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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罪罰是否相當?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182

2月22日晚,香港警務人員,退休警務及家屬近4萬人在旺角警察體育遊樂會舉行集會,聲援被判刑的7名警員。(法新社/圖)

香港最近發生的一起司法裁決,讓輿論炸開了鍋。

就在不久前,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判決。2014年在“占中”中負責清場的7名香港警察,因涉嫌毆打襲警人士,被判入獄兩年。警察當然應該文明執法,這是全世界的共識。所以,警察在制服襲警者後,將其拉到一邊踢打確實不當,他們也因此付出了代價。

但警察又是一個特殊職業,隨時面對各種危險和突發情況,為保障警察執法,“襲警”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這是很多國家和地區的通例。香港至少有兩條法例針對襲警,一為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即“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可監禁兩年。另一條例為第63章,即“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由此看看被控共5項襲警及拒捕罪名的曾健超是如何判決的?在“占中”事件中,曾健超曾向多名警員淋潑“不明液體”,後被證明為糞水和尿液。法院裁定他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名成立,其中襲警罪囚5周,其余兩項拒捕罪各判囚3周,同期執行。也就是說,一共拘押5周,後因刑期短而獲保釋。沖擊政府廣場的黃之鋒、羅冠聰,則分別被判80小時與12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不比不知道,一比嚇一跳。襲警、拒捕的被判5周,而警員執行公務即使“不當執法”成立,不管是否參與動手,全部獲刑2年。這7名警員在2015年被捕後一直停職,根據香港《警隊條例》,警務人員在被定罪後會停薪、清退,其本人及家庭受到的影響可想而知。

所以,這一案件爭議的焦點是罪罰是否相當。與其說對警察判重了,不如說對比太過明顯了——那些惡意“襲警”的占中者,竟然只是普遍獲輕判或逍遙法外。正因為如此,就不難理解香港警界的反應了。比如罪成之後,香港警隊最高領導人盧偉聰立即寫了給警隊同仁的溝通信,表明竭盡所能,向他們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香港警察協會還針對“七警察案”進行內部籌款大會,現役警務人員,退休警務及家屬近四萬人參與籌款。香港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說,這麽多人參與,說明萬眾一心支持七警。

彌漫香港警界的“遺憾”和“難過”,仍然透露出大家的普遍心結:與重判警察相對照,襲警者憑什麽能夠被輕判?

法官給出了理由:此案與其他刑事案件不同,他們犯罪是因為出於“良好的動機”,即真心因自己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訴求”。

“良好的動機”是什麽呢?不言自明。這是不是同情“占中”,搞雙重標準呢?

如果不考慮“動機”,假如這事發生在判決法官杜大衛的老家英國,也會這樣對待“襲警罪”嗎?不見得。根據英國《警察法》的規定,毆打警察、阻礙警察執法等行為均屬侵犯警察權的犯罪,要從重處罰的。

還一個細節值得留意。在法庭上,法官當場斥責被告“不但令警隊蒙羞,更損害香港聲譽”。香港警隊真蒙羞了嗎?從香港警界同仁的反應來看,好像並沒有。是不是往執法的警察身上扔屎尿,才令香港蒙羞、更損害香港聲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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