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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G20前批準《巴黎協定》 接下來看美國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9月3日批準中國加入《巴黎氣候變化協定》(下稱《巴黎協定》),154票贊成,全票通過。這被視為在二十國集團(G20)杭州峰會開幕前夕,中國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強有力支持。

此前有報道稱,中美兩國將在G20峰會召開前各自批準《巴黎協定》。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在8月25日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亦表示:“我們了解到,美方也在積極推動立法機構批準相關協定。”

此前白宮方面在奧巴馬出行前曾表示,美國的目標是在2016年批準《巴黎協定》,且希望批準速度“越快越好。”現在全球都在等待美國批準的消息。

為何中美在2016年內批準《巴黎協定》如此重要?

一方面,正如美國白宮官員德斯(Deese)在奧巴馬行前的吹風會上指出的,中美兩國的碳排放量差不多可以占到全球的40%(實際為38%),中美兩國的加入,將幫助全球更快達到《巴黎協定》生效的目標。

另一方面,根據《巴黎協定》規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締約方在4年內都不可退出”。2016年年內批準該協定,將幫助國際社會在抗擊氣候變化之路上免受美國政府更叠等國內政治因素的幹擾。

中國G20前批準《巴黎協定》

今年4月,G20協調人會議發表了G20歷史上第一份關於氣候變化問題的主席聲明,各方承諾盡早完成《巴黎協定》的國內審批程序。

在G20能源部長會議上則形成了《2016年G20能源部長會議北京公報》,鼓勵成員國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和行動計劃,促進可再生能源投資,實現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結構中的占比大幅提高。

7月23~24日在成都舉行的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也指出:“為支持全球可持續增長,有必要擴大綠色投融資”;“盡快促成《巴黎協議》生效”。會議重申了“淘汰低效和鼓勵浪費的化石能源補貼”的承諾。

創綠中心主任白韞雯認為,G20杭州峰會可以被看為促成在今年底前各國批準《巴黎協定》的最佳良機。《巴黎協定》邀請各國在2020年前制定並提交2050年溫室氣體低排放長期發展戰略,並承諾將資本從高汙染、高排放行業轉移到綠色、低碳的產業,盡早實現全球經濟去碳化。

於此同時,七國集團(G7)已經聲明要比2020年更早地提交其長期發展戰略。白韞雯表示,G20國家可以考慮在2018年提交其臨時長期發展戰略,在2020年再進行調整。這將給其他發展中國家和脆弱國家做出表率與借鑒,並為其采取相應行動的信心。

中國若通過《巴黎協定》將加快協定年內生效

2015年12月,超過190多個締約方通過了《巴黎協定》。協定提出要在本世紀內實現將全球平均氣溫比工業革命前的水平升高控制在2度以內,並努力實現控制在1.5度以內的目標。

在達成《巴黎協定》之後,政治承諾亟需轉化為行動,這需要盡快給《巴黎協議》的政治承諾賦予法律效力。

簽署了《巴黎協定》的國家需要根據國內立法程序上批準《巴黎協定》。需要註意的是,由於不同國家對批準國際協定的國內進程、以及協定在國內的適用性不一,進程的複雜性和立法時間表的差別都很大。

根據規定,《巴黎協定》生效前提是由至少55個締約方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後三十日起生效,同時這些締約方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至少占全球碳排放總量的55%。

截至8月22日,已有23個締約方完成了批準協定的程序。過這些國家的碳排放量合計僅占全球1%,遠不夠協定生效門檻,而中美兩國的碳排放量差不多可以占到全球的40%。

美國一直承諾將在2016年批準《巴黎協定》,G7集團則聲明將在今年底批準協定。巴西也表達了年內批準《巴黎協定》的意願。盡管歐盟目前不大可能在2016年批準《巴黎協定》,但目前表示在2016年批準協定的國家已經達到了57個,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約占全球碳排放總量的58%。

白韞雯認為,預計《巴黎協定》有望在今年內正式生效。

《巴黎協定》將促進低碳投資

《巴黎協定》在2016年盡快生效意義重大,其中重要的一點是,根據協議規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締約方在4年內都不可退出。”

除此之外,協定盡早簽署並生效,有助於強化締約方在全球氣候行動的參與度,確保《巴黎協定》的長效性。

“協議生效將對公共和私營部門乃至公眾釋放明確的信號,推動投資者加速對低碳領域的良性投資。”白韞雯表示,這將避免高碳投資造成的巨大損失。

此前,在G20杭州峰會開幕之際,管理資產總額超過13萬億美元、來自 6個組織聯盟的130名投資者向G20國家領導人發出聯名信,敦促他們在今年批準《巴黎協定》,並呼籲G20國家將清潔能源投資擴大一倍,強化氣候信息披露責任,建立碳定價機制並逐步取消化石燃料補貼。

機構投資者集團氣候變化委員會(IIGCC)首席執行官斯蒂芬妮·普法伊費爾(Stephanie Pfeifer)表示:“《巴黎協定》向投資者發出了清晰的信號:向低碳清潔能源經濟轉型勢在必行,並已經開始。各國政府必須迅速批準《巴黎協定》,並有責任實施有關政策以完善氣候風險披露、控制化石燃料補貼、建立充足而有力的價格信號,從而促進巨額民間投資流向低碳解決方案,以實現巴黎協定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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