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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予乞丐和助長犯法

【特首選戰】林鄭稱因「心酸」施捨內地乞丐 胡官寸助長違法

曾任社署署長和扶貧委員會主席的特首參選人林鄭月娥,在沙田落區遇上女乞丐,惟當得知對方從內地來港後,即轉以普通話交談,隨即送上一張$500港幣,並指對方「辛苦了」、「新年好!小心一點兒」。另一特首參選人胡國興則在facebook指出,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6A條,「乞取施捨」是違法行為,暗斥林鄭助長行乞。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在facebook質疑林鄭助長行乞,直言若境外人士來港行乞,更可能違反入境條件,斥林鄭為官30年,「點解唔報警/轉介社署處理?」而林鄭本身做過社署署長。涂笑言「有林鄭,日日都有 #公關災難」。

時事評論員林忌在facebook「回帶」,重提林鄭的競選辦主任陳智思,當年曾在立法會質詢政府,如何應對內地人來港行乞和非法籌款;「如今竟然倒轉,幫林鄭去助長非法行乞?你的立場何在?」

林鄭競選辦回覆《蘋果》查詢時解釋,指林太「善心行先」,年三十碰見婆婆行乞,「感到心酸」才向她施予$500,忽略可能引起外界批評,「那一刻她只想令婆婆在年晚感覺好一些」。

胡國興則指,期望社署社工即使在新年假期,也可盡快了解和跟進該婆婆情況,確保她得到合適的照顧,直言「要設法真正幫到婆婆,才是辦法」,暗指林鄭盲目施捨,做法不當。
(27/1/2017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

採用蘋果的報導是因為留言用了這連結, 而且這報導也包含其他人的評論。林鄭確有失策之處, 尤其是這位阿婆來自內地, 我不是歧視內地人, 而是內地人到香港行乞所涉及的議題太多, 稍一不慎, 又要中箭了。林鄭是矛頭, 是中央欽點對象, 無形中就樹了很多敵人, 別人不管你個人能力, 就對着你背後那隻手來幹, 也有鋤強扶弱的, 也有乘機抽水打秋風的, 正一nothing to lose。早前有朋友說, 出來競選成本大, 胡官出得來玩一場, 背後一定有人資助推他一把, 胡官昨天說, 花費不多, 只用廿萬。沒有競選辦公室, 沒有職員, 得閒無事放段片上facebook抽下水, 也確實成本低。廿萬過下競選癮, 確也不貴, 無需金主。到了報名時, 分分鐘走幾個茂里出來, 年晚煎堆, 人選我選, 美哉。到其時你問佢哋, 你做乜出來選, 為市民服務囉, 你有乜政綱, 休養生息, 無為而治。即係點? 不作為而治。即係乜都唔做? 係喎, 老子道德經有云: 無為而無所不為。咁即係自生自滅? 你淺陋, 有無讀過《心經》, 不生不滅嘛! 體性本空, 原無生滅。咁叫我阿嫲去選都得喇, 還惦乜都唔使做。梗係得, 維園阿伯都得。

對着年老或肢體殘障的乞丐, 施捨與否, 有時在法理以外, 觸動悲天憫人的情操, 孰是孰非, 不易下定論。 一方面怕被職業乞丐所騙, 另一方面又怕自己在找不助人的藉口。上面這則新聞隨便你怎樣演譯都可以。如果林鄭對老婦置若罔聞, 視若無睹, 這標題可以變成說她怎樣涼薄云云。

毫無疑問行乞在香港是犯法的, 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26A 及26B條把一般行乞及帶恐嚇性的行乞訂為刑事罪行, 一經定罪就會留下刑事案底。這種控罪沉寂已久, 只是因近年大陸有些人刻意走到香港搵食才再引起熱議。一般巡邏警員見到老弱傷殘在公眾地方行乞也不會驅趕, 更遑論提出檢控。如果警察拘捕老弱傷殘的乞丐, 恐怕負面影響會蓋過依法辦事的理據。有時是此一時彼一時, 怎樣演譯都可以講一番大道理。行乞這些條例是根據英國的Vagrancy Act 1824訂立的, 我所居住的悉尼在七十年代已廢除了行乞的刑事法, 人權及社工人土, 不少都反對行乞成為罪行, 認為為了生活和生存而行乞不應處以刑責。有人憐貧惜苦, 訴諸同情, 可能因此受騙, 其實未必需要大造文章。畢竟一念之間, 選擇不一。假若這老婦是香港人, 年老無依, 兩餐不繼, 施捨的人是在助長行乞犯法, 抑或在慷慨施予呢? 唉! 一涉政治, 萬箭穿心。我不禁要問涂律師和胡官兩位, 可有處理過這兩項控罪的案件? 支持一些社會運動, 在某程度上是否在助長犯法呢? 真的要看你的着眼點, 別為了政治目的而講冠冕堂皇的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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