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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強迫消費後簽假名 要求銀行拒付被拒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02-08/983308.html

因在酒吧被強制消費,張先生刷卡後故意在POS簽購單上未簽署真實姓名。事後,他要求銀行拒絕付款卻遭拒。為此,張先生將中信銀行告上法庭,要求確認交易無效。一審敗訴後,他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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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酒吧被強制消費,張先生刷卡後故意在POS簽購單上未簽署真實姓名。事後,他要求銀行拒絕付款卻遭拒。為此,張先生將中信銀行告上法庭,要求確認交易無效。一審敗訴後,他提出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被強迫消費後簽假名

張先生起訴稱,他於2007年辦理了一張中信銀行信用卡一直使用至今。去年7月10日晚,他在青島一酒吧內消費後,被商戶強制要求支付6000余元,無奈之下只得刷卡支付6262元。其輸入了正確的支付密碼,但在POS簽購單上未簽署本人姓名。

在脫離商戶的控制後,張先生即向中信銀行客戶中心致電,要求該行不要向對方銀行付款。因次日在北京有會議,故當時未向青島當地警方報警。7月12日淩晨,他又致電中信銀行要求拒絕向對方銀行付款。後銀行經調取POS簽購單,證實確非其本人姓名,但拒不負責後續處理,要求其自行承擔損失。無奈下,他只好還款。

張先生認為,雙方簽訂的中信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中有多處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中信銀行在涉案交易中僅憑密碼即確認付款,逃避了本應由銀行承擔的責任,故起訴要求確認其刷卡消費的6262元交易無效,中信銀行拒絕向對方銀行支付等。

銀行無責任對照簽字

中信銀行則辯稱,領用合約系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簽訂,其全部條款均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之處,中信銀行在涉案交易中的行為亦均符合銀聯規則。審核POS簽購單上簽名是否與信用卡背面簽名相一致的責任在於商戶而非中信銀行。如原告對涉案交易有異議,應與商戶解決。

一審法院認為,領用合約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中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數據信息辦理的各類結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交易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原告訴爭的相關條款均符合《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亦不存在依法應確認無效的情形。

原告稱系受商戶強制要求所消費,但在事後未及時報案,怠於保護自己的權利。原告在並無證據證明其非自願消費的情況下,僅以POS簽購單上非本人簽名為由,要求確認刷卡消費交易無效,既無事實依據,亦無合同依據,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消費行為不符拒付條件

張先生後上訴稱,支付有效的構成條件為密碼加簽名,其使用非本人簽名使支付交易無效也是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一審以未報案對訴訟請求不支持,混淆了實體消費行為與結算支付行為,故以怠於保護權利為由駁回起訴是錯誤的。

市二中院認為,張先生稱其系受商戶強制要求消費,在POS簽購單上並未簽署本人的真實姓名,事後想通過中信銀行拒付信用卡消費的辦法阻止支付。但根據雙方簽署的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該消費行為應視為張先生本人所為,不符合銀行拒付的條件。故對張先生要求確認交易無效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 北京晨報
  • 周禹彤
  •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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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武後簽保守行為

梁天琦與《大公報》記者涉地鐵站打架 獲不提證供起訴 二人准守行為一年 (13:54)

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與《大公報》記者在太古港鐵站大堂打架,兩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案件今日提堂,兩人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裁定各人自簽1000元擔保守行為1年,及支付堂費500元。

案情指,在上年8月13日,有太古港鐵站職員看到梁天琦(25歲)和盧永賢(42歲)在港鐵未付費大堂內互相揮拳及對罵,其間盧把梁摔在地上,梁臉上及右肩上有抓痕,盧的牙齒見血、嘴巴腫脹。

兩人被警方拘捕後,梁在警誡下保持緘默,盧則指是梁先動手,自己只是抵擋對方的襲擊。
(13/1/2017)

這類打架不提證供起訴, 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來處理, 是慣常的做法。一般考慮因素可以在檢控守則裏找到。考慮因素包括引起打架原因, 傷勢的嚴重程度, 被告是否初犯, 被捕後的態度等等。這件案在考慮是否接納不提證供起訴的過程中, 有幾項對梁天琦不利的因素, 他在旺角暴亂案的保釋期間犯案, 錄取口供時, 他採取不合作態度, 他挑起打架(他問候馮官的娘親不屬考慮因素)。對另一被告不利的因素有一項, 他摔毀了梁的手機。

我估計是兩名被告通過律師向律政司提出要求簽保守行為, 換取不提證供起訴, 兩人都同意案情。批准記者提出的要求是合理做法, 批准梁天琦的申請我就稍有保留, 不過。為了對雙方公平起見, 一視同仁, 都批准申請。如果因為梁天琦而拒絕兩人的申請, 對那記者就有點不公平。如果只有記者申請守行為而梁天琦不提出申請, 那就會變成一個撤控另一個提控, 也不會受到對待不公的批評。這件案的處理方法益咗梁天琦, 他在搭順風車, 如果要審他, 從我以前看過在網上流傳的影片來判斷, 釘硬。

所以, 呢啲嘢咪以為玩嘢好威, 踼保好巴閉, 到尾咪又喺低聲下氣求人畀個機會你, 撤銷控罪畀你簽保守行為。同意咗案情喇, 即係承認有打交喇, 玩乜嘢? 如果唔係有順風車搭, 你咪先衰一鑊, 值得咩? 呢一鑊無得講政治檢控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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