵站的投資,省、市、縣各級財政及省郵政公司按比例承擔。

快遞諮詢網的數據顯示,至2001年底,經過分營三年的努力拚搏,中國郵政全網實現收差6000萬元,圓滿實現了扭虧目標。2010年中國郵政集團更是躋身世界500強,盈利13.06億美元。

實際上,這幾年,老百姓寄的平信越來越少,中國郵政公佈的數據是每年人均5.5封。各類商業性的信函、大宗單位的商務信函卻急速上升。郵政企業在對這些商家打折促銷、獲得較高收益的同時,又把這些商業化的業務開支計入普遍服務的成本。

2010年郵政行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去年函件業務下降,包裹業務萎縮。這表明普遍服務的需求在下降。而快遞等競爭性業務卻在增長。實際上,郵政的很多普遍服務的網點,都是吃不飽和半開工狀態,很多先進設施閒置。

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快運分會副秘書長、中國物流學會常務理事劉新建對南方週末記者分析說,完全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將這些普遍服務的網點採取租賃等方式對非郵政企業開放,收取一定的費用,來彌補郵政普遍服務的虧損。

這也是美國郵政的做法。美國郵政跟非郵政的美國UPS或者聯邦快遞公司合作,將80%的業務外包給這兩家公司。

順豐速遞很早之前就提出,幫郵政經營普遍服務業務。每件收取很少的費用。早在2003年,廣東郵政就提出過將「郵政普遍服務」外包的方案——通過公 開招投標的形式,確認資質合格的企業來承擔普遍服務,並從普遍服務基金中對這些企業進行補償。但最終,這一方案沒有獲得國家郵政局的首肯。

既然收錢,就要縮小專營範圍

在新郵政法修改過程中,關於設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民營快遞企業是持反對態度的。但在當時,民營快遞企業更關心自己的合法身份問題,需要通過郵政法先給自己立個戶口。所以,設立普遍服務基金的條款在一片反對聲中被寫入了郵政法。

按照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快運分會副秘書長、中國物流學會常務理事劉建新的判斷,郵政普遍服務基金,肯定會試點,但最終能否搞下去,很難說。

一旦徵收普遍服務基金,快遞企業將面臨是否漲價的難題。業內流傳的說法是,「誰先提價誰先死,誰不提價誰等死」。而像圓通和韻達,甚至利潤只有幾毛錢一票的單子也接。

廣東速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區副總經理馮川告訴南方週末記者,速爾物流每單抽取一塊錢,這其中需要支付人工、水電、房租等費用。

如果說普遍服務基金對快遞企業來說只是賺多賺少的問題,那麼專營範圍的確定,對快遞企業來說則是生存問題。

2009年的新郵政法,擱置了兩大敏感問題:普遍服務基金收取和郵政專營範圍劃定。由於沒有確定專營範圍,目前除了外資快遞,國內所有民營快遞公司都可以經營國內快遞業務。這就產生了這幾年快遞業的興旺景象。

2011年8月9日,國家郵政局公佈《郵政業「十二五」發展規劃 》,表示將推動《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範圍的規定》的出台。

據南方週末記者瞭解,《國務院關於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範圍的規定》的初稿已經形成,已由交通運輸部政法司、國家郵政局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啟動了審核修改工作。目前是否已送國務院審批,不得而知。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常年跟蹤郵政改革課題,他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如果財政補貼郵政普遍服務有缺口,可以通過開徵普遍服務基金來彌補。但同時應該考慮到郵政有一個專營的問題。

也就是說,普遍服務基金徵收,應該將專營範圍的確定結合起來推進。普遍服務基金收得多,專營範圍就應該縮小。

目前全球郵政的趨勢是放開專營。從2011年1月1日開始,歐盟大部分國家取消了郵政專營,全面放開郵政市場。

在1990年代,歐盟國家也曾一度設立過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其資金來源是,參與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經營的企業(包括郵政企業和非郵政企業都可以參與經 營普遍服務業務)按規定繳納的基金年費,以及社會捐贈。如果企業繳納的基金年費不足以彌補普遍服務的虧損,就從國家總預算中撥款。同時,基金由獨立機構管 理。並要求普遍服務和競爭性業務賬目分立,以方便審查。

當時有企業願意參與普遍服務經營並繳納基金年費,是因為普遍業務有的地區虧損,有的地區是盈利的,通過交叉補貼可以對沖虧損。且參與普遍服務經驗可以獲得其他政策和稅收優惠。

這幾年,歐盟各國郵政啟動了徹底的市場化改革。普遍服務業務的虧損越來越小,競爭性業務很賺錢,足夠彌補普遍服務的虧損。因此,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在歐洲和多數發達國家都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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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杭州一啤酒廠陷停產風波 改制19年員工仍未領補償

http://epaper.nbd.com.cn/shtml/mrjjxw/20111027/2416391.shtml

  每經記者 徐傑 發自杭州
一場職工停工事件已導致華潤雪花杭州西湖啤酒廠停產一星期。
昨日(10月26日),華潤雪花啤酒(杭州西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杭州)發佈通告稱,截至昨日,華潤杭州已停產和停供貨七天,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今天公司要恢復正常經營,若未能按期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公司將被迫關閉。
華潤杭州復工前景仍不確定。該公司多名職工昨日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職工補償政策未明朗,目前仍沒有復工的打算。而這一切距離華潤雪花全資收購 「西湖啤酒」(華潤杭州前身)剛過2個月時間。
根據職工代表介紹,停工原因是原屬國有企業的「西湖啤酒」在一系列的改制過程中,職工並未從中享受到經濟補償等利益。杭州華潤昨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該問題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使企業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停工起源
昨日,杭州氣溫再度下降,陰沉中透出寒氣,天空愁云難散。
位於杭州西湖區西溪路545號的西湖啤酒廠內聚集了上百職工,「有在崗的,也有已經退休的」,廠房進口處掛著多條橫幅。
老王18歲就在杭州西湖啤酒廠工作,看著公司一路走來,他現在58歲了,「當初只有一個車間,逢到雨天就撐著傘幹活。」在現場,不少老職工表示,工作時間少則30年,但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並未享受到補償政策。
現場員工訴求主要是勞動合同問題和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利益保障問題。
勞動合同方面,杭州西湖啤酒廠被華潤雪花全資收購後,與原杭州西湖啤酒廠簽訂終身合同的員工是否按照新勞動合同重新簽訂,華潤雪花提供的新合同涉及條款比較籠統,職工認為不合理。
在職工利益方面,職工認為杭州西湖啤酒廠1992年第一次轉讓國有股份時,職工沒有享受經濟補償,杭州市1999年發佈的《關於我市國有中小企業改制若 干問題處理意見通知》明確,企業改制時,1983年前參加工作的在冊職工,以人均1.5萬元的標準從國有淨資產中提取,用於置換職工工齡,職工理應享受該 政策。
資料顯示,西湖啤酒廠原屬國有企業,其前身為杭州桃園嶺啤酒廠,於1958年建廠,是浙江省第一家啤酒廠,目前已有50多年的發展歷 史。西湖啤酒廠目前擁有杭州、德清兩個生產基地。西湖啤酒廠1992年變為合資公司,2000年朝日啤酒正式入股西湖啤酒,繼2010年11月29日以 2.68億元成功競購西湖啤酒45%股權及「西湖」等16件註冊商標之後,今年8月2日,華潤雪花再次斥資2.7億元收購西湖啤酒55%股權,全資控股西 湖啤酒。
或被迫關閉
對於職工利益,華潤杭州總經理張志武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杭州西湖啤酒廠在1992年改為合資公司,但上述杭州有關工齡置換的政策在1999年出台,不在政策規定範圍內。
但職工代表認為,根據杭州市1999年發佈的《關於我市國有中小企業改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通知》,企業改制時未對職工進行工齡置換,職工仍留在企業,並繼續履行原合同期限的,原企業改制後企業工齡連續計算。
根據張志武向記者出示的杭州市信訪局(2010)313號紀要文件顯示,文件下發前已經完成改制的企業,改制時未執行工齡置換的按勞動用工制度的政策執行。該紀要還明確,西湖啤酒廠應妥善解決職工問題。
為什麼1992年改制變為合資企業時,該企業不給職工執行工齡置換?現場多數職工表示,目前未領取國企改制過程中任何經濟補償和生活補助金等。這也得到張志武的證實。
「華潤雪花」方昨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該問題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幾十名員工以封堵廠門的形式阻礙企業正常經營秩序,使企 業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由於改制時間較早,當時沒有相應的政策文件,未予以工齡置換,在以後出台的相關文件中,企業又不在政策規定的範圍內」。
10月26日,華潤杭州通告稱,從10月27日8時起,公司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如果公司不能正常生產,將被迫關閉。關閉期間,公司將停發對企業停產有直 接責任的員工的薪資福利,大部分員工放假回家,公司將依國家政策向員工發放生活費,由此給公司和員工造成的一切損失將由造成停產的責任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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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機制完善 保存都市歷史記憶 香港市建局主導都更 創造三贏

2012-7-9  TWM




香港啟動都市更新已長達十幾年,歷經許多抗爭、紛擾,相關措施法規也歷經數次修正,香港政府設立「市區重建局」主導都市更新,由政府擔負起「公共利益」的責任,創造都更戶、建商、政府三贏,作法值得台灣借鏡。

撰文‧燕珍宜

二○一○年初,九龍馬頭圍道一棟樓齡超過五十年的六層樓老屋,不幸發生崩塌慘劇,震驚全港。根據香港市區重建局統計,香港屋齡超過三十年的房子高達一.六萬棟;而屋齡超過五十年的房子,更超過四千多棟。

都市更新在香港,不單是建築老化問題,更是嚴重的社會問題。許多破落的大樓,住的多是一些外來移民與弱勢居民,居住品質惡劣,更容易衍生治安問題。

公營單位主導 「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香港啟動都市更新已長達十幾年,迄今共完成五十五個重建項目,共有近三萬四千戶,平均每年推動五個案子。其中歷經許多抗爭、紛擾,相關措施法規也數次修正,「香港經驗」的成功與失敗之處,值得我們借鏡參考,並引以為戒。

首先,為何台灣的都更案,建商與都更戶總是糾紛不斷,香港則無此問題,原因與誰來主導都更計畫有關。

台灣都市更新模式,由於政府害怕被扣上「與民爭利」的帽子,因此自動退位、將角色降到最低,由建商來發動都更,讓利益、立場對立的私部門(建商與住戶), 自行談判所謂的分配問題。這先天利益衝突的雙方,誰的餅畫大一點,另一方的餅就一定會縮小,導致利益分配的糾紛與衝突層出不窮,也引發各界批評,都更的龐 大利益由建商獨攬。

香港的都市更新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市區重建局」(市建局)來主導。市建局成立於○一年,從規畫、收地、賠償、標售、業權,都是由市建局統整後,才公開招標由建商接手。

市建局的最高權力架構是董事會,董事會的成員有政府官員、 立法會議員、專家、學者與社會工作者等,他們的工作都與市區更新有關。市建局啟動的營運資本,來自政府注資的一百億港幣,以及豁免都市重建項目的地價。

由公營單位主導的都更計畫,與建商啟動的都更最大不同在於,「不以營利為目的」。市建局企業傳訊總監邱松鶴解釋:「市建局也會開展一些無利可圖,甚至虧損 的都更專案,這是我們與發展商(建商)最大的分別,這精神也比較符合都更的公共利益原則。」○八年市建局就曾因房價大跌而虧損四十五億港幣,後來則因為房 價回漲,○九年變成六十九億港幣盈餘,盈餘會投入在拆遷賠償以及新的都更項目中。在都更執行過程中,市建局會協助原住戶尋找新住處,至於釘子戶,因為市建 局有強制拆遷權力,因此釘子戶的問題並不嚴重。

補償機制透明化、制度化

由建商主導的都更案,一般不會賠償弱勢的承租戶,但是香港市建局則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補償額約是租戶三年半租金的總和,補償下限為七萬港幣。對於一些不希望拿錢的租戶,市建局會協助他們申請香港的公共房屋。

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所長黃麗玲表示,台灣都市更新中,政府的角色非常弱,讓私部門去談分配問題,政府沒有承擔起審議、保障人民財產等責任。都市重建龐大的開發利益由建商獨享,是否嚴重違反都市更新政策開宗明義所標舉「公共利益」的大旗,值得檢討。

一九九○年代末期,市建局前身「土地發展公司」,即因被批評官商勾結,讓重建的大部分利益落入合作的地產商口袋,而不是給了社會或公營的土地發展公司,最 後,香港政府只好關閉土地發展公司。而今,即使已有由市建局主導,執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都更計畫,但若建商可以自行整合改建舊樓,符合雙方利益,並非一定 得由市建局主導,同樣可以進行。

香港另一成功之處是補償機制透明化、制度化。以下是台灣每戶都更戶都會遇到的棘手問題:「建商給的條件是三十五坪實坪加十三坪公設,現在住的坪數是三十三 坪,建商要我們家用一坪四十五萬元的價格買多出來的十五坪……,請問如此這般的條件合理嗎?」「建商給的條件合理嗎?」每戶都更戶都怕被建商占便宜,都想 成為最後一位簽同意書的人,都想談到最好的條件。台灣都更設計,每位都更戶得到的補償利益可能都不相同,似乎只要會吵會鬧就有糖吃,既不透明、又不符合公 平原則,這也是都更案爭端不斷、延宕落後的主因。

香港都更的補償機制是經由立法會(類似台灣的立法院)批准,有一套客觀標準,以達透明與制度化。此補償公式為以「同區七年樓」的單位價格乘以收購面積:是 指在重建區同一或近似的區域內,樓齡約七年樓房的單位平均價,按照此單位價,乘以收購樓房的面積,就可以得出補償金額。此為一樓以上住宅的方式,至於一樓 店面,則再加三五%的面積計算。

這個「同區七年樓」的單位價,不是由市建局估計的,而是以抽籤方式選出七位獨立估價師估價,最後把估值最高與最低的剔除,再把其餘五家估價師的估價除以五,得出平均數。這樣的補償設計,暫且不論都更戶是否覺得「足夠」,但是至少不會有同一樓房不同價格的情形出現。

邱松鶴補充表示,對於都更原住戶,原本,香港︽市區重建策略︾規定一律採取現金補償,但後因許多民眾反映希望能以樓換樓,因此,新法規也開放改建後,原住戶可以簽約當時新樓單位價回購。

積極保存歷史文化

站在香港島的灣仔區或荃灣新天地,放眼望去,一棟棟嶄新的商業大樓與豪宅取代市井小民舊式唐樓,擺滿國際精品的豪華商場取代了街道小商鋪。拆舊樓蓋豪宅,引來香港居民對都市更新最後都簡化成「一切都只為了錢」的批評聲浪。

二○○六年香港政府強硬拆除具歷史意義的天星碼頭與皇后碼頭,引發群眾聚集抗議,香港社會趨向保存具歷史特色建築。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榮譽會長吳水麗表示,不論是政府或私人機構進行市區更新時,對樓房的修復工作及具有保存價值的建築物應給予充分保護。

市建局也從善如流,採納各界的建議,不但展開六十棟具有歷史價值戰前樓宇的保育工作,並透過協商收購與資助修復的方式,展開騎樓式建築保育計畫。其中,位 於灣仔的四棟騎樓式建築──和昌大押,即透過細緻的保育翻新工作,如今成為有特色的餐廳;而香港中環街市大樓,則規畫成為「城中綠洲」,並採納原住戶意 見,拒絕LV等國際精品進駐。

房地產開發豪宅化,往往就是驅逐當地小的商家,邱松鶴表示他們也注意到這個問題,已開始規畫小商鋪的安置計畫。

台北市長郝龍斌一一年二月參訪香港的都市更新時,即表示要評估成立台北市的都市更新公司。都市更新應是整體都市計畫中的一環,都市更新不能以私人利益為目的,而涉及公共利益的都市更新,政府更不應該缺席。

都市更新

台、港兩樣情

台灣

實施時間 1998年公布《都市更新條例》已拆遷數 122件,共15395戶

都更實施者 私人建商

土地所有權 私人

拆遷補償機制 談判制、金額不透明

釘子戶 不能強制徵收

香港

實施時間 1988(土地發展公司)已拆遷數 55個重建項目,共約3.4萬戶都更實施者 公營機構市建局

土地所有權 政府

拆遷補償機制 補償規定公開透明

釘子戶 強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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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業績補償遊戲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11-30/100467076.html
如果不出意外,2011年完成重組的海潤光伏(600401.SH)控股股東江蘇陽光集團在今年底需要補償海潤光伏7億元的現金,這是陽光集團連續第二年做業績補償。

  經濟週期下行過程中,類似的重組公司很多,承諾的業績難以完成,補償金額巨大。

  看上去這是一種對小股東的保護機制,相當於在監管部門監督下的重組對賭機制,但這種行政介入下的制度安排也是雙刃劍,比如可能大大降低了重組併購的效率,嚇退了產業併購資金,妨礙了正常的產業併購。

  短期的業績補償不能代替公司發展的競爭力。在平衡重組各方不同利益需求的過程中,如何讓市場發揮無形之手的功能,降低行政干預的有形之手,需要監管層與市場參與者共同發揮智慧。

業績承諾

  目前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反覆出現的業績補償,法律源頭是2011年新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其中詳細規定了重組資產盈利預測和業績補償的辦法。

  對上市公司盈利進行預測,曾經出現在證券市場成立初期,當時中國證監會要求IPO公司必須披露公司的盈利預測,並將此作為審核上市的指標之一和定價標準。很快,由於強制披露盈利預測並不合理,從1993年起改為自願披露盈利預測。

  隨著發行體制改革的深化,對IPO公司的盈利預測已經取消,但為了保證資產重組過程中業績,《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要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而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司,上市公司需在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三年內的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評估報告中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

  交易對方應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

  「這種對業績的承諾和補償等於簽了對賭協議。」業內人士說。

  根據《辦法》的規定,重組後,上市公司或者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預測金額的80%,上市公司的高管及中介機構需在公司年報上作出解釋,並向投資者公開道歉。

  實現利潤未達到預測金額50%的,監管層就將對相關人員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按照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購買資產按照未來收益折現的方法估值,需要做三年的盈利預測和利潤補償。而以現有資產基礎的方法估值,嚴格意義上只需要做一年的盈利預測和補償協議。

  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沒有履行補償諾言,責任人將會進入證監會黑名單,未來做什麼都會受阻。」

  業績承諾的另一重原因是,重組方可以通過承諾業績獲得高估值,如果沒有業績承諾,也不可能獲得高估值。

  2011年,海潤光伏僅實現淨利潤4.01億元,沒有完成承諾的4.99億元,其控股股東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於今年4月代原海潤光伏20名股東繳納利潤差額補償款 9689.51萬元。2012年是海潤光伏業績承諾期的第二年,需完成淨利潤不低於5.10億元,而海潤光伏前三季度淨利潤為巨虧1.98億元。

  這意味著陽光集團將以現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補充約7億元,才能保證重組時的業績承諾。

 

兇猛縮股

  一位併購界的人士表示,業績補償除了現金補償外,另一種是縮小資產出讓方股份的方式進行補償,這種方式對重組方來說最為「兇狠」。

  採用縮股補償的方式或許可以減少當期的現金需求,但是對於重組方來說,縮股意味著控制權的下降,嚴重影響公司未來的發展

  不過,有的重組方在重組伊始就設定了縮股補償的方案,鐵嶺新城(000809.SZ)很快將採用縮股補償方式。

  資料顯示,鐵嶺新城原名四川中匯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1月,通過購買鐵嶺財京100%股權完成重組,隨後公司簡稱變更為「鐵嶺新城」,主營變更為土地一級開發及城市運營,實際控制人變為鐵嶺市財政局,鐵嶺財京為其子公司。

  當時,重組方對鐵嶺財京2009-2013年的盈利做出承諾,其中規定:鐵嶺財京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淨利潤分別不低於6.31億元、6.78億元、7.39億元。若鐵嶺財京實現的淨利潤小於以上預測淨利潤數,重組方將依據相關協議約定進行補償,採取股份補償的方式。

  鐵嶺財京2011年度母公司報表淨利潤為6.46億元,比預測利潤數增加1413.09萬元,完成了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的承諾。

  2012年前三季度,鐵嶺新城實現0.87億元淨利潤,按照這個數字預計,全年可實現淨利潤1.16億元,這意味著鐵嶺財京的原股東將損失18%左右的股份,股份數量在4713萬股左右。

  鐵嶺新城董秘遲峰向財新記者表示,重組中的估值比較高,是因為公司原本淨資產比較多,財務顧問是按照賬面資產給出估值。

  「另外鐵嶺新城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公司不相同,我們是土地一級市場開發,和城市綜合運營,是房地產企業的上游產業,受政策限制較少。所以估值不能按照房地產企業來估值。」遲峰稱。

  而對於年底的業績承諾問題,遲峰表示盈利預測一定會實現。「東北的情況特殊,一般大塊的土地都是年底開發商拿地,年後的3月、4月房地產開發商進行開發,所以會有季節差異。」

賴賬者

  業績承諾壓力之下,各公司也在想辦法進行規避。

  2012年,海潤光伏控股股東陽光集團現金補償了9700萬元之後,為了減少陽光集團的損失,在沒有完成盈利目標的情況下,上市公司進行了每股現金0.14元的紅利分配。通過這種方式,陽光集團收回現金5400餘萬元。

  這個辦法恐怕難以長期推行。今年前三季報,海潤光伏歸屬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為-1.98億元。

  參與海潤光伏重組的一位人士表示,證監會規定三年的業績承諾,是針對採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估值的上市公司,對於採用成本法估值的公司,原則上可以只做一年的業績承諾和補償,但為了保證順利過會,陽光集團表態要做三年的業績承諾和擔保補償。

  「當時光伏產業已經出現下滑趨勢,被重組公司長期業績不好,如果不做三年業績承諾,恐怕重組很難過會。」知情人士表示。「此前,海潤光伏曾試過單獨IPO,也是由於業績問題自己選擇退材料轉道借殼重組。」

  業內人士分析稱,陽光集團的整體實力雄厚,有能力做業績補償。

  和海潤光伏一樣,需要業績承諾的光伏重組公司還有億晶光電(600537.SH)、光電股份(600184.SH)、中利科技(002309.SZ)等公司。

  同樣是光伏行業的億晶光電為瞭解決業績補償問題,則抬出來累計計算盈餘的指標。

  2011年度,億晶光電實現盈利1.1億元,盈利預測數為3.49億元,兩者相差2.38億元。但由於利潤補償協議以累計淨利潤為指標,2010年度億晶光電盈利達7.5億元,超出預測數4.46億元。因此,2010年和2011年,億晶光電累計實現淨利潤達8.6億元,比預測盈利數6.53億元仍高出不少。

  不過,億晶光電今年一季度虧損9890萬元,2012年、2013年承諾淨利潤分別高達3.7億元和3.4億元。

  「我們在2009年就準備好上市,要不是當時IPO之路被堵,一定不會去借殼。」億晶光電的一位前高管說,「當時現金流充足,業績也很好。」2011年,億晶光電完成重組。

  「現在是所有光伏行業都出了問題,當時做了業績承諾的公司,都會面臨補償問題。」該高管表示。

  「前幾年光伏企業去做業績承諾,是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承諾的,根本想像不到會出現今年這個情況。我個人認為這就是不可抗因素。」該高管表示。

  確實也有直接賴賬的公司。

  2008年底,廊坊發展(600149.SH)原大股東海南中誼將部分資產置入上市公司,承諾置入資產年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年淨收益約為900萬元。隨後,海南中誼將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權輾轉出手,而上市公司僅於2010年收到海南中誼支付的650萬元承諾業績補償款項。

  隨後,海南中誼宣稱經營艱難,2010年至今無力履行前期承諾,2010年、2011年差額部分收益未償付。

只會更糟

  業績承諾是監管層在重組交易中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辦法,目的是防止惡意炒殼以及上市後的業績變臉,不過,在保護了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同時,對於希望從事產業併購的投資者,則大大降低了效率。

  2012年11月27日,藍色光標(300058.SZ)發佈公告,宣佈終止發行股份及現金收購四川分時廣告傳媒有限公司100%股權的事項。此前,各項協議已經簽署完畢,尤其是業績預測補償協議,早在9月就已經簽署完畢。

  分時傳媒原股東承諾分時傳媒2012年到2014年淨利潤分別不低於人民幣7475萬元、8596萬元、9886萬元,否則原股東將以股份補償。

  據接近交易的人士稱,「分時傳媒原股東認為業績承諾風險太大,因此藍色光標放棄了併購。」

  一位併購行業人士表示,目前他正在運作對水泥企業的併購,但因為要求重組方做三年的業績承諾,而重組方難以保證那麼久的收益,因此最終放棄。

  用業績做出承諾和補償,尤其是採用未來收益估值法進行的縮股補償,實質上就是對賭協議,不能替代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如果沒有競爭力的企業通過業績承諾上市,三年之後失去業績補償的業績只會更加糟糕。

  業內人士查證,境外成熟市場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方面並沒有這類制度,而是把責任更多分配到中介機構的定價銷售中及機構投資者對公司的有效治理上。

  業內人士認為,解決業績問題的關鍵包括兩部分,一是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原則,不能事事包賺;另外就是要嚴格執法,查處不法行為。

  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本來已經不需要業績承諾的IPO市場,為了過會,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把20年前的IPO業績承諾和補償搬了出來。

  2011年6月,證監會公示大連電瓷(002606.SZ)招股書,顯示大連電瓷2010年由於行業因素導致公司國內銷售盈利水平下降。為了通過審查,公司全體股東做了公司2011年盈利預測,並承諾差額補償。兩個月後,大連電瓷順利募資3.94億元上市。

  2011年,大連電瓷淨利潤較盈利預測目標值低970餘萬元,2012年5月,承諾股東將補償款足額繳納給上市公司。

  2012年大連電瓷的一季報和中報顯示公司連續虧損,三季報勉強扭虧,現金流卻出現了巨量負數。業績承諾改變不了一家公司的基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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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博弈五年 徵地補償條款獨自闖關

http://www.infzm.com/content/85258

強拆、低補償,過去多年來,這樣侵犯農民土地權益的事件越來越多,修訂《土地管理法》的呼聲也水漲船高。但看不見的阻力讓這部修正案過去曾連續兩年列入立法計劃後無疾而終。現在,這部法的修正案終於進入審議階段,但它究竟能否通過尚未有定論。

一部5年前就被列入本屆人大常委會審議日程的法律修改草案,終於在半個月前擺上了人大常委們的案頭。

2012年12月24-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召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首次上會審議。這已是本屆人大常委會的倒數第二次會議。

作為中國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頒佈後,只在1998年作過一次修訂,距今15年之久。土地管理法修訂在2009、2010年連續兩年進入當年人大立法計劃,但每到年末均還不見蹤影。

相比2009年國土資源部洋洋灑灑修改了數十條的內部徵求意見稿,最終面見人大常委們的修正案只剩下了一條改動——有關徵地補償標準的第47條。

「大修內容多,意見分歧大,短期內難有結果;只上一條,容易通過。」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宏觀室主任黨國英如是理解。

聚焦「補償標準」

即便只有這一條修訂,《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2012年年末上了人大常委會作初次審議時,也並未表決。

遵照立法法設定的立法程序,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要經過三次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不過,如果是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也可初審表決。

土地管理法當屬部分修改,因為只改了一條——刪去了「按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總和不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改為「公平補償」這一基本原則,就是按市場價格或同類土地的價格進行補償。

在長期代理拆遷官司的律師王才亮看來,已公佈出的上述修訂,突破意義有限。

因為現有的土地管理法已經賦予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30倍」補償上限的權力。實際操作中,不少沿海發達地區也早已身體力行。

「文字上刪除30倍上限,更多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固定。」王才亮律師指出。

正因為此,包括黨國英在內的一些專家原本估計一次通過的可能性很大。「給出的只是單一的修改,原則性的提法,不該有什麼爭議」。

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賀雪峰卻反對修改第47條。他給出的理由是,一邊是東部發達地區對於「30倍」的事實突破,徵地農民一夜暴富;另一邊是中西部地區遠未達到30倍的上限,拆遷矛盾突出。「既然如此,取消30倍上限的實際意義在哪裡?根本不需要改。」

最近的這一次常委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接受《南方都市報》採訪時給出的說法是,目前關於徵地補償標準的設定仍存在不同意見,二審可能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徵地補償的計算方法。本屆任期內尚有一次常委會,將於2013年2月召開,是否連續審議未定,但審議工作並未擱置。

條例坐等修法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能否在年內表決通過,還直接關係到另一部相關政府條例的出台時間表。

半個月前閉幕的常委會上,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對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做了這樣一句說明:「當前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第47條涉及的徵地補償問題。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後,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北大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指出,這一條例就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條例》——溫家寶總理2012年3月提出的本屆政府任期最後一年「一定要做,不留給後人」的五件難事之一。

2012年年中,媒體曾遍傳該條例已由負責起草工作的國土資源部上報至國務院,業界樂觀估計這件難事有望年內解決。

當時的樂觀者忽略了關鍵的一點,條例出台的必要前提是,作為其上位法的土地管理法在相應的基本原則上作出修訂並給出授權。「修改第47條並上會就是為瞭解決條例出台的法理問題。」姜明安分析道。

在第47條的修改中,確定補償基本原則的同時,也授權國務院負責制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下次會議時間是2013年2月,屆時將是上述目標能否在本屆政府任內完成的最後機會。

但從法律流程分析,北大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對此毫不樂觀。「即便2月的會議表決通過,國務院還要走公開徵求意見等法定流程,技術時長就要一個月。理論上有可能,現實的可能已經不大。」

「既然條例本屆有可能出不來,要等下屆了,修改一次法律不容易,應該系統性地修改,多考慮一些現實問題。都等那麼久了,不急這幾月了。」姜明安顯然並不贊同這一次的臨門小修。

從大修到小修

2008年納入本屆人大立法規劃後,2009年國土資源部就拿出了第一版的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業界就此展開討論。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嚴金明,也是從那一年開始不斷接到各個相關部門牽頭的研討會邀請。

在嚴的印象中,提出修改的遠遠不止第47這一條,「修訂量很大」。當時有媒體獲得了這份內部徵求意見稿,報導稱覆蓋了集體土地流轉、使用權到期處置、宅基地權利、土地交易、徵地及其補償、土地調查登記等方方面面。

那是包括嚴金明在內的不少土地學者最期待的修法走向。「終極目標是城鄉同地同價同權;按照緊迫性排序的話,先修徵地制度和集體土地流轉,再做地籍管理,也就是明確產權。」 

這跟國土資源部內部最初的大方向並無二致。2008年的一次座談會上,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也提出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核心是在農村集體土地財產權實現的形式和制度上的改革。

回溯過去5年的公開報導,修法範圍的縮小恐怕在2011年就已確定。

當年4月,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在透露修法工作正式啟動時,表了一個態:「在我看來,中國目前完善徵地制度的重點,主要應該放在對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上,這是更為急迫的問題。」至於此前各方同樣重點關注的集體土地流轉問題,甘藏春的觀點是「複雜,時機不成熟」。

幾乎完全相同的表述出現在本次常委會土地管理法修訂說明會上,之所以只修改第47條,主要考慮是當前土地管理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問題,這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問題之一。

2012年12月中國社科院發佈的《2013年社會藍皮書》稱,近年來,每年因各種社會矛盾而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多達數萬起甚至十餘萬起,而對各類群體性事件的形成原因的分析表明,徵地拆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佔一半左右。

至於更大範疇內的土地管理法修法訴求,相關修法領導小組經過調查和反覆論證,認為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關係重大,涉及的問題較多,有些問題還在探索試驗,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以分步解決為好。

「儘管與期待有些距離,我還是要承認,不管修多修少,至少還是修了,大方向是好的。」儘管覺得突破意義不太大,嚴金明還是認同哪怕些微的修改。

修法博弈

土地管理法修訂工作啟動5年,現在看來,落到紙面的只有土地補償標準問題。

對於這個階段性結果,全國政協委員、清華教授蔡繼明直言其「避重就輕」。在他看來,徵地補償標準只是徵地制度改革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界定徵地的範圍、明確徵地的主體、改變徵地的方式等等一攬子問題。

嚴金明表示,如果單純地提高徵地補償標準,而沒有後續的配套措施以及產權主體的明確,可能導致修訂徵地補償標準的受益方反而不是最需要保護的農民,矛盾同樣得不到解決。「這將是最糟糕的一個結果。」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周其仁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他已經在一篇文章中表明了觀點——希望「明確誰是土地交易主體的問題」,特別要讓「農民成為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明確了參與土地市場各交易主體的法律地位,把不當徵用的土地還給市場配置,假以時日,我們或有機會看到一個「價格機制配置土地」的市場。

但現實的情況是,即便只是對徵地補償標準這一條進行原則上的修訂,依然存在意見分歧。「這是一個零和遊戲,徵地和賣地收入之間的級差,主要就是進入地方財政。農民收益的上升,必然帶來地方收入的減少。」王錫鋅直接點破。

如果本次土地管理法修訂通過,本屆或者下屆政府就可以緊接著根據原則出台具體的執行條例,更明確和清晰地實現上述目的,利益受損方必然會設法繼續拉鋸。這或許是條例最終可能很難在本屆政府任上達成的深層次原因。

中國需要一部一攬子解決土地問題的基本法律,但現實情況是,中國在土地方面問題很多,在緊迫性上是有差別的。那勢必經過漫長的利益博弈,立法過程會拉得很長。在王錫鋅看來,「只要立法部門仍然堅持系統性考慮解決土地問題的大方向,現階段先各個擊破,不妨看作一種修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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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正義、補償不合理 人民卻無力自救 大埔強拆 土地徵收淪為野蠻圈地遊戲

2013-08-05  TWM
 
 

 

打著地方發展旗號,苗栗縣政府再次出動怪手,輾過大埔居民安身立命的家園。在號稱先進國家的台灣,這種不文明的場景不斷出現,原因在於,我們的土地徵收制度實在不太文明。

撰文‧鄭閔聲

七月十八日上午,三年前鏟平農地的怪手再次開進竹南大埔,準備拆除被劃入都市計畫區內,卻堅拒拆遷的四戶民宅。當靜坐的居民學生被優勢警力架離後不久,水泥建築也在鋼鐵機具摧殘下崩毀,抗議者只能無奈地搖搖頭說,「小老百姓怎麼和政府對抗?」標榜自由民主、號稱進入先進國家之林的台灣,難道找不出更文明的方式,處理必要公共建設的土地徵收程序?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認為,與先進國家相比,台灣的土地徵收制度,至少有「公共利益遭濫用」、「程序不正義」、「補償不成比例」等三大不合理,前年修正的《土徵條例》,仍未確實導正問題。

公共利益遭濫用

住商用地大 有炒作之嫌?

已被拆除的張藥房原址,如今鋪上嶄新的柏油,一旁三年前被鏟平的農地,現在成了景觀綠地;附近不少農舍已經轉手,改掛起開發公司招牌,方圓一公里內,至少就有五間類似店面,等著收購土地改建。在這些打著「為您開啟幸福之門」口號的土地開發公司看板之間,穿雜著「家破人亡、誓死抗爭」的布條,顯得格外諷刺。這起都市計畫案,離真正的「公共利益」仍十分遙遠。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副教授廖本全就認為,都市計畫區人口達成率僅六成的苗栗縣,在大埔開發案中劃定了一六五公頃的新訂都市計畫範圍,卻僅有二十八公頃是「園區事業專用區」,其餘皆為住商用地,顯然是藉發展之名,行土地開發炒作之實。

政大地政系教授陳立夫也早在二○○五年的研究中即指出,台灣向來輕率發動土地徵收,原因在於制度面欠缺嚴謹判斷,對於何謂「應有公共利益」?何謂「保障私人權益的程序」,皆無具體的判斷準則。

在美國,徵收計畫是否確實符合公益,須由法院進行最後裁決。但在台灣,前年修正的︽土徵條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的適用事業除了國防、交通、水利、教育以外,還包括「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徐世榮感嘆,「土地徵收在外國是天大地大的事情。但在台灣,少數人憑著抽象的『公共利益』,就能大肆徵地。」

程序有瑕疵

有爭議時中央無法介入裁判英、美、德、日等國皆規定,地方政府徵收土地之前,必須進行不同的公聽、審議程序,中央機關或司法系統,對開發計畫有最終的准駁權力。唯獨台灣,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由地方擬定,雖須送中央核准,但中央一向「尊重地方職權」,從前任閣揆吳敦義的白紙黑字保證,都不能維護大埔四戶原屋原地保留就可得知,中央形同放任地方各行其是。

前年修正的︽土徵條例︾雖規定,徵收土地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特定農業區經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舉行聽證。但由地方主辦的公聽會通常徒具形式,唯有中央舉辦聽證,並保留最後裁量權,才能節制地方濫權。

然而,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認為,若所有土地徵收皆進行聽證,或由中央政府代辦公聽會,業務量將超出政府所能承擔範圍。也就是說,未來當人民與地方政府發生土地徵收糾紛時,法令依舊沒有提供任何「中央介入裁判」的保障。

此外,補償價格與地主實際損失不成比例,也是台灣土地徵收制度的另一大弊病,︽土徵條例︾修法前,政府皆是以遠低於市值的公告地價加四成作為收購價格。以張藥房為例,縣府補償金總額才區區二十四萬元,恰好折抵怪手代拆費用。

補償不成比例

政府以超低價取得私有土地徐世榮指出,台灣徵收土地的補償金額,比起先進國家,簡直低得不可思議。例如德國政府認為,徵收土地是對人民憲法權利的侵害,因此應給予超過土地現值的補償,德國巴伐利亞邦甚至明確規定,徵收土地時給予居民市價五倍的補償;美國政府也多採「協議價購」方式,以高於市價金額向民眾購地。

儘管行政院號稱︽土徵條例︾修法後,土地徵收已能做到「市價補償」。但仔細觀察法條後發現,新法規定地方政府應定期調查地價動態,每六個月將變化幅度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也就是說,地價仍是由政府評定,並非市場交易金額,且充滿人為操作空間。

區段徵收則是近年來政府徵收土地的一大利器。所謂區段徵收,指的是政府圈起一大片土地進行建設,土地被徵收的民眾,可選擇在同一區段內換領「等值」土地作為補償。

世新大學社發所助理教授蔡培慧說,區段徵收幾已成政府搶奪人民財產的工具。由於區段徵收能用抵價地代替徵收補償費,故政府不必事先支付龐大補償費,可有效降低開發成本;美其名是人民與政府合作開發,共享繁榮成果,但政府得以取得大量配餘地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民眾對換領地面積、位置則毫無決定權。

以大埔徵收案來說,苗栗縣府提供的抵價地雖在同一「區段」內,許多卻是位於墳場、電塔附近的畸零地,根本無法興建住宅,但民眾只要一經同意徵收,即再無轉圜空間。

儘管江宜樺出面信心喊話,強調修正後的《土地徵收條例》內容已包含抗爭團體多數訴求,期盼未來不再有不當徵收土地的情形發生;然而,從法令仍無力約束的荒誕問題看來,民眾還是只能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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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鏖戰地方,誰是受害者? 水土擾榆林 補償費難繳

http://www.infzm.com/content/94232

不斷攫取黃土高原資源的中石油,為何不願繳納水土流失補償費?這樣一個在陝西榆林享受「超國民待遇」的「釘子戶」又是如何煉成的?

法院偏袒被告?

兩年間,邸飛四次站上同一個席位——榆林市中院和榆林市榆陽區法院的被告席,他不得不面對一個不屈不撓的原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下稱長慶油田)。

2012年,長慶油田原油產量超過2230.58萬噸,天然氣產量超過285.44億立方米,油氣總當量超過了4500萬噸,一舉取代大慶油田,成為中國最大的油氣田。

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國資委紀委宣佈,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長慶油田總經理冉新權在內的多位中石油高管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幾乎在同時,距離長慶油田西安總部700公里之遙的陝北榆林,一場低調的庭審正在榆林市中院舉行,榆林市本地的媒體甚至沒有報導這起標的達8億元的行政訴訟案。

「這應該是榆林市,甚至陝西省最大的行政官司。」邸飛說。他是被告榆林市水土保持監督總站的代理律師。

兩個月之前的6月9日,榆林市榆陽區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了長慶油田訴榆林市水土保持監督總站(下稱榆林市水保總站)撤銷「水土保持行政徵收決定書」一案。

原告稱,被告以榆林市水監征字[2012]1號、2號《水土保持行政徵收決定書》要求其繳納欠繳的水土流失補償費、滯納金共計人民幣逾八億元,被告無收費主體資格,徵收項目未經財政部和發改委審批和備案,收費依據違法,請求撤銷。

7月初,榆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充分,依法維持《水土保持行政徵收決定書》。

接近辦案人員的人士透露,「長慶油田認為一審法院偏袒被告,已向榆林市中院提起上訴。」邸飛也表示,榆林中院正在審理此案。

水土流失費「交易」

「判決還沒下來,我們不好說什麼。來了幾撥記者,都被我拒絕。」南方週末記者幾次通過不同渠道聯繫榆林市水保總站站長劉順勤,均被其一口謝絕。

比照其他場合的表態,劉順勤顯得胸有成竹。比如在一次內部工作總結會議上,他就說到,水土流失補償費徵收「困難重重」,但是,「有信心在年底完成」。

劉順勤的同僚在私底下與南方週末記者交流時,「信心」同樣溢於言表,「就是讓他們走完程序。」無論起訴理由、舉證材料還是申訴程序,長慶油田都在重複2011年的訴訟之路。

2009年9月份,由於欠繳當年上半年1.29億元水土流失費,榆林市水保總站對長慶油田下達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按期繳納。

「反應非常大,鬧到中央那了。」陝西水保系統人士透露,長慶油田曾多次向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糾風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國資委等相關單位反映情況:陝西省的「土」政策未經財政部批准,企業有權拒繳。

2009年12月,長慶油田向榆陽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駁回榆林市水保總站的處理決定書,一審敗訴後,進入二審程序,榆林中院終審判決原告長慶油田敗訴。

長慶油田的強硬,在一處細節可以管窺。南方週末記者通過陝西省財政廳瞭解到,一審結束後,中石油曾致函陝西省政府:免繳水土流失補償費。

不願意在法庭上撕破臉皮的陝西省,提出交易條件:如果中石油每年無償供應陝西省屬企業延長油田100萬噸原油,可以給予補償費部分減免。

中石油拒絕「勾兌」。交易流產,榆林市中院的終審裁定如期而至,長慶油田拒不執行。

2011年5月份之後,榆陽區法院開始依法凍結中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西安、延安等地若干賬戶。

雙方對壘的高潮發生在2011年8月12日。當天上午,由榆林市副市長帶隊,包括陝西省高院執行廳、榆林市政府、榆林中院一行人馬,前往工商銀行陝西省分行,強制劃走長慶油田賬戶上的1.29億元。長慶油田亦組織人力阻攔,未果。知情人士介紹,雙方差點發生肢體衝突。

據南方週末記者瞭解,長慶油田認為,陝西省的水保收費新規,系選擇性執法,專門針對其出台的政策。

「釘子戶」長慶油田

從地圖上看,榆林市地處黃土高原溝壑丘陵區,以陝西省水保區劃分,屬陝北溝壑極強度、強度侵蝕區,生態脆弱。

2008年11月,陝西省出台《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水土流失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企業水土流失補償費計征標準為:原煤陝北每噸5元、關中每噸3元、陝南每噸1元,原油每噸30元,天然氣每立方米0.008元。

榆林市水保總隊生態環境監察支隊一名副隊長向南方週末記者解釋,相比新標準,最大的變化是計征方式。「以前按項目建設用地,每平方米兩毛到五毛,非常低,現在是按照產量。」

此外,陝北、關中和陝南分區域採取不同標準徵費。陝西省水利廳曾解釋,陝北、關中地區生態環境更加脆弱,治理難度更大,費用支出更多。

長慶油田認為,在這一規則設計中,自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據榆林市水保總隊相關人士介紹,僅在榆林,長慶油田每年需繳納的水土流失費就在3億元左右。

不過,過去二十多年,長慶油田在榆林交出的確實是一份不合格的環境答卷。「除了府谷縣,長慶油田的主產區遍佈整個榆林市。」上述人士稱。在中石油還未成立之前,榆林市就和長慶油田就水土流失問題發生過衝突。

1990年,長慶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處所屬的6個作業隊,在榆林市10個鄉鎮範圍內活動,破壞地貌林草植被420萬平方米(折合6301.2畝),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93.5萬元。長慶油田採用爆破地震法,採用大功率推土機開道,單寬4米左右,所過之處沙柳、沙蒿等林草植被全部連根鏟掉。

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鄒家華曾親筆批示,「有關單位和地方,引起嚴肅注意,並要求擔起責任來。」

更大的破壞則發生在過去5年。2012年,長慶油田的油氣當量超越大慶,成為國內第一大油田。而在此之前,長慶油田為達到此目標,連續5年,不斷創高。然而,長慶油田單井日均產量僅2噸,長慶奇蹟均賴於此:遍地開井,大密度油氣井開掘。

32元與732元

「長慶歷來都是比較霸道,水土流失費,延長油田都交了,神東煤炭雖然拖拖拉拉,也交了一部分。」2013年9月8日,榆林市委宣傳部一名人員向南方週末記者抱怨。

顯然,水土流失費只是表象,背後則是央企在榆林享受的「超國民待遇」。

以榆林市所屬定邊縣為例。2012年長慶油田原油產量達到650萬噸,年經營收入達到300億元以上。平均每噸油留歸地方的稅費只有32元,當年繳納各項稅費只有1.92億元。但延長石油公司噸油向地方交納的稅費為732元,2012年繳納稅費總計14.64億元。

懸殊的稅費負擔日益引爆長慶和榆林的脆弱的生態問題。2009年3月8日,靖邊縣民警在長慶油田第四採油廠的辦公區,傳喚一名刑事犯罪嫌疑人時,遭遇數百名長慶油田護礦隊隊員圍毆,先後導致十幾名警察受傷住院,3部警用車被砸壞。

由於利益分配失衡,長慶油田不斷與地方發生流血衝突。尤其在近年原油和天然氣價格不斷上漲後。

2013年2月份,陝西省人大代表、靖邊縣縣長李永奇向陝西省人大提交議案,天然氣價格高漲,長慶油田分公司在榆林市從事資源開採,享受了一切優惠政策,並從價格高漲中獲得了豐厚的利潤,但對榆林市財政的貢獻遠遠小於地方企業。

而陝西省方面只能期待國家從立法層面解決與中石油的「扯皮」。早在1980年代,榆林就曾扮演試水者的角色。1988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水利部以第1號令聯合發佈了《開發建設晉陝蒙接壤地區水土保持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區域性的水土保持法規。其中提出了「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如今,這一角色有望重演。「財政部牽頭的調研組來過我們這兒,草擬的《全國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基本上是以我們省的做法為藍本。」陝西省水利系統人士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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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516合約法(二十) 補償 1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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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516

合約法(二十) 補償 1

蕭律師執筆

 

我們常常說「執行合約」。 事實上,普通法一般不會強迫合約人去履行他們的責任犯錯的一方只會被要求賠償一筆固定的金錢。*** 衡平法確是存在強制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和 禁制令injunction,但法庭只是在很例外的情況下才頒發。

 

最常見的補償是:受害一方提出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Damages

預期性損失 Expectation Loss 原則:此種損失是,如果合約得到履行,受害人的應得。 這是裁定損害賠償的標準基礎。***

一般損失的預計是原告從合約中所獲的預期利潤。 但一份合約可能太富投機性,很難預計是否一定有利潤。

在Anglia Television Ltd v Reed, 1972,原告雇用被告作為一套電影的演員,在最後一刻,被告推翻合約。原告倉猝間無法雇用代替演員,唯有放棄整個製作。原告很聰明,不去追討(如被告履行合約)預計能得到的利潤,因為很難舉證從一套尚未製作完成的電影將可獲多少利潤, 更難證明這套電影將來在市場會有多成功—-失敗也未可知。 他追討的只是為籌備製作這部電影的開支,如雇用其他演員、撰寫劇本等等。

 

原則上,原告似乎有一個自由選擇: 究竟是以預期方式去量化他的損失,或按 “倚賴性損失”(以下講)去計算。*** 而被告可選擇證明原告只不過作了一單壞的或不好的交易,由是原告根本沒有利潤損失,而開支實與毀約與否無關。*** 這點當然須由被告去舉證。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v Amann Aviation Pty Ltd, 1991:Amann獲得一份監察澳洲北海岸的三年合約。 在未完結前,澳洲聯邦政府非法終止合約。 Amann化了很多錢、特別是獲得適當的飛機以履行合約。 飛機再售出時價值大減,因為飛機是專為適於履行合約而製造的,根本沒有銷售這種特做飛機的現成市場。澳洲聯邦政府辯解,即使它完成三年合約,Amann也不可能得回所有的倚賴性損失。 但澳洲高等法院裁定:雖然Amann在三年合約完結後不一定能獲得續約,但它有如此多的相關重要設備,必比其他祈望獲得合約的對手更具競爭力和更有機會。 把計算此等機會的損失考量在內,法庭裁決聯邦政府未能證明合約對Amann而言是無利可圖,Amann獲得倚賴性損失。

 

倚賴性損失 Reliance Loss

這是一種補償給追索人因依合約而開支的費用,而由於被告的毁約,致令原告人的開支白花。這是一種頗例外的補償。

在C. and P. Haulage v Middleton, CA1983中, 上訴庭裁定原告只獲象徵性賠償nominal damages,因為證實原告獲得的是一宗壞的交易。

C.C.C. Films (London) Ltd v Impact Quadrant Films Ltd, 1984是一宗證明為無利可圖、甚至連開支也不能應付的交易。 這當然須由被告去舉證。

 

復原賠償 Restitutionary Damages

要求被告償還給原告,因被告的得益是基於原告部份履行合約所得來。***

Attorney-General v Blake, CA1998是一件艱難、但很重要的判例。 被告受雇於英國秘密諜報組British Secret Intelligence Service,並和SIS簽了雇用合約,內含有一條終身保密條欵。SIS不知道被告同時受雇於前蘇聯的KGB。1961年,東窗事發,被告以叛國罪,被判囚禁四十二年。1964年他逃獄成功並流亡到莫斯科。他和一個出版商簽了合約,在英國出版他的自傳,酬金十五萬英磅,並已收了六萬磅。英國政府完全不知道刊書的合約,直至新書面世。王國政府Crown申請禁制令以圖阻止出版商交付餘下版稅給被告、並要求直接收取九萬英磅。

 

這是一件複雜的案件,被告用盡不同司法層次去抗辯。王國政府很難證明它損失多少,而被告所揭露的資訊已是舊聞和大部份已不受版權限制public dormain,但被告確是破壞保密合約,並因毁約反而獲得到一份可觀的酬勞。

最後上議院大法官以大多數(Lord Honhouse不同意)判王國政府得直。Lord Nicholls在頒下主要判辭首次使用了「復原賠償」這詞,***並要求被告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毁約而獲得的利潤。 但大法官強調這是一種例外的賠償,並無固定原則可所制訂。

 

Attorney-General v Blake的判決似乎只限於處理間諜,但普通法並不如此發展。大律師必會在此後援引此案例,追討以前只獲判象徵性賠償而要求更實質的賠償。在Experience Hendrix LLC v PPX Enterprises Inc, CA2003中,一份合約只容許被告使用若干合約內列明的一位結他手的錄音母帶,但被告未經授權就使用了其他的母帶。被告確實由此得到利益,但原告並無損失。上訴庭拒絕賠償原告利潤的損失,只判被告需支付使用原告母帶的一個合理錢銀數目。

 

精神困苦的賠償 Mental Distress Damages

一般來說,精神困苦不獲賠償。在Addis v Gramophone Co Ltd, 1909中,原告在極端屈辱及非法情況下在一個重要的職位下被解雇,對他將來再受雇有很大的影響。法庭裁決他所獲得的賠償只限於由解雇日起他應得的工資。

 

不過Addis案的裁決備受批評,而在以後幾年,在多宗上議院案中經常受到檢討。在Malik v 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 HL1997,上議院裁決原告可獲名譽損失及由此而引致的財務損失的賠償。

 

但如果是由雇主破壞一條有關信託或信任的隱含條欵,原則上沒有理由不獲精神困苦賠償。

在Johnson v Unisys Ltd案中,原告成功地在 工業審裁處 industrial tribunal聲稱他被不公平解雇,理由是雇主不給他一個辯解機會,又不遵從紀律審裁程序。 他已獲得法例規定的最高賠償。 之後,他向法院起訴雇主破壞信託及信任隱含條欵,聲稱他未來受雇機會受到無可補救的損害。 上議院以大多數裁定索償失敗,認為雇用法律已為這些隱含條欵鋪好良好的發展──國會已引入一套不依合約法以應付不公允解雇的系統──實不適宜引入普通法在解雇範疇內再添加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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